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239號上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榮貴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2686號,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525 號、100 年度偵字第4787、11034 、12639 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782 號,併辦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89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榮貴犯詐欺取財罪,拾壹罪,各處如附表罪刑宣告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王榮貴原係新北市○○區○○路2 段245 巷79號1 樓榮貴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榮貴公司)負責人,明知榮貴公司並無充裕資金購買貨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利用不知情之某成年人或會計小姐,以榮貴公司名義,向附表所示之廠商訂購貨物,或佯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或佯稱於收取貨物確認無誤後會如期付清貨款,致各廠商人員均陷於錯誤,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貨物,載運至桃園縣龜山鄉○○○ 路75巷32號榮貴公司倉 庫。嗣王榮貴避匿不見,既未清償貨款,附表所示支票經提示亦均無法兌現,各出貨廠商始知受騙,計王榮貴詐騙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386 萬7,581 元。 二、案經生立有限公司、進光行股份有限公司、順風機械行、億珍個人工作室、東呈鋁品有限公司、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暐田企業有限公司、金大阪國際有限公司、三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東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手套企業有限公司提出告訴,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被告王榮貴犯罪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王榮貴於原審自白犯罪(原審卷第78頁反面)。 ㈡合同手套企業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劉國源於警詢時之指訴,東呈鋁品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楊奕平、順風機械行告訴代理人馮堯燈、億珍個人工作室告訴代理人蘇聖堡、三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張永旺、生立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楊繼慧、進光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陳茂仁、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鄭瑞鈞、暐田企業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黃建榮、金大阪國際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何書銘分別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東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吳啟銘、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李敦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暨證人王榮福之證述。㈢ ⒈東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15日估價單影本1 份、東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手寫發票影本3 份、被告所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票號WV0000000 號票載日99年6 月30日面額165,000 元支票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票號 WV0000000 號票載日99年7 月30日面額126,600 元之支票影本各1 紙、台灣票據交換所新竹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2紙 、榮貴公司99年6 月17日之訂購單影本1 紙。 ⒉進光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送貨單影本、被告所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票號WV0000000 號票載日99年6 月30日面額204,225 元之支票影本、台灣票據交換所新竹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 ⒊生立有限公司99年4 月13日報價單、被告所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票號WV0000000 號票載日99年7 月5 日面額263,500 元支票影本、台灣票據交換所新竹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 ⒋榮貴公司於99年4 月21日向順風機械行之訂購單影本、被告所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票號WV0000000 號票載日99年6 月30日面額194,250 元之支票影本、台灣票據交換所新竹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 ⒌億珍個人工作室99年5 月27日報價單影本、被告所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票號WV0000000 號票載日99年6 月30日面額29,300 元之支票影本各1 紙。 ⒍東呈鋁品有限公司99年6 月4 日及99年6 月10日出貨單影本、被告所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票號WV0000000 號票載日99年6 月30日面額114,000 元之支票影本各1 紙。 ⒎榮貴公司向合同手套企業有限公司於99年6 月15日之訂購單影本、合同手套企業有限公司99年6 月2 日及99 年6月24日之出貨單、被告所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票號 WV0000000 號票載日99年6 月30日面額132,000 元之支票影本、台灣票據交換所新竹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影本2 紙。 ⒏榮貴公司99年6 月11日訂購單影本1 紙、三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9年6 月18日出貨單影本、被告所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票號WV0000000 號票載日99年6 月30日面額136,500 元之支票影本、台灣票據交換所新竹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三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9年7 月7 日寄送予被告之存證信函影本1 紙及信封影本2 紙。 ⒐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6 月22日出貨單、發票影本、榮貴公司訂購單影本、被告所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票號WV0000000 號之支票影本各1 紙。 ⒑暐田企業有限公司99年6 月24日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被告所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票號WV0000000 號票載日99年6 月30日面額309,750 元之支票影本、台灣票據交換所新竹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及暐田企業有限公司99年6 月18日、99年6 月21日、99年6 月22日、99年6 月24 日 銷貨單影本共6 紙。 ⒒金大阪國際有限公司99年6 月21日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影本、被告所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票號WV0000000 號票載日99年6 月30日面額295,000 元之支票影本各1 紙及網路拍賣網頁資料2 張。 ⒓綜上,被告於原審之自白,核與被害人方面之指述、訂購單、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客觀事證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詐欺取財之犯行,足以認定。 ⒔被告於本院雖辯稱其無詐欺取財之意。然有關附表所示之物,被告進貨後,一、二天內即搬運一空,或上網拍賣,並於本院拒絕說明流向,迄今復未清償分文貨款,其顯有施用詐術牟取財物之惡意,自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所辯無詐財乙節,屬畏罪之詞。 二、論罪之說明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①至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被告11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害人方面,雖指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約40歲之男子,或與會計小姐,夥同詐財。因共犯之成立,須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檢察官及被害人均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某成年男子及會計小姐,與被告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本院僅認定被告1人為犯罪行為人,特予說明。 ㈢被告分別利用不知情之某成年男子及會計小姐犯罪,屬間接正犯。 ㈣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01 年度偵字第8978號犯罪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附表編號⑩相同,核屬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原判決之評斷 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某成年男子或會計小姐,詐取財物,屬間接正犯,前已述及,原判決就此漏未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⒉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輕重得宜,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⒊附表編號⑨、⑩部分,被告詐得金額各為40萬餘元、167 萬餘元,原審僅分別處以有期徒刑3 月、5 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科罰金數額僅90,000元、150,000 元,所處之刑,與被告單一犯行詐欺所得金額,顯不相當;再本件騙得之總金額,高達386 萬餘元,參酌一般中級公務人員之薪水及被告自稱其每月薪水5 、6 萬元等情,被告詐取之金額,相當於5 至7 年之薪水,原審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更忽略評價被告詐欺犯行對社會經濟秩序、交易誠信之破壞及影響,有違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 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經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釋字144 號解釋、釋字第679 號解釋在案,本院就附表編號⑨、⑩部分,分別諭知有期徒刑7 月、1 年2 月,附表其餘部分,依法不得諭知易科罰金,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①至⑧、⑪准予易科罰金部分,即屬難以維持。 ⒌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為有理由,原判決並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量刑之說明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詐欺所得之金額甚鉅,迄未賠償被害人,雖其犯後於第一審坦承犯行,然於本院否認犯行,拒絕說明所購物品流向,未能誠心悔改,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訂購貨物│ 貨物名稱 │廠商交付貨│被告所開立之支│遭詐騙廠商│罪刑宣告欄 │ │ │時間 │ │物時間暨地│票或付款情形 │ │ │ │ │ │ │點 │ │ │ │ ├──┼────┼──────┼─────┼───────┼─────┼──────┤ │ ① │99年4 月│特級循環油R6│99年4 月19│合作金庫商業銀│東油國際股│王榮貴意圖為│ │ │、6 月間│8 」4 桶、「│日、99年6 │行六家分行、票│份有限公司│自己不法之所│ │ │ │超重CF車用機│月21日,桃│號:WV0000000 │ │有,以詐術使│ │ │ │油40」5 桶、│園縣龜山鄉│號、票載日為99│ │人將本人之物│ │ │ │「W/40超重CF│復興2 路75│年6 月30日、面│ │交付,處有期│ │ │ │機油」6 桶、│巷32號。 │額為165,000 元│ │徒刑伍月。 │ │ │ │「15A 切削油│ │之支票,票號WV│ │ │ │ │ │」10加侖。 │ │0000000 號、到│ │ │ │ │ │ │ │期日99年7 月30│ │ │ │ │ │ │ │日(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6 月30日)、│ │ │ │ │ │ │ │面額126,600 元│ │ │ │ │ │ │ │。 │ │ │ ├──┼────┼──────┼─────┼───────┼─────┼──────┤ │ ② │99年4 月│「超優CH4 車│99年4 月26│合作金庫商業銀│進光行股份│王榮貴意圖為│ │ │19日 │用機油」6DM │日,桃園縣│行六家分行、票│有限公司 │自己不法之所│ │ │ │、「超重CF車│龜山鄉復興│號WV0000000 號│ │有,以詐術使│ │ │ │用機油40」6D│2路75巷32 │、票載日99年6 │ │人將本人之物│ │ │ │M 、「特級循│號。 │月30日、面額20│ │交付,處有期│ │ │ │環機油R68 」│ │4,225 元。 │ │徒刑肆月。 │ │ │ │5DM。 │ │ │ │ │ ├──┼────┼──────┼─────┼───────┼─────┼──────┤ │ ③ │99年4 月│「SA15A 空壓│99年6 月10│合作金庫商業銀│生立有限公│王榮貴意圖為│ │ │13日 │機」1 台、「│日,桃園縣│行六家分行、票│司 │自己不法之所│ │ │ │0.304m3 空氣│龜山鄉復興│號WV0000000 號│ │有,以詐術使│ │ │ │桶」1 個、「│2路75巷32 │、票載日99年7 │ │人將本人之物│ │ │ │SL-20HA 乾燥│號。 │月5 日、面額26│ │交付,處有期│ │ │ │機」1 台、「│ │3,500 元。 │ │徒刑肆月。 │ │ │ │T20U過濾器」│ │ │ │ │ │ │ │1 支、「自動│ │ │ │ │ │ │ │排水器」1 個│ │ │ │ │ ├──┼────┼──────┼─────┼───────┼─────┼──────┤ │ ④ │99年4 月│「西德轉子向│99年5 月20│合作金庫商業銀│順風機械行│王榮貴意圖為│ │ │21日 │揚廠牌螺旋式│日,桃園縣│行六家分行、票│ │自己不法之所│ │ │ │空壓機15HP」│龜山鄉復興│號WV0000000 號│ │有,以詐術使│ │ │ │、「660X8m/m│2路75巷32 │、票載日99年6 │ │人將本人之物│ │ │ │空氣桶」各1 │號。 │月30日、面額19│ │交付,處有期│ │ │ │台。 │ │4,250 元。 │ │徒刑叁月。 │ ├──┼────┼──────┼─────┼───────┼─────┼──────┤ │ ⑤ │99年5 月│「莎普羅SAP-│99年5 月27│合作金庫商業銀│億珍個人工│王榮貴意圖為│ │ │26日 │35WT冷氣」、│日,桃園縣│行六家分行、票│作室 │自己不法之所│ │ │ │「禾聯液晶電│龜山鄉復興│號WV0000000 號│ │有,以詐術使│ │ │ │視機32吋」各│2路75巷32 │、票載日99年6 │ │人將本人之物│ │ │ │1 台。 │號。 │月30日、面額 │ │交付,處有期│ │ │ │ │ │29,300 元。 │ │徒刑貳月。 │ ├──┼────┼──────┼─────┼───────┼─────┼──────┤ │ ⑥ │99年5 月│「32φ鋁圓棒│99年6 月4 │合作金庫商業銀│東呈鋁品有│王榮貴意圖為│ │ │27日 │、長度3 公尺│日、99年6 │行六家分行、票│限公司 │自己不法之所│ │ │ │」71支、「32│月10日,桃│號WV0000000 號│ │有,以詐術使│ │ │ │φ鋁圓棒、長│園縣龜山鄉│、票載日99年6 │ │人將本人之物│ │ │ │度3 尺」102 │復興2路75 │月30日、面額 │ │交付,處有期│ │ │ │支。 │巷32號。 │114,000 元。 │ │徒刑叁月。 │ ├──┼────┼──────┼─────┼───────┼─────┼──────┤ │ ⑦ │99年6 月│「活性碳口罩│99年6 月2 │合作金庫商業銀│合同手套企│王榮貴意圖為│ │ │2 日、99│(50片入)」│日、99年6 │行六家分行、票│業有限公司│自己不法之所│ │ │年6 月15│12,000個、「│月24日,桃│號WV0000000 號│ │有,以詐術使│ │ │日 │手術口罩(防│園縣龜山鄉│、票載日99年6 │ │人將本人之物│ │ │ │塵)單片入」│復興2路75 │月30日、面額13│ │交付,處有期│ │ │ │400 盒、「 │巷32號。 │2,000 元;另被│ │徒刑肆月。 │ │ │ │PVC 檢驗手套│ │告允諾於收取第│ │ │ │ │ │M"」500 盒。│ │2 批貨物後即電│ │ │ │ │ │ │ │匯123,600 元貨│ │ │ │ │ │ │ │款卻未付款。 │ │ │ ├──┼────┼──────┼─────┼───────┼─────┼──────┤ │ ⑧ │99年6 月│「錏管1-1/2 │99年6 月25│合作金庫商業銀│三暉鋼鐵股│王榮貴意圖為│ │ │11日 │φ*2.8T*6M│日,桃園縣│行六家分行、票│份有限公司│自己不法之所│ │ │ │」200 支。 │龜山鄉復興│號WV0000000 號│ │有,以詐術使│ │ │ │ │2路75巷32 │、票載日99年6 │ │人將本人之物│ │ │ │ │號。 │月30日、面額13│ │交付,處有期│ │ │ │ │ │6,500 元。 │ │徒刑叁月。 │ ├──┼────┼──────┼─────┼───────┼─────┼──────┤ │ ⑨ │99年6 月│「1.200x1240│99年6 月22│傳真合作金庫商│春源鋼鐵工│王榮貴意圖為│ │ │16日 │.0x2440.0x」│日,桃園縣│業銀行六家分行│業股份有限│自己不法之所│ │ │ │120片(價值 │龜山鄉復興│、票號WV003278│公司 │有,以詐術使│ │ │ │共計408,156 │2路75巷32 │9 號、印刷模糊│ │人將本人之物│ │ │ │元)。 │號。 │之支票,榮貴公│ │交付,處有期│ │ │ │ │ │司人員稱支票已│ │徒刑柒月。 │ │ │ │ │ │郵寄,惟春源鋼│ │ │ │ │ │ │ │鐵公司於99 年6│ │ │ │ │ │ │ │月25日收取到之│ │ │ │ │ │ │ │信件內僅見白紙│ │ │ │ │ │ │ │1 紙(未收得貨│ │ │ │ │ │ │ │款408,156 元)│ │ │ │ │ │ │ │。 │ │ │ ├──┼────┼──────┼─────┼───────┼─────┼──────┤ │ ⑩ │99年6 月│「麻六甲木心│99年6 月18│合作金庫商業銀│暐田企業有│王榮貴意圖為│ │ │17日 │板/18mm4x8」│日、99年6 │行六家分行、票│限公司 │自己不法之所│ │ │ │500 片、「麻│月21日、99│號WV0000000 號│ │有,以詐術使│ │ │ │六甲木心板/1│年6 月22日│、票載日99年6 │ │人將本人之物│ │ │ │8mm4x8 」360│、99年6 月│月30日、面額30│ │交付,處有期│ │ │ │片、「麻六甲│24日,桃園│9,750 元;另被│ │徒刑壹年貳月│ │ │ │木心板/18mm4│縣龜山鄉復│告允諾於收取第│ │。 │ │ │ │x8」290 片、│興2 路75巷│2至5批貨物後即│ │ │ │ │ │「實木地板/4│32 號。 │電匯餘款共1,36│ │ │ │ │ │吋- 印尼柚木│ │5,700 元貨款仍│ │ │ │ │ │」50 坪 、「│ │未付款。 │ │ │ │ │ │麻六甲木心板│ │ │ │ │ │ │ │/18mm4 x8 」│ │ │ │ │ │ │ │45 0片、「麻│ │ │ │ │ │ │ │六甲木心板 │ │ │ │ │ │ │ │/18 mm4x8 」│ │ │ │ │ │ │ │50片。 │ │ │ │ │ ├──┼────┼──────┼─────┼───────┼─────┼──────┤ │ ⑪ │99年6 月│「SKW-25N 冷│99年6 月21│合作金庫商業銀│金大阪國際│王榮貴意圖為│ │ │21日 │」15台、「SK│日,桃園縣│行六家分行、票│有限公司 │自己不法之所│ │ │ │W-36冷氣」10│龜山鄉復興│號WV0000000 號│ │有,以詐術使│ │ │ │台。 │2路75巷32 │、票載日99年6 │ │人將本人之物│ │ │ │ │號。 │月30日、面額29│ │交付,處有期│ │ │ │ │ │5,000 元。 │ │徒刑伍月。 │ ├──┼────┴──────┴─────┴───────┴─────┼──────┤ │詐騙│ 3,867,581元 │ │ │總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