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5 分鐘讀完全文 8,4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蔡永昌蘇隆惠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曲萬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

度審易字第1020號,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762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曲萬文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曲萬文自民國94年9 月16日至100 年10月26日止,擔任瑞華食品行即高樹木及巨富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巨富公司)之司機,負責送貨並向廠商收取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附表所示貨款後,詎均未繳回瑞華食品行及巨富公司,而將上揭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悉數侵占入己,共計23次,總計侵占瑞華食品行應收款項新台幣(下同)41萬3926元、巨富公司應收款項2 萬6555元。嗣因瑞華食品行及巨富公司負責人高樹木發覺有異,逐一查訪客戶繳款情況,方查悉上情。

二、案經瑞華食品行即高樹木及巨富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告訴代表人高樹木於警詢之供述,核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本院審酌上揭言詞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備證據能力,均得作為本案證據。

二、本件其他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卷證資料,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8頁正背面、第26頁背面),且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卷內各項書證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第2 款之顯有不可信情況,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曲萬文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1 年度他字第736 號卷第23、25頁、原審法院卷第14頁背面、第17頁背面、本院卷第17頁背面、第28頁),復據證人即告訴代表人高樹木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見101 年度他字第736 號卷第12至

13、24頁),並有瑞華食品行及巨富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客戶收款證明單、帳單明細表影本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他字第736 號卷第17頁背面至第18頁,101 年度偵字第7629號卷第6 至28頁),核與被告自白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之理由:核被告曲萬文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之23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上開2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然查:刑法上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逐次實行,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者,依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因連續犯之規定已刪除,自應一罪一罰,始符合法律修正之本旨。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前後23次犯行,雖均係侵害瑞華食品行及巨富公司財產權之同一法益,惟其各次之侵占行為既非同時同地,亦非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亦即在時間、地點上均可相互區隔,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可獨立成罪,應予分論併罰,而原審判決以被告自100 年3 月至同年10月間,分別侵占瑞華食品行及巨富公司業務上應收款項,係基於一侵占公款之概括犯意,其所為侵占之行為彼此間具有密接性質,且每次侵害之法益各同為一瑞華食品行及巨富公司財產所有之法益,是被告分別侵占瑞華食品行及巨富公司公款之全部犯行各應認定係接續犯,論以實質一罪,尚有違誤。又被告侵占之次數達23次之多,且金額逾44萬元,於事發後僅賠償告訴人2 萬元,原審量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核與被告罪責不相當,檢察官據以提起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輕,亦非無據。從而,被告以因公司積欠伊業務獎金及伊須支付開刀手術之費用,始侵占公司款項,願付出真誠償還債務云云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量刑之理由:爰審酌被告身為瑞華食品行即高樹木及巨富公司之司機,負責送貨並向廠商收取貨款等事務,竟因己身之債務問題而違背對公司之忠實義務,侵吞代公司收受之貨款,總額達44萬481 元,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兼衡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犯後坦承所為之態度,然雖表示賠償誠意,迄今卻僅償還告訴人2 萬元,業據告訴代表人高樹木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麗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貨款金額(新台幣)│犯罪時間      │主文                │
├──┼──────┼─────────┼───────┼──────────┤
│ 1  │箖原        │13,982元          │100.3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2  │膳便當      │1,720元           │100.10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3  │阿杜        │12,200元          │100.10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4  │鴻廚(延吉)│28,079元          │100.10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5  │鴻廚(北科)│36,530元          │100.1(8066)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100.3(11584)  │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100.4(10350)  │陸月。              │
│    │            │                  │100.6(6530)   │                    │
│    │            │                  │              │                    │
├──┼──────┼─────────┼───────┼──────────┤
│ 6  │青亭和食    │9,300元           │100.10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7  │大眾美食    │3,360元           │100.10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                  │              │                    │
├──┼──────┼─────────┼───────┼──────────┤
│ 8  │留蘭香      │42,994元          │100.10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                  │              │                    │
├──┼──────┼─────────┼───────┼──────────┤
│ 9  │金饌        │8,580元           │100.9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                  │              │                    │
├──┼──────┼─────────┼───────┼──────────┤
│ 10 │二馬        │11,210元          │100.6(4450)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100.9(6760)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陸月。              │
│    │            │                  │              │                    │
│    │            │                  │              │                    │
├──┼──────┼─────────┼───────┼──────────┤
│ 11 │精食巧(中華│24,900元          │100.9(12900)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100.10(12000)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陸月。              │
│    │            │                  │              │                    │
│    │            │                  │              │                    │
├──┼──────┼─────────┼───────┼──────────┤
│ 12 │景氣便當    │40,660元          │100.9-100.10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                  │              │                    │
├──┼──────┼─────────┼───────┼──────────┤
│ 13 │富呷香      │8,536元           │100.10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                  │              │                    │
├──┼──────┼─────────┼───────┼──────────┤
│ 14 │龍香珍      │122,100元         │100.8-100.10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            │                  │              │                    │
├──┼──────┼─────────┼───────┼──────────┤
│ 15 │巧合珍      │13,975元          │100.8-100.10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                  │              │                    │
├──┼──────┼─────────┼───────┼──────────┤
│ 16 │玉品香      │35,800元          │100.8-100.10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                  │              │                    │
├──┼──────┼─────────┼───────┼──────────┤
│ 17 │創世基金會  │26,555元          │100.8(15755)  │曲萬文犯業務侵占罪,│
│    │            │                  │100.9(10800)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陸月。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