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0 分鐘讀完全文 6,7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葉麗霞劉興浪蔡守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古峻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2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峻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峻瑋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679 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查本件受刑人古峻瑋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經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此部分既與附表編號3至8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三、經查,受刑人因分別於如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先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3月16日    │100年3月16日    │100年1月30日    │100年2月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0年度毒偵字 │署100年度毒偵字 │署100年度偵字第 │署100年度偵字第 │
│                │第1345號        │第1345號        │3131~3136、3320│3131~3136、3320│
│                │                │                │、3739、3740、54│、3739、3740、54│
│                │                │                │43、5444、5474號│43、5444、5474號│
│                │                │                │;追加起訴101年 │;追加起訴101年 │
│                │                │                │度偵字第3724號  │度偵字第3724號  │
├─┬──────┼────────┼────────┼────────┼────────┤
│最│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實│            │99號            │99號            │3178號          │3178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1年3月30日    │101年3月30日    │101年5月30日    │101年5月30日    │
├─┼──────┼────────┼────────┼────────┼────────┤
│確│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            │本院            │
│定├──────┼────────┼────────┼────────┼────────┤
│判│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決│            │99號            │99號            │3178號          │3178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30日    │101年3月30日    │101年6月25日    │101年6月25日    │
│  │            │                │                │                │                │
├─┴──────┼────────┼────────┼────────┼────────┤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否              │
├────────┼────────┴────────┼────────┴────────┤
│備            註│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19│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96│
│                │2號,編號1、2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4號。編號3~8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以該院100年度訴字第176、212號判決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嗣經本院 │
│                │                                  │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編            號│       5       │       6       │       7       │       8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藥事法     │
│                │(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  (轉讓禁藥)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2月11日    │100年2月11日    │100年1月29日    │100年1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0年度偵字第 │署100年度偵字第 │署100年度偵字第 │署100年度偵字第 │
│                │3131~3136、3320│3131~3136、3320│3131~3136、3320│3131~3136、3320│
│                │、3739、3740、54│、3739、3740、54│、3739、3740、54│、3739、3740、54│
│                │43、5444、5474號│43、5444、5474號│43、5444、5474號│43、5444、5474號│
│                │;追加起訴101年 │;追加起訴101年 │;追加起訴101年 │;追加起訴101年 │
│                │度偵字第3724號  │度偵字第3724號  │度偵字第3724號  │度偵字第3724號  │
├─┬──────┼────────┼────────┼────────┼────────┤
│最│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實│            │3178號          │3178號          │3178號          │3178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1年5月30日    │101年5月30日    │101年5月30日    │101年5月30日    │
├─┼──────┼────────┼────────┼────────┼────────┤
│確│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定├──────┼────────┼────────┼────────┼────────┤
│判│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決│            │3178號          │3178號          │3178號          │3178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25日    │101年6月25日    │101年6月25日    │101年6月25日    │
│  │            │                │                │                │                │
├─┴──────┼────────┼────────┼────────┼────────┤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
├────────┼────────┴────────┴────────┴────────┤
│備            註│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964號。編號3~8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
│                │該院100年度訴字第176、2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嗣經本院以上開│
│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3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