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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復生李釱任遲中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姜瀚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瀚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瀚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附表編號1、2所示犯罪日期誤載部分,已經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8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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