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蔡聰明吳麗英汪梅芬

上訴人
即原告
汪大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京靜

      林家德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11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 年度附民字第44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詳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定有明文,亦即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刑事訴訟起訴為要件,若無刑事訴訟起訴即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符合法定程式。又聲請再議經駁回之案件,復聲請法院交付審判者,於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業已提起公訴,亦為同法第258 條之3 第4 項所明定。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所為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3419號、第6706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業經原審法院分別以100年度聲判字第154號、101 年度聲判更一字第2 號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等情,有上開處分書、裁定書附卷可稽,被上訴人等之刑事案件既未經起訴,依照首開說明,自不得對被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審以上訴人之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以不合法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不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上訴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部分,因與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未合,即屬無據,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