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3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勁毅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14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且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勁毅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1年3月15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狀僅載「理由後補」,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101年4月23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01年5月4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8頁),被告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