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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88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王敏慧黃潔茹劉秉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888號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連啟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27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237號、100年度偵字第29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連啟豐部分撤銷。

連啟豐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連啟豐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以100年度易字第2527號判決被告犯強制罪,並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訴恐嚇部分無罪。被告及檢察官不服原判決分別於101年6月6日、18日提起上訴。嗣被告於101年9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上開有罪及無罪判決,容有未洽,爰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劉秉鑫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8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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