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古峻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2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峻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峻瑋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679 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查本件受刑人古峻瑋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經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此部分既與附表編號3至8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三、經查,受刑人因分別於如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先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3月16日 │100年3月16日 │100年1月30日 │100年2月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0年度毒偵字 │署100年度毒偵字 │署100年度偵字第 │署100年度偵字第 │ │ │第1345號 │第1345號 │3131~3136、3320│3131~3136、3320│ │ │ │ │、3739、3740、54│、3739、3740、54│ │ │ │ │43、5444、5474號│43、5444、5474號│ │ │ │ │;追加起訴101年 │;追加起訴101年 │ │ │ │ │度偵字第3724號 │度偵字第3724號 │ ├─┬──────┼────────┼────────┼────────┼────────┤ │最│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實│ │99號 │99號 │3178號 │3178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1年3月30日 │101年3月30日 │101年5月30日 │101年5月30日 │ ├─┼──────┼────────┼────────┼────────┼────────┤ │確│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 │本院 │ │定├──────┼────────┼────────┼────────┼────────┤ │判│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決│ │99號 │99號 │3178號 │3178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30日 │101年3月30日 │101年6月25日 │101年6月25日 │ │ │ │ │ │ │ │ ├─┴──────┼────────┼────────┼────────┼────────┤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否 │ ├────────┼────────┴────────┼────────┴────────┤ │備 註│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19│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96│ │ │2號,編號1、2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4號。編號3~8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以該院100年度訴字第176、212號判決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嗣經本院 │ │ │ │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編 號│ 5 │ 6 │ 7 │ 8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藥事法 │ │ │(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 (轉讓禁藥)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2月11日 │100年2月11日 │100年1月29日 │100年1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0年度偵字第 │署100年度偵字第 │署100年度偵字第 │署100年度偵字第 │ │ │3131~3136、3320│3131~3136、3320│3131~3136、3320│3131~3136、3320│ │ │、3739、3740、54│、3739、3740、54│、3739、3740、54│、3739、3740、54│ │ │43、5444、5474號│43、5444、5474號│43、5444、5474號│43、5444、5474號│ │ │;追加起訴101年 │;追加起訴101年 │;追加起訴101年 │;追加起訴101年 │ │ │度偵字第3724號 │度偵字第3724號 │度偵字第3724號 │度偵字第3724號 │ ├─┬──────┼────────┼────────┼────────┼────────┤ │最│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實│ │3178號 │3178號 │3178號 │3178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1年5月30日 │101年5月30日 │101年5月30日 │101年5月30日 │ ├─┼──────┼────────┼────────┼────────┼────────┤ │確│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定├──────┼────────┼────────┼────────┼────────┤ │判│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決│ │3178號 │3178號 │3178號 │3178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25日 │101年6月25日 │101年6月25日 │101年6月25日 │ │ │ │ │ │ │ │ ├─┴──────┼────────┼────────┼────────┼────────┤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 ├────────┼────────┴────────┴────────┴────────┤ │備 註│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964號。編號3~8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 │ │該院100年度訴字第176、2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嗣經本院以上開│ │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