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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葉麗霞蔡守訓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原告
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尼
被告
洪再仁

上列被告洪再仁,因民國101 年度上訴字第313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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