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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鄧振球潘翠雪彭幸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年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年泰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受刑人王年泰因犯如附表所示6 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確定判決之法院及案號應更正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61 號、編號3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0年1 月間某日起至93年3 月間止、編號6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0年1 月3 日至90年2 月20日間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0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