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姜瀚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瀚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瀚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附表編號1、2所示犯罪日期誤載部分,已經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