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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筱珮楊貴雄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上訴人
陳俊弘
上訴人
西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弘 同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上訴人
賴燕雪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被上訴人
陳俊樑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11月24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案號:100 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燕雪、陳俊樑被訴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依照首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是原告所為之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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