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26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曉萍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 第3026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234、23272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判決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本件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張曉萍於原審偵審中均自白不諱、證人即遠通公司客服部經理高志明、證人即告訴人陳哲雄、游凱宇、曾建輝、證人林怡吉、李灝諺、陳燕鈞、崔志偉、劉守村、黃鐘緯、林志雄、陳昀育、劉啟瑞、吳樹權、徐正梁、呂連興、陳登財、溫清貴、黃長福、楊玉茹、陳秀燕、吳鴻寬、黎水華、陳淑娥、簡惠容、張宏吉、陳豐逸、利坤育、蕭宏倫、李石杉、黃紹雄、蔣正雄、曹輝、周志忠、楊瑞財、溫志強、謝坤霖、賴德忠、林添財、汪德偉、徐鴻洲、陳振輝、許正輝、林家郎、李元泉、郭一文、尹法正、董昭欣、蘇冠肇、黃薦強、汪德偉、陳美惠、黃杰田、蘇紳太、李志宏、徐松治、黃開進、高進發、李凱德、陳建彰、陳介朋、陳德明、黃孟揚、唐志湘、黃建康之證述、被告張曉萍所有之臺灣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被害人未製作筆錄原因1份、遠通公司人員與被告張曉萍之通話譯文1份、贓物認領保 管單2份、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16日總發字第10000853號函暨函附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票值帳務處理申請 書共22紙等為據,認定張曉萍明知附表三所示之E通卡均為 贓物,竟分別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各於附表三編號1至14 所示時間之前2、3天,在新北市○○區○○街30巷37弄9之3號之住處,分別收受如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E通卡。復與張康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分於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三所示之E通卡,以其本人名義向遠通公司申請退費,致遠通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張曉萍確為合法持卡權利人,分別將附表三編號1至13所示之退費款項匯入張曉萍所有之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張曉萍隨即提領上開款項交 予張康平;惟張曉萍於附表三編號14所示時間,申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金額之退費時,經遠通公司發覺有異,始未予以退費,致未詐得財物而不遂等事實,認被告張曉萍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被告 張曉萍於附表三編號14所示犯行中,已著手於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後 段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張曉萍與同案被告張康平就附表三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張曉萍所犯上開各罪間,行為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並審酌被告張曉萍明知同案被告張康平交付之E通卡為贓物,仍予收受,復前往向遠通公司申辦 退費詐領該卡儲值金額,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獲利益、被告張曉萍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其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張曉萍犯收受贓物罪,共14罪,各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10 00 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13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詐 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敘明被告張曉萍 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因一念之差,為迴護同案被告張 康平竊盜犯行,而收受同案被告張康平竊得之E通卡,並辦 理該E通卡退費而詐取財物,雖有不當,然於警詢、偵查及 原審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堪信已知其錯誤,其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且被告張曉萍現已罹患乳癌,有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可參,因認尚無逕對被 告張曉萍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並斟酌其犯罪情節,爰命被告張曉萍應向檢察官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於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又被告張曉萍倘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 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另扣案之被告張曉萍上揭帳戶之金融卡及存摺各1份,雖係被告張曉萍所有之物,然係供 其日常金錢儲蓄、領款之資料,並非專供同案被告張康平、鄭永仁、張曉萍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等情,均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之不當或違法。被告張曉萍收受判決後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理由略稱:被告患有癌症疾病,並得每月至台大醫院追蹤治療數次,身體狀況欠佳,實無體力再為社會勞務,請免除社會勞動云云。惟查,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第一審判決已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並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事項而詳為審酌,並未逾法定刑度,自無過重之情形,而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上訴人稱罹患癌症疾病云云,係屬刑罰執行問題,亦顯非上訴之具體理由,是被告之上訴既未依卷內既有之訴訟資料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顯難認已敘述明確、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啟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以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被害人 │├──┼────┼─────┼──────┼─────┤│ 1 │民國98年│不詳 │徒手竊取被害│北區通運股││ │間某日 │ │人置放在車牌│份有限公司││ │ │ │號碼FM-010號│、第8 項(││ │ │ │汽車內遠通公│使用人:張││ │ │ │司E通卡 │春景) │├──┼────┼─────┼──────┼─────┤│ 2 │98年12月│臺北縣中和│徒手竊取被害│龍秀交通有││ │中旬某日│市(現改制│人置放在車牌│限公司(使││ │ │為新北市中│號碼473-AN號│用人:吳樹││ │ │和區,下同│汽車內遠通公│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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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北路│司E 通卡 │ ││ │ │486號前 │ │ │├──┼────┼─────┼──────┼─────┤│29 │99年4 月│新北市樹林│徒手竊取被害│陸上通運有││ │初某日 │區○○街75│人置放在車牌│限公司(使││ │ │之5 號前 │號碼GK-265號│用人:溫志││ │ │ │汽車內遠通公│強) ││ │ │ │司E 通卡 │ │├──┼────┼─────┼──────┼─────┤│30 │99年3 、│不詳 │徒手竊取置放│不詳 ││ │4 月間某│ │在車牌號碼不│ ││ │日 │ │詳之汽車內遠│ ││ │ │ │通公司E 通卡│ ││ │ │ │(0000000000│ ││ │ │ │60號) │ │├──┼────┼─────┼──────┼─────┤│31 │99年3 、│不詳 │徒手竊取置放│不詳 ││ │4 月間某│ │在車牌號碼不│ ││ │日 │ │詳之汽車內遠│ ││ │ │ │通公司E 通卡│ ││ │ │ │(0000000000│ ││ │ │ │41號) │ │├──┼────┼─────┼──────┼─────┤│32 │99年間某│桃園市中山│徒手竊取被害│葉公超 ││ │日 │路與三民路│人置放在車牌│ ││ │ │口旁 │號碼CN-8705 │ ││ │ │ │號汽車內遠通│ ││ │ │ │公司E 通卡 │ │├──┼────┼─────┼──────┼─────┤│33 │99年9 月│不詳 │徒手竊取被害│福泉交通企││ │6 日前某│ │人置放在車牌│業有限公司││ │日 │ │號碼022-AP號│(使用人:││ │ │ │汽車內遠通公│王先生) ││ │ │ │司E通卡 │ │├──┼────┼─────┼──────┼─────┤│34 │99年9 月│不詳 │徒手竊取置放│不詳 ││ │6 日前某│ │在車牌號碼不│ ││ │日 │ │詳之汽車內遠│ ││ │ │ │通公司E 通卡│ ││ │ │ │(0000000000│ ││ │ │ │56號) │ │├──┼────┼─────┼──────┼─────┤│35 │99年2 、│臺北市環河│徒手竊取被害│宏春汽車電││ │3 月間某│南路堤外華│人置放在車牌│機行(使用││ │日(起訴│中橋下停車│號碼6409-DY │人:崔志偉││ │書誤載99│場 │號汽車內遠通│) ││ │年9 月間│ │公司E通卡 │ ││ │) │ │ │ │├──┼────┼─────┼──────┼─────┤│36 │99年10月│臺北縣土城│徒手竊取被害│昭原交通有││ │初某日 │市(現改制│人置放在車牌│限公司(使││ │ │為新北市土│號碼769-AN號│用人:陳振││ │ │城區,下同│汽車內遠通公│輝) ││ │ │)金城停車│司E通卡 │ ││ │ │場 │ │ │├──┼────┼─────┼──────┼─────┤│37 │100 年4 │臺北縣板橋│徒手竊取被害│黃鐘緯 ││ │月間某日│市(現改制│人置放在車牌│ ││ │ │為新北市板│號碼9F-6537 │ ││ │ │橋區,下同│號汽車內遠通│ ││ │ │)僑中一街│公司E 通卡 │ ││ │ │124巷15號 │ │ ││ │ │門口 │ │ │├──┼────┼─────┼──────┼─────┤│38 │99年4 月│不詳 │徒手竊取置放│不詳 ││ │1 日前某│ │在車牌號碼不│ ││ │日 │ │詳之汽車內遠│ ││ │ │ │通公司E 通卡│ ││ │ │ │(0000000000│ ││ │ │ │61號) │ │├──┼────┼─────┼──────┼─────┤│39 │99年5 月│不詳 │徒手竊取被害│正峰汽車貨││ │25日前某│ │人置放在車牌│運股份有限││ │日 │ │號碼752-HM號│公司 ││ │ │ │汽車內遠通公│ ││ │ │ │司E通卡 │ │├──┼────┼─────┼──────┼─────┤│40 │99年6 月│臺北縣新店│徒手竊取被害│郭一文 ││ │間某日 │市(現改制│人置放在車牌│ ││ │ │為新北市新│號碼7T-0668 │ ││ │ │店區,下同│號汽車內遠通│ ││ │ │)溪園街常│公司E 通卡 │ ││ │ │富修車廠內│ │ │├──┼────┼─────┼──────┼─────┤│41 │99年5 、│臺北市萬華│徒手竊取被害│安興運通股││ │6 月間某│區華中橋下│人置放在車牌│份有限公司││ │日 │ │號碼892-HQ號│(使用人:││ │ │ │汽車內遠通公│尹法正) ││ │ │ │司E通卡 │ │├──┼────┼─────┼──────┼─────┤│42 │99年5 月│新北市林口│徒手竊取被害│桓林木業有││ │間某日 │區○○路42│人置放在車牌│限公司 ││ │ │號公司內 │號碼347-UM號│ ││ │ │ │汽車內遠通公│ ││ │ │ │司E通卡 │ │├──┼────┼─────┼──────┼─────┤│43 │99年5 、│不詳 │徒手竊取被害│吉發交通股││ │6 月間某│ │人置放在車牌│份有限公司││ │日 │ │號碼528-HJ號│(使用人:││ │ │ │汽車內遠通公│蘇紳太) ││ │ │ │司E通卡 │ │├──┼────┼─────┼──────┼─────┤│44 │99年3 、│不詳 │徒手竊取被害│合晶貨運有││ │4 月間某│ │人置放在車牌│限公司(使││ │日 │ │號碼467-AN號│用人:李志││ │ │ │汽車內遠通公│宏) ││ │ │ │司E通卡 │ │├──┼────┼─────┼──────┼─────┤│45 │99年10月│新北市林口│徒手竊取被害│協乘輪業股││ │間某日 │區○○○路│人置放在車牌│份有限公司││ │ │1 段425 號│號碼112-TE號│(使用人:││ │ │啟智學校旁│汽車內遠通公│徐松治) ││ │ │巷內 │司E通卡 │ │├──┼────┼─────┼──────┼─────┤│46 │99年10、│新北市五股│徒手竊取被害│宏陞交通股││ │11月間某│區○○路2 │人置放在車牌│份有限公司││ │日 │段90之28號│號碼778-KM號│(使用人:││ │ │前 │汽車內遠通公│黃開進) ││ │ │ │司E通卡 │ │├──┼────┼─────┼──────┼─────┤│47 │99年11月│不詳 │徒手竊取被害│福泉交通企││ │2 日前某│ │人置放在車牌│業有限公司││ │日 │ │號碼022-AP號│(使用人:││ │ │ │汽車內遠通公│王先生) ││ │ │ │司E 通卡(09│ ││ │ │ │000000000000│ ││ │ │ │24號) │ │├──┼────┼─────┼──────┼─────┤│48 │99年5 、│新北市樹林│徒手竊取被害│萬賓貨運股││ │6 月間某│區○○街75│人置放在車牌│份有限公司││ │日 │之7 號公司│號碼523-ZS號│(使用人:││ │ │停車場 │汽車內遠通公│高進發) ││ │ │ │司E通卡 │ │├──┼────┼─────┼──────┼─────┤│49 │100 年4 │不詳 │徒手竊取被害│興隆交通股││ │月22日前│ │人置放在車牌│份有限公司││ │某日 │ │號碼973-AP號│ ││ │ │ │汽車內遠通公│ ││ │ │ │司E通卡 │ │├──┼────┼─────┼──────┼─────┤│50 │97年11月│桃園縣蘆竹│徒手竊取被害│余忠信 ││ │24日某時│鄉○○路蘆│人置放在車牌│ ││ │ │竹消防隊旁│號碼6J-966號│ ││ │ │之大排水溝│汽車內遠通公│ ││ │ │邊 │司E通卡 │ │├──┼────┼─────┼──────┼─────┤│51 │100年6月│臺北市延平│徒手竊取被害│劉啟瑞 ││ │間某日 │北路8段大 │人置放在車牌│ ││ │ │榮貨運停車│號碼457-AI號│ ││ │ │場 │汽車內遠通公│ ││ │ │ │司E通卡 │ │└──┴────┴─────┴──────┴─────┘附表二: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被害人 │├──┼────┼─────┼──────┼─────┤│ 1 │98年間12│臺北縣三峽│持螺絲起子破│徐正梁 ││ │月間某日│鎮(現改制│壞車門鎖,竊│ ││ │ │為新北市三│取被害人置放│ ││ │ │峽區,下同│在車牌號碼HX│ ││ │ │)二��路旁│-9051 號汽車│ │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 2 │99年1 月│新北市中和│持螺絲起子破│富勇汽車貨││ │15日15時│市○○路61│壞車門鎖,竊│運公司(使││ │許 │號旁河堤便│取被害人置放│用人:陳燕││ │ │道前 │在車牌號碼36│鈞) ││ │ │ │2-JC號汽車內│ ││ │ │ │遠通公司E通 │ ││ │ │ │卡 │ │├──┼────┼─────┼──────┼─────┤│ 3 │99年1 月│新北市板橋│持螺絲起子破│陳哲雄 ││ │初某日 │區○○街21│壞車門鎖,竊│ ││ │ │5巷近環河 │取被害人置放│ ││ │ │路之溪北停│在車牌號碼45│ ││ │ │車場內 │17-EB號汽車 │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 4 │99年1 月│新北市五股│持螺絲起子破│宏興汽車行││ │間某日 │區○○路2 │壞車門鎖,竊│(使用人:││ │ │段92巷內 │取被害人置放│陳登財) ││ │ │ │在車牌號碼55│ ││ │ │ │72-MU號汽車 │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 5 │99年1 月│新北市板橋│持螺絲起子破│上淇企業有││ │間某日 │區○○街21│壞車門鎖,竊│限公司(使││ │ │5巷旁近環 │取被害人置放│用人:林怡││ │ │河道路之私│在車牌號碼77│吉) ││ │ │人停車場內│62-YL號汽車 │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 6 │99年1 月│新北市新店│持螺絲起子破│陳秀燕 ││ │間某日 │區○○路與│壞車門鎖,竊│ ││ │ │建國路後面│取被害人置放│ ││ │ │之堤防路邊│在車牌號碼68│ ││ │ │ │16-LR號汽車 │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 7 │99年2 月│新北市中和│持螺絲起子破│陳淑娥 ││ │1 日某時│區○○路10│壞車門鎖,竊│ ││ │ │0號門前 │取被害人置放│ ││ │ │ │在車牌號碼Q2│ ││ │ │ │-2411 號汽車│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 8 │99年3 月│新北市土城│持螺絲起子破│佶成通運有││ │1 日某時│區○○路10│壞車門鎖,竊│限公司(使││ │ │5號停車場 │取被害人置放│用人:張宏││ │ │ │在車牌號碼HM│吉) ││ │ │ │-727號汽車內│ ││ │ │ │遠通公司E 通│ ││ │ │ │卡 │ │├──┼────┼─────┼──────┼─────┤│ 9 │99年3 月│新北市林口│持螺絲起子破│廣聲機械工││ │1 日某時│區林口工業│壞車門鎖,竊│程有限公司││ │ │區內 │取被害人置放│(使用人:││ │ │ │在車牌號碼85│黃紹雄) ││ │ │ │522-NA號汽車│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10 │99年2 、│臺北市環南│持螺絲起子破│吉客食品有││ │3 月間某│市場地上停│壞車門鎖,竊│限公司(負││ │日 │車場 │取被害人置放│責人:游凱││ │ │ │在車牌號碼47│宇) ││ │ │ │78-VA號汽車 │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11 │99年9 月│臺北市環河│持螺絲起子破│宏春機車行││ │間某日(│南路堤外華│壞車門鎖,竊│(使用人:││ │起訴書誤│中橋下停車│取被害人置放│崔志偉) ││ │載為99年│場內 │在車牌號碼64│ ││ │2、3月間│ │09-DY號汽車 │ ││ │某日)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12 │99年4 月│新北市樹林│持螺絲起子破│正峰汽車貨││ │間某日 │區○○街2 │壞車門鎖,竊│運公司(使││ │ │段457號對 │取被害人置放│用人:周志││ │ │面空地 │在車牌號碼97│忠) ││ │ │ │2-AJ號汽車內│ ││ │ │ │遠通公司E通 │ ││ │ │ │卡 │ │├──┼────┼─────┼──────┼─────┤│13 │99年4 月│新北市板橋│持螺絲起子破│台宇起重行││ │間某日 │區○○街近│壞車門鎖,竊│(使用人:││ │ │環河道路停│取被害人置放│謝坤霖) ││ │ │車場內 │在車牌號碼80│ ││ │ │ │8-UM號汽車內│ ││ │ │ │遠通公司E通 │ ││ │ │ │卡 │ │├──┼────┼─────┼──────┼─────┤│14 │99年4 月│新北市板橋│持螺絲起子破│尚慶油漆工││ │間某日 │火車站停車│壞車門鎖,竊│程行(使用││ │ │場內 │取被害人置放│人:賴德忠││ │ │ │在車牌號碼CK│) ││ │ │ │-8700 號汽車│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15 │99年4 月│新北市樹林│持螺絲起子破│通良貨運公││ │間某日 │區○○路2 │壞車門鎖,竊│司(使用人││ │ │段457 號對│取被害人置放│:林添財)││ │ │面空地 │在車牌號碼MU│ ││ │ │ │-296號汽車內│ ││ │ │ │遠通公司E 通│ ││ │ │ │卡 │ │├──┼────┼─────┼──────┼─────┤│16 │99年7 、│新北市五股│持螺絲起子破│益助交通有││ │8 月間某│區○○路1 │壞車門鎖,竊│限公司(使││ │日 │段98巷內停│取被害人置放│用人:汪偉││ │ │車場 │在車牌號碼08│德) ││ │ │ │7-JB號汽車內│ ││ │ │ │遠通公司E通 │ ││ │ │ │卡 │ │├──┼────┼─────┼──────┼─────┤│17 │98年底至│桃園縣八德│持螺絲起子破│徐鴻洲 ││ │99年初間│市西坡腳2 │壞車門鎖,竊│ ││ │某日 │之11號旁 │取被害人置放│ ││ │ │ │在車牌號碼8P│ ││ │ │ │-4621 號汽車│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18 │100年5月│新北市中和│持螺絲起子破│立煒冷氣有││ │5日15時 │區○○路2 │壞車門鎖,竊│限公司(使││ │許 │段全家福停│取被害人置放│用人:林志││ │ │車場內 │在車牌號碼9K│雄) ││ │ │ │-4548 號汽車│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19 │99年2、3│臺北市北投│持螺絲起子破│許正輝 ││ │月間某日│區捷運新北│壞車門鎖,竊│ ││ │ │投站附近 │取被害人置放│ ││ │ │ │在車牌號碼91│ ││ │ │ │56-RK號汽車 │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20 │99年4、5│臺北市環南│持螺絲起子破│林家郎 ││ │月間某日│市場停車場│壞車門鎖,竊│ ││ │ │內 │取被害人置放│ ││ │ │ │在車牌號碼94│ ││ │ │ │99-EQ號汽車 │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21 │99年2、3│臺北市延平│持螺絲起子破│李元泉 ││ │月間某日│北路7段河 │壞車門鎖,竊│ ││ │ │堤旁 │取被害人置放│ ││ │ │ │在車牌號碼ET│ ││ │ │ │-0293 號汽車│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22 │99年5 月│新北市五股│持螺絲起子破│玉洲汽車貨││ │間某日 │區○○路1 │壞車門鎖,竊│運有限公司││ │ │段98巷內 │取被害人置放│(使用人:││ │ │ │在車牌號碼85│蘇冠肇) ││ │ │ │8-AK號汽車內│ ││ │ │ │遠通公司E通 │ ││ │ │ │卡 │ │├──┼────┼─────┼──────┼─────┤│23 │99年5 、│新北市中和│持螺絲起子破│龍秀交通有││ │6 月間某│區○○路與│壞車門鎖,竊│限公司(使││ │日 │板南路口 │取被害人置放│用人:吳樹││ │ │ │在車牌號碼00│權) ││ │ │ │2-AI號汽車內│ ││ │ │ │遠通公司E通 │ ││ │ │ │卡 │ │├──┼────┼─────┼──────┼─────┤│24 │99年5 、│臺北市果菜│持螺絲起子破│協新汽車股││ │6 月間某│市場公司之│壞車門鎖,竊│份有限公司││ │日 │停車場 │取被害人置放│(使用人:││ │ │ │在車牌號碼69│黃薦強) ││ │ │ │20-NN號汽車 │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25 │99年6 月│新北市五股│持螺絲起子破│益助交通有││ │間某日 │區○○路1 │壞車門鎖,竊│限公司(使││ │ │段98巷停車│取被害人置放│用人:汪偉││ │ │場 │在車牌號碼08│德) ││ │ │ │7-JB號汽車內│ ││ │ │ │遠通公司E通 │ ││ │ │ │卡 │ │├──┼────┼─────┼──────┼─────┤│26 │99年5、6│臺北市環南│持螺絲起子破│宗益商行(││ │月間某日│市場停車場│壞車門鎖,竊│使用人:陳││ │ │內 │取被害人置放│美惠) ││ │ │ │在車牌號碼44│ ││ │ │ │58-ET號汽車 │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27 │99年5 月│新北市三重│持螺絲起子破│力豐貨運有││ │間某日 │區某私人停│壞車門鎖,竊│限公司(使││ │ │車場內 │取被害人置放│用人:黃杰││ │ │ │在車牌號碼MX│田) ││ │ │ │-907號汽車內│ ││ │ │ │遠通公司E 通│ ││ │ │ │卡 │ │├──┼────┼─────┼──────┼─────┤│28 │99年9、1│新北市三重│持螺絲起子破│上騏企業社││ │0月間某 │區○○路某│壞車門鎖,竊│(使用人:││ │日 │私人停車場│取被害人置放│李凱德) ││ │ │ │在車牌號碼14│ ││ │ │ │5-TH號汽車內│ ││ │ │ │遠通公司E通 │ ││ │ │ │卡 │ │├──┼────┼─────┼──────┼─────┤│29 │99年9、1│新北市三重│持螺絲起子破│豪鋒有限公││ │0月間某 │區○○路某│壞車門鎖,竊│司(使用人││ │日 │私人停車場│取被害人置放│:陳建彰)││ │ │ │在車牌號碼89│ ││ │ │ │1-RS號汽車內│ ││ │ │ │遠通公司E通 │ ││ │ │ │卡 │ │├──┼────┼─────┼──────┼─────┤│30 │100 年1 │新北市板橋│持螺絲起子破│宏偉油漆行││ │月19日上│區火車站停│壞車門鎖,竊│(使用人:││ │午某時 │車場 │取被害人置放│陳介朋) ││ │ │ │在車牌號碼60│ ││ │ │ │67-QB號汽車 │ ││ │ │ │內遠通公司E │ ││ │ │ │通卡 │ │└──┴────┴─────┴──────┴─────┘附表三: ┌──┬──────┬─────────┬───────┬────────┐ │編號│時間 │卡號 │金額(含卡費)│地點 │ │ │ │ │(新臺幣)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91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3)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580 元 │新北市板橋區四川│ │1 │98年12月20日│(即附表二編號1) │ │路1段389號遠通公│ │ │ ├─────────┼───────┤司板橋門市 │ │ │ │0000000000000000號│1,858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2)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55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1)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2,399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5)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10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6)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660 元 │ │ │2 │99年1月16日 │(即附表二編號3) │ │同 上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480 元 │ │ │ │ │(即附表二編號4)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1,677 元 │ │ │ │ │(即附表二編號5) │ │ │ │ │ ├─────────┼───────┤ │ │ │ │0000000000861352號│2,38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4)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3,045 元 │ │ │ │ │(即附表二編號2) │ │ │ ├──┼──────┼─────────┼───────┼────────┤ │ │ │0000000000202133號│26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7)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1,00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9) │ │同 上 │ │ │ ├─────────┼───────┤ │ │3 │99年1月28日 │0000000000000000號│1,00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8) │ │ │ │ │ ├─────────┼───────┤ │ │ │ │000000000019911 號│280 元 │ │ │ │ │(即附表二編號6) │ │ │ ├──┼──────┼─────────┼───────┼────────┤ │ │ │0000000000963082號│45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11)│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70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12)│ │ │ │4 │99年2月10日 ├─────────┼───────┤同 上 │ │ │ │0000000000000000號│73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10)│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890 元 │ │ │ │ │(即附表二編號7)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338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13)│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55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16)│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440 元 │ │ │5 │99年2月27日 │(即附表一編號14)│ │同 上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550 元 │ │ │ │ │(即附表二編號8)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2,755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15)│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86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17)│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1,34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20)│ │ │ │ │ ├─────────┼───────┤ │ │ │ │0000000000008809號│1,00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21)│ │ │ │6 │99年3月9日 ├─────────┼───────┤ │ │ │ │0000000000009250號│500 元 │遠通公司臺北八德│ │ │ │(即附表一編號22)│ │門市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2,675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18)│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3,368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19)│ │ │ ├──┼──────┼─────────┼───────┼────────┤ │ │ │0000000000457957號│2,494 元 │ │ │ │ │(即附表二編號9) │ │新北市板橋區四川│ │7 │99年3月16日 ├─────────┼───────┤路1段389號遠通公│ │ │ │0000000000000000號│1,925 元 │司板橋門市 │ │ │ │(即附表一編號23)│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2,152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35)│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2,727 元 │ │ │8 │99年3月30日 │(即附表一編號24)│ │ │ │ │ ├─────────┼───────┤遠通公司臺北八德│ │ │ │0000000000000000號│2,437 元 │門市 │ │ │ │(即附表一編號26)│ │ │ │ │ ├─────────┼───────┤ │ │ │ │0000000000850405號│2,912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25)│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3,140 元 │ │ │ │ │(即附表二編號10)│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1,957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29)│ │ │ │ │ ├─────────┼───────┤ │ │ │ │0000000000608719號│2,323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30)│ │ │ │9 │99年4月11日 ├─────────┼───────┤ │ │ │ │0000000000000000號│2,152 元 │新北市板橋區四川│ │ │ │(即附表二編號12)│ │路1段389號遠通公│ │ │ ├─────────┼───────┤司板橋門市 │ │ │ │0000000000000000號│3,482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28)│ │ │ │ │ ├─────────┼───────┤ │ │ │ │0000000000278055號│955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27)│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3,629 元 │ │ │ │ │(即附表二編號15)│ │ │ │ │ ├─────────┼───────┤ │ │10 │99年4月20日 │0000000000000000號│950 元 │ │ │ │ │(即附表二編號13)│ │遠通公司臺北八德│ │ │ ├─────────┼───────┤門市 │ │ │ │0000000000414565號│2,209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31)│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840 元 │ │ │ │ │(即附表二編號14)│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900 元 │ │ │ │ │(即附表二編號16)│ │ │ │ │ ├─────────┼───────┤ │ │11 │99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000號│560 元 │同 上 │ │ │ │(即附表二編號17)│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1,810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32)│ │ │ ├──┼──────┼─────────┼───────┼────────┤ │ │ │0000000000564915號│6,658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34)│ │ │ │12 │99年9月6日 ├─────────┼───────┤同 上 │ │ │ │0000000000000000號│1,718 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33)│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1,763 元 │ │ │13 │99年9月28日 │(即附表一編號36)│ │ │ │ │ ├─────────┼───────┤同 上 │ │ │ │0000000000000000號│1,632 元 │ │ │ │ │(即附表二編號11)│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958元 │ │ │ │ │(即附表二編號18)│(尚未付款) │ │ │14 │100年5月21日├─────────┼───────┤同 上 │ │ │ │0000000000000000號│2,090元 │ │ │ │ │(即附表一編號37)│(尚未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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