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政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政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8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 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1 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