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王復生、李釱任、遲中慧
- 當事人天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國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天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田 被 告 蔡國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 101年度上易字第11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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