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年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年泰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受刑人王年泰因犯如附表所示6 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確定判決之法院及案號應更正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61 號、編號3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0年1 月間某日起至93年3 月間止、編號6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0年1 月3 日至90年2 月20日間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