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王炳梁、黃雅芬、陳世宗
- 被告廖英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17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英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 易字第499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14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廖英傑與鄭亞軒、邱創偉(另為不起訴處分)、邱亞伯(檢察官另行起訴)、游晉瑋(另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線上全」之成年男子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下同)100年間共組 詐騙集團(下稱「線上全」詐騙集團),由邱亞伯、鄭亞軒、廖英傑、邱創偉、游晉瑋擔任車手,負責收取宅配寄送之存摺、金融卡、提領詐騙款項及繳交刊登詐騙求職廣告之費用。其手法為:先由「線上全」詐騙集團成員,於自由時報刊登求職應徵廣告之方式,並命邱亞伯、鄭亞軒、廖英傑、邱創偉、游晉瑋親自收取或透過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黑貓宅急便,騙取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許雅惠等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另又派員向阿勞資訊社之劉添寶(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冒名申辦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王世強等人之手機門號,再假冒電視購物、網路拍賣之賣家,以上開冒名申辦之手機門號撥打電話向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廖俊銘等人謊稱:因作業人員的疏失,將一次付款設定為分期轉帳扣款,需重新設定云云,使廖俊銘等人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二詐騙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至如附表二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或前往超商購買MyCard遊戲點數,嗣廖英傑、邱亞伯、鄭亞軒、邱創偉、游晉瑋接獲「線上全」之通知,即持上開帳戶之金融卡至各自動櫃員機提領或親自收取贓款,嗣於100年6月20日因許雅惠發覺有異報警,為警在臺北市中正區臺北車站東1門前查獲邱創偉, 始悉上情,並現場查扣邱創偉攜帶之行動電話2支及其內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SIM卡,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又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依前述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均得作為本案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英傑自偵訊迄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0年偵字第21059號第390頁、原審卷第122頁背面、本院卷第38頁背面),且經被害人即證人許雅惠、陳三源、王世強、游祥德、張恒浡、馮君強、楊孟璋、黃河山、黃至億、廖俊銘、林郁偉、童玫勳、徐煒智、吳俊賢、古堯中、蔡慶祥、楊志賢、李青芳、施逸嫻、沈建宗、田益吉、杜昭儀、黃玲麗、林欽琮、羅純嬌、廖惠雯、童進坤均於警詢指述明確,復有共同被告邱亞伯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之通話紀錄、手機門號申請書、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匯款單、MyCard遊戲點數序號單、宅急便收據、報紙徵才廣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1354案判決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信實。 二、核被告廖英傑就附表一編號二至十、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廖英傑與鄭 亞軒、邱創偉、游晉瑋、邱亞伯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線上全」之成年男子間就附表一、二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一之犯行,因被害人許雅惠察覺有異,尚未給付金融卡而未得逞,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所犯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審詳查後,認被告詐欺犯行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規定,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謀財,竟由詐騙集團成員以刊登求職廣告之方式,再由共同被告廖英傑、鄭亞軒、邱創偉、邱亞伯、游晉瑋收取被害人等之存摺或金融卡、冒名申辦手機門號,及向附表二被害人等訛稱付款錯誤等方式行騙,各次詐騙所得財物價值及金額不同,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2年。再敘明扣案sony 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為共犯邱創偉就本件犯行聯絡所用之物 ,然非其所申辦;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亦非其所 申辦,且係供共犯邱創偉與家人聯絡所用與本案無關,業據其供承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08號卷 ㈡第44頁背面參照);另扣案之楊孟璋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及存摺影本、童小威旗山郵局存摺影本及駕照影本,為楊孟璋及童小威所有,非被告及共犯所有之用,又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總計28罪,共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然應執行刑僅定2年,致所犯各罪只須 執行20餘日,相較於犯一罪之詐欺案件或詐欺集團之幫助犯之量刑,顯屬過輕,有違比例原則,亦有間接鼓勵犯罪之虞云云。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家中經濟困窘,僅賴母親維持家計,被告現工作正常,協助賺錢養家,且已悔過自新,請從輕量刑云云。惟按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 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字第21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自偵查中即坦承有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犯後態度頗佳,節省偵、審機關之勞費不少,且其在詐欺集團中所擔任者為車手工作,犯罪之手段較輕微,犯罪所得不豐即集團詐得新台幣(下同)10萬元,其僅分得2千元(見本院卷第38頁背面)。又被告另因詐欺案件,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54號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3年,嗣被告上訴,再經本院高雄分院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有上開案號之判決二份可佐。被告於本院供稱:本案與前案都是與吳富榮一起犯的(本院卷第26頁),而前案犯罪時間係自100年5月間起至同年7月間,本件係自100年4 月間起至同年7月間止,可知,二案係被告參與之同一詐欺 集團,同時分別在全台各縣市犯案,僅係查獲先後有別,致分二案被起訴,則被告應受刑罰之評價自應綜合前後案以觀。本件,被告所犯前案業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加計本 案原審所量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合計已達有期徒刑5年。數罪併罰定執行刑既係就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自不能僅以本案所犯各罪合併刑期計算應定之執行刑。則本件原審已檢視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及其擔任車手、犯罪手段較輕,再審酌被告前案已遭判處有期徒刑3年,而量處有期 徒刑2年,尚難遽指量刑過輕而與比例原則有違。又被告參 與詐欺集團,受害人數及金額均不少,原審量處有期徒刑2 年,亦難謂有過重之情。從而,原審判決並無不當及違法之處。本件檢察官及被告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貴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交付時間│交付地點 │詐騙手法 │交付帳戶/門號 │所犯罪名 │宣告刑 │ ├──┼───┼────┼───────┼─────┼────────┼─────┼─────┤ │ 1 │許雅惠│100年6月│臺北市中正區臺│自由時報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詐欺取財未│處有期徒刑│ │ │ │20日(追│北火車站東1門 │登求職廣告│000000000000號帳│遂罪 │貳月 │ │ │ │加起訴書│ │ │戶金融卡 │ │ │ │ │ │誤載為2 │ │ │ │ │ │ │ │ │日) │ │ │ │ │ │ ├──┼───┼────┼───────┼─────┼────────┼─────┼─────┤ │ 2 │陳三源│100年4月│黑貓宅急便寄至│自由時報刊│基隆碇內郵局帳號│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23日(追│桃園縣平鎮市環│登求職廣告│00000000000000號│ │叁月 │ │ │ │加起訴書│南路231之5號 │ │帳號存摺及金融卡│ │ │ │ │ │誤載為22│ │ │ │ │ │ │ │ │日) │ │ │ │ │ │ ├──┼───┼────┼───────┼─────┼────────┼─────┼─────┤ │ 3 │王世強│無 │無 │冒名申辦 │0000000000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叁月 │ ├──┼───┼────┼───────┼─────┼────────┼─────┼─────┤ │ 4 │游祥德│無 │無 │冒名申辦 │0000000000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叁月 │ ├──┼───┼────┼───────┼─────┼────────┼─────┼─────┤ │ 5 │張恒浡│100年4月│臺北市中正區館│電詢求職者│兆豐銀行宜蘭分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3日 │前路 │ │帳號00000000000 │ │叁月 │ │ │ │ │ │ │號之金融卡 │ │ │ ├──┼───┼────┼───────┼─────┼────────┼─────┼─────┤ │ 6 │馮君強│無 │無 │冒名申辦 │0000000000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叁月 │ ├──┼───┼────┼───────┼─────┼────────┼─────┼─────┤ │ 7 │楊孟璋│100年6月│宅配寄至桃園縣│自由時報刊│萬泰銀行北高雄分│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30日 │平鎮市○○路 │登求職廣告│行帳號0000000000│ │肆月 │ │ │ │ │216號 │ │02號、第一銀行楠│ │ │ │ │ │ │ │ │梓分行帳號707505│ │ │ │ │ │ │ │ │92663號帳戶 │ │ │ ├──┼───┼────┼───────┼─────┼────────┼─────┼─────┤ │ 8 │黃河山│100年7月│在屏東縣林邊鄉│自由時報刊│彰化銀行東港分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7日 │以宅急便寄送至│登求職廣告│帳號000000000000│ │叁月 │ │ │ │ │桃園縣平鎮市振│ │0號帳戶 │ │ │ │ │ │ │平街146號 │ │ │ │ │ ├──┼───┼────┼───────┼─────┼────────┼─────┼─────┤ │ 9 │黃至億│100年4月│以宅急便寄送至│自由時報刊│王姿如之玉山銀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日(追 │桃園縣楊梅市文│登求職廣告│帳戶存摺影本 │ │叁月 │ │ │ │加起訴書│德路1號 │ │ │ │ │ │ │ │誤載為3 │ │ │ │ │ │ │ │ │月25日)│ │ │ │ │ │ ├──┼───┼────┼───────┼─────┼────────┼─────┼─────┤ │ 10 │楊治鋒│100年4月│以宅急便寄送至│自由時報刊│臺中公益路郵局帳│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21日(追│桃園縣平鎮市環│登求職廣告│號00000000000000│ │叁月 │ │ │ │加起訴書│南路110號 │ │號帳戶金融卡 │ │ │ │ │ │誤載為22│ │ │ │ │ │ │ │ │日)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 │詐騙金額 │詐騙手法 │所犯罪名 │宣告刑 │ ├──┼───┼─────┼───────┼─────────┼─────┼─────┼─────┼─────┤ │ 1 │廖俊銘│100年4月23│臺南市中西區民│臺中公益路郵局帳號│ 59,978元│金石堂購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族路3段258號 │00000000000000號帳│ │扣款錯誤 │ │伍月 │ │ │ │ │ │戶 │ │ │ │ │ ├──┼───┼─────┼───────┼─────────┼─────┼─────┼─────┼─────┤ │ 2 │林郁偉│100年4月23│新北市板橋區國│臺中公益路郵局帳號│ 29,989元│金石堂購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慶路132號 │00000000000000號帳│ │扣款錯誤 │ │叁月 │ │ │ │ │ │戶 │ │ │ │ │ ├──┼───┼─────┼───────┼─────────┼─────┼─────┼─────┼─────┤ │ 3 │童玫勳│100年4月23│雲林縣 │臺中公益路郵局帳號│ 6,707元│金石堂購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 │00000000000000號帳│ │扣款錯誤 │ │貳月 │ │ │ │ │ │戶 │ │ │ │ │ ├──┼───┼─────┼───────┼─────────┼─────┼─────┼─────┼─────┤ │ 4 │徐煒智│100年4月24│新北市永和區成│基隆碇內郵局帳號00│ 29,989元│pchome購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功路 │000000000000號帳戶│ │扣款錯誤 │ │叁月 │ ├──┼───┼─────┼───────┼─────────┼─────┼─────┼─────┼─────┤ │ 5 │吳俊賢│100年4月24│高雄市新興區七│基隆碇內郵局帳號00│ 29,989元│pchome購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賢、自立路口 │000000000000號帳戶│ │扣款錯誤 │ │伍月 │ │ │ │ │ ├─────────┼─────┤ │ │ │ │ │ │ │ │臺北東園郵局帳號00│ 29,989元│ │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6 │古堯中│100年4月24│高雄市三民區大│基隆碇內郵局帳號00│ 7,174元│購物扣款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昌二路513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誤 │ │貳月 │ │ │ │ │ ├─────────┼─────┤ │ │ │ │ │ │ │ │臺北東園郵局帳號00│ 3,989元│ │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7 │蔡慶祥│100年4月27│臺北市北投區石│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 1元│雅虎奇摩購│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牌路2段95號 │帳號00000000000號 │ │物扣款錯誤│ │貳月 │ │ │ │ │ │帳戶 │ │ │ │ │ ├──┼───┼─────┼───────┼─────────┼─────┼─────┼─────┼─────┤ │ 8 │楊志賢│100年4月27│桃園縣龜山鄉文│玉山銀行帳號024446│ 57,931元│雅虎奇摩購│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化二路、桃園市│0000000號帳戶 │ │物扣款錯誤│ │捌月 │ │ │ │ │復興路、三民路├─────────┼─────┤ │ │ │ │ │ │ │1段 │兆豐銀行帳號037107│ 14,983元│ │ │ │ │ │ │ │ │9539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12│ 44,553元│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台新銀行帳號202810│ 30,000元│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9 │李青芳│100年4月27│臺中市○○路、│兆豐銀行帳號037107│ 20,800元│金石堂購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英才路口 │95390號帳戶 │ │扣款錯誤 │ │叁月 │ ├──┼───┼─────┼───────┼─────────┼─────┼─────┼─────┼─────┤ │ 10 │施逸嫻│100年4月27│臺南市北區公園│新光銀行城內分行帳│ 29,993元│網路購物扣│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南路338巷28號 │號0000000000000號 │ │款錯誤 │ │伍月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基隆分│ 29,983元│ │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949號帳戶 │ │ │ │ │ ├──┼───┼─────┼───────┼─────────┼─────┼─────┼─────┼─────┤ │ 11 │沈建宗│100年4月27│新北市新店區中│新光銀行城內分行帳│ 29,984元│網路購物扣│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正路 │號0000000000000號 │ │款錯誤 │ │肆月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 │ │ │MyCard遊戲點數卡 │ 18,000元│ │ │ │ ├──┼───┼─────┼───────┼─────────┼─────┼─────┼─────┼─────┤ │ 12 │田益吉│100年7月5 │桃園縣中壢市實│萬泰銀行北高雄分行│ 29,926元│網路購物扣│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踐路35號 │帳號000000000000號│ │款錯誤 │ │叁月 │ │ │ │ │ │帳戶(追加起訴書誤│ │ │ │ │ │ │ │ │ │載為000000000002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yCard遊戲點數 │ 5,000元│ │ │ │ ├──┼───┼─────┼───────┼─────────┼─────┼─────┼─────┼─────┤ │ 13 │杜昭儀│100年7月5 │臺中市大里區中│萬泰銀行北高雄分行│ 89,984元│網路購物扣│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興路2段331號 │帳號000000000000號│ │款錯誤 │ │陸月 │ │ │ │ │ │帳戶(追加起訴書誤│ │ │ │ │ │ │ │ │ │載為000000000002號│ │ │ │ │ │ │ │ │ │) │ │ │ │ │ ├──┼───┼─────┼───────┼─────────┼─────┼─────┼─────┼─────┤ │ 14 │黃玲麗│100年7月6 │高雄市三民區大│臺中潭子加工區郵局│ 59,977元│電視購物扣│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順二路207號 │帳號00000000000000│ │款錯誤 │ │伍月 │ │ │ │ │ │號帳戶 │ │ │ │ │ ├──┼───┼─────┼───────┼─────────┼─────┼─────┼─────┼─────┤ │ 15 │林欽琮│100年7月8 │高雄市楠梓區後│高雄旗山郵局帳號01│ 59,960元│電視購物扣│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昌路 │000000000000號帳戶│ │款錯誤 │ │伍月 │ ├──┼───┼─────┼───────┼─────────┼─────┼─────┼─────┼─────┤ │ 16 │羅純嬌│100年7月5 │桃園縣蘆竹鄉大│合作金庫銀行帳號17│ 139,960元│電視購物扣│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6日 │竹路、桃園市經│00000000000號帳戶 │ │款錯誤 │ │壹年 │ │ │ │ │國路、桃園市中├─────────┼─────┤ │ │ │ │ │ │ │正路與慈文路口│交付詐騙集團成員 │ 410,000元│ │ │ │ ├──┼───┼─────┼───────┼─────────┼─────┼─────┼─────┼─────┤ │ 17 │廖惠雯│100年7月10│臺南市東區長榮│嘉義朴子郵局帳號00│ 119,956元│網路購物扣│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1日 │路 │000000000000號帳戶│ │款錯誤 │ │捌月 │ │ │ │ │ ├─────────┼─────┤ │ │ │ │ │ │ │ │彰化銀行東港分行帳│ 30,000元│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 │ │ │MyCard遊戲點數 │ 17,000元│ │ │ │ ├──┼───┼─────┼───────┼─────────┼─────┼─────┼─────┼─────┤ │ 18 │童進坤│100年7月10│基隆市中正區義│彰化銀行東港分行帳│ 12,345元│電視購物扣│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一路 │號00000000000000號│ │款錯誤 │ │叁月 │ │ │ │ │ │帳戶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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