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30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偉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663 號,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4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偉宏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十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六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李偉宏前曾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4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金典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典公司)擔任展業經理一職期間,為從事銷售該公司酒類業務之人,因亟需現金周轉,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自98年7 月下旬某日起至99年3 月27日止,先後於附表編號1 至60所示之時間,利用各次代為收取公司貨款之機會,分別於不詳地點,將所收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貨款侵占入己,共60次,金額共計新臺幣(以下同)53萬8516元,用以清償其私人債務。嗣經金典公司總經理曾國隆發覺後,報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金典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下列所用於證明被告李偉宏犯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48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未到庭,其於原審審理時,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5 至7 、65至68、96至98頁、原審卷第24至34頁),核與證人曾國隆、何霖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8 至10、11至13、65至68、94至98、115 至116 頁),大致相符;並有卷附侵占公款明細表、金典公司之藍色帳本、成品數量管制表、估價單等影本之出貨紀錄、被告之名片、切結書、存證信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交易明細、面額64萬0515元之本票影本各1 份、面額3 萬元之本票影本6 紙、記明業務獎金之金典公司出貨單2 份、記明業務獎金之估價單1 份、被告之匯款單影本3 紙等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4至38、50至59、70、75至76、77至79頁),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60所示之各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6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屬集合犯而請求論以一罪,容有誤會。 四、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然查:刑法上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逐次實行,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者,依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因連續犯之規定已刪除,自應一罪一罰,始符合法律修正之本旨。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60所示前後60次犯行,在時間、地點上均可相互區隔,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於收取各該次貨款而決意不繳回金典公司之時,已可獨立成罪,原判決認被告上開各次所為,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對原判決表示不服而提出上訴略以:被告原為金典公司經銷商,情商轉為業務而取得公司信任後,即以各種理由推拖,未將公款繳給告訴人,損及告訴人資金運作,導致告訴人客源、商譽及獲利上之莫大損失,且被告未曾向告訴人表示悔意或處理方式,多次當庭承諾解決貨款,均未做到,係於離職時經告訴人再三催促,被告為求閃避罪責,方繳回6 萬元,其仍生活奢華,未有悔意,且各次侵占犯行,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等語。經查,上訴理由有關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60所示犯行應分論併罰部分,為有理由;又因被告各次犯行已改採一罪一罰,其量刑部分亦有所影響。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爰審酌被告身為金典公司之展業經理,負責處理商品推廣經銷、帳款回收等事務,竟因己身之債務問題而違背對公司之忠實義務,侵吞代公司收受之貨款,總額達53萬8516元,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兼衡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所為之態度,然雖曾表示賠償誠意,卻屢次違背還款承諾,致雙方無法達成賠償協商,迄今僅償還告訴人6 萬元,業據證人曾國隆證述在卷(見偵查卷第67頁),此外即避不見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刑法第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日 期│酒 類 名 稱 │單價│總 額│備註(憑據)││號│ │ │ │ │ │├─┼───┼──────┼──┼───┼──────┤│1 │9807 │米酒頭 90斤│ 30│ 2700│偵卷第35頁中││ │ │金牌 5箱│ 230│ 1150│三聯式簽單B ││ │ │金牌 30箱│ 210│ 6300│ ││ │ │糯米 2箱│ 310│ 620│ │├─┼───┼──────┼──┼───┼──────┤│2 │9807 │頂級 20箱│ 178│ 3560│偵卷第35頁下││ │ │金牌 20箱│ 233│ 4660│三聯式簽單B ││ │ │糯米 20箱│ 320│ 6400│ ││ │ │紅麴玻璃瓶 │ │ │ ││ │ │ 20箱│ 270│ 5400│ ││ │ │大頭目 10箱│ 600│ 6000│ │├─┼───┼──────┼──┼───┼──────┤│3 │9807 │金牌 22箱│ 210│ 4620│偵卷第36頁上││ │ │糯米 13箱│ 310│ 4030│三聯式簽單B ││ │ │米酒頭 50斤│ 30│ 1500│ │├─┼───┼──────┼──┼───┼──────┤│4 │9807 │頂級 56箱│ 178│ 9968│偵卷第36頁下││ │ │金牌 45箱│ 210│ 9450│三聯式簽單B ││ │ │糯米 2箱│ 310│ 620│ ││ │ │米酒頭 30斤│ 30│ 900│ │├─┼───┼──────┼──┼───┼──────┤│5 │9807 │王品 40箱│ 260│ 10400│偵卷第37頁上││ │ │紅麴玻璃瓶 │ │ │三聯式簽單B ││ │ │ 11箱│ 240│ 2640│ │├─┼───┼──────┼──┼───┼──────┤│6 │9807 │王品 26箱│ 260│ 6760│偵卷第37頁下││ │ │大頭目 2箱│ 600│ 1200│三聯式簽單B │├─┼───┼──────┼──┼───┼──────┤│7 │9807 │金牌 70箱│ 233│ 16310│偵卷第38頁 ││ │ │王品 14箱│ 260│ 3640│三聯式簽單B │├─┼───┼──────┼──┼───┼──────┤│8 │980825│酋長 8箱│1800│ 14400│偵卷第32頁 ││ │ │大頭目 15箱│ 600│ 9000│三聯式簽單B │├─┼───┼──────┼──┼───┼──────┤│9 │981003│米酒頭 120斤│ 30│ 3600│偵卷第33頁上││ │ │金牌 10箱│ 210│ 2100│三聯式簽單B ││ │ │金牌 3箱│ 233│ 699│ ││ │ │頂級 3箱│ 178│ 534│ │├─┼───┼──────┼──┼───┼──────┤│10│981008│金牌 20箱│ 210│ 4200│偵卷第33頁下││ │ │糯米 2箱│ 320│ 640│三聯式簽單B ││ │ │金牌 5箱│ 233│ 1165│ ││ │ │米酒頭 30斤│ 30│ 900│ │├─┼───┼──────┼──┼───┼──────┤│11│981026│米酒頭 30斤│ 30│ 900│偵卷第34頁上││ │ │王品 70箱│ 260│ 18200│三聯式簽單B ││ │ │金牌 45箱│ 210│ 9450│ ││ │ │頂級 1箱│ 178│ 178│ ││ │ │糯米 50箱│ 330│ 16500│ ││ │ │王品 5箱│ 280│ 1400│ │├─┼───┼──────┼──┼───┼──────┤│12│981029│米酒頭 200斤│ 30│ 6000│偵卷第20頁 ││ │ │王品 6箱│ 260│ 1560│藍色帳本P1 │├─┼───┼──────┼──┼───┼──────┤│13│981030│王品 12箱│ 260│ 3120│偵卷第20頁 ││ │ │ │ │ │藍色帳本P1 │├─┼───┼──────┼──┼───┼──────┤│14│981101│王品 25箱│ 260│ 6500│偵卷第20頁 ││ │ │米酒頭 1箱│ 600│ 600│藍色帳本P1 │├─┼───┼──────┼──┼───┼──────┤│15│981102│金牌 10箱│ 210│ 2100│偵卷第20頁 ││ │ │王品 2箱│ 260│ 520│藍色帳本P1 │├─┼───┼──────┼──┼───┼──────┤│16│981104│糯米 11箱│ 320│ 3520│偵卷第20頁 ││ │ │米酒頭 2箱│ 600│ 1200│藍色帳本P1 ││ │ │金牌 11箱│ 210│ 2310│ │├─┼───┼──────┼──┼───┼──────┤│17│981106│米酒頭 5箱│ 600│ 3000│偵卷第20頁 ││ │ │ │ │ │藍色帳本P1 │├─┼───┼──────┼──┼───┼──────┤│18│981107│王品 11箱│ 260│ 2860│偵卷第20頁 ││ │ │頂級 11箱│ 178│ 1958│藍色帳本P1 ││ │ │金牌 11箱│ 210│ 2310│ ││ │ │糯米 12箱│ 320│ 3840│ ││ │ │米酒頭 2箱│ 600│ 1200│ │├─┼───┼──────┼──┼───┼──────┤│19│981108│米酒頭 5桶│ 900│ 4500│偵卷第34頁下││ │ │ │ │ │三聯式簽單B │├─┼───┼──────┼──┼───┼──────┤│20│981109│米酒頭 5箱│ 600│ 3000│偵卷第20頁 ││ │ │ │ │ │藍色帳本P1 │├─┼───┼──────┼──┼───┼──────┤│21│981111│米酒頭 5箱│ 600│ 3000│偵卷第20頁 ││ │ │ │ │ │藍色帳本P1 │├─┼───┼──────┼──┼───┼──────┤│22│981127│米酒頭 7箱│ 600│ 4200│偵卷第35頁上││ │ │ │ │ │三聯式簽單B │├─┼───┼──────┼──┼───┼──────┤│23│981201│金牌 30箱│ 210│ 6300│偵卷第20頁 ││ │ │王品 25箱│ 260│ 6500│藍色帳本P1 ││ │ │糯米 45箱│ 320│ 14400│ ││ │ │米酒頭 10箱│ 600│ 6000│ │├─┼───┼──────┼──┼───┼──────┤│24│981208│金牌 11箱│ 210│ 2310│偵卷第21頁 ││ │ │ │ │ │藍色帳本P2 │├─┼───┼──────┼──┼───┼──────┤│25│981209│金牌 11箱│ 210│ 2310│偵卷第21頁 ││ │ │米酒頭 120斤│ 30│ 3600│藍色帳本P2 ││ │ │大頭目 5箱│ 600│ 3000│ ││ │ │金牌 11箱│ 210│ 2310│ │├─┼───┼──────┼──┼───┼──────┤│26│981210│紅麴 20箱│ 270│ 5400│偵卷第21頁 ││ │ │王品 5箱│ 260│ 1300│藍色帳本P2 │├─┼───┼──────┼──┼───┼──────┤│27│981212│大頭目 5箱│ 600│ 3000│偵卷第21頁 ││ │ │ │ │ │藍色帳本P2 │├─┼───┼──────┼──┼───┼──────┤│28│981214│米酒頭 10箱│ 600│ 6000│偵卷第21頁 ││ │ │ │ │ │藍色帳本P2 │├─┼───┼──────┼──┼───┼──────┤│29│981226│紅麴 63箱│ 270│ 17010│偵卷第20頁 ││ │ │王品 5箱│ 260│ 1300│藍色帳本P1 │├─┼───┼──────┼──┼───┼──────┤│30│981229│米酒頭4 箱 │ 600│ 2400│偵卷第20頁 ││ │ │米酒頭30斤 │ │ │藍色帳本P1 ││ │ │ 8桶│ 900│ 7200│ ││ │ │金牌 30箱│ 210│ 6300│ ││ │ │紅麴 5箱│ 270│ 1350│ │├─┼───┼──────┼──┼───┼──────┤│31│990102│金牌 10箱│ 210│ 2100│偵卷第24頁 ││ │ │ │ │ │綠色領貨單P3│├─┼───┼──────┼──┼───┼──────┤│32│990105│米酒頭 50斤│ 30│ 1500│偵卷第20頁 ││ │ │金牌 5箱│ 210│ 1050│藍色帳本P1 │├─┼───┼──────┼──┼───┼──────┤│33│990113│金牌 3箱│ 210│ 630│偵卷第21頁 ││ │ │糯米 2箱│ 320│ 640│藍色帳本P2 │├─┼───┼──────┼──┼───┼──────┤│34│990116│金牌 11箱│ 210│ 2310│偵卷第21頁 ││ │ │ │ │ │藍色帳本P2 │├─┼───┼──────┼──┼───┼──────┤│35│990118│糯米 20箱│ 320│ 6400│偵卷第21頁 ││ │ │大頭目 33箱│ 600│ 19800│藍色帳本P2 │├─┼───┼──────┼──┼───┼──────┤│36│990119│糯米 30箱│ 320│ 9600│偵卷第21頁 ││ │ │米酒頭 120斤│ 30│ 3600│藍色帳本P2 │├─┼───┼──────┼──┼───┼──────┤│37│990120│米酒頭 90斤│ 30│ 2700│偵卷第21頁 ││ │ │ │ │ │藍色帳本P2 │├─┼───┼──────┼──┼───┼──────┤│38│990122│金牌 15箱│ 210│ 3150│偵卷第21頁 ││ │ │米酒頭 30斤│ 30│ 900│藍色帳本P2 ││ │ │大頭目 20箱│ 600│ 12000│ │├─┼───┼──────┼──┼───┼──────┤│39│990127│糯米 1箱│ 320│ 320│偵卷第21頁 ││ │ │金牌 1箱│ 210│ 210│藍色帳本P2 │├─┼───┼──────┼──┼───┼──────┤│40│990128│金牌 11箱│ 210│ 2310│偵卷第29頁上││ │ │米酒頭 4箱│ 600│ 2400│三聯式簽單A │├─┼───┼──────┼──┼───┼──────┤│41│990129│王品 5箱│ 260│ 1300│偵卷第23頁 ││ │ │ │ │ │綠色領貨單P2│├─┼───┼──────┼──┼───┼──────┤│42│990130│糯米 10箱│ 320│ 3200│偵卷第22頁 ││ │ │ │ │ │綠色領貨單P1│├─┼───┼──────┼──┼───┼──────┤│43│990202│糯米 10箱│ 320│ 3200│偵卷第22、24││ │ │金牌 10箱│ 210│ 2100│、28頁綠色領││ │ │頂級 93箱│ 178│ 16554│貨單P1、P3、││ │ │ │ │ │P7 │├─┼───┼──────┼──┼───┼──────┤│44│990202│米酒頭 6箱│ 600│ 3600│偵卷第29頁下││ │ │ │ │ │三聯式簽單A │├─┼───┼──────┼──┼───┼──────┤│45│990203│金牌 4箱│ 210│ 840│偵卷第24頁 ││ │ │ │ │ │綠色領貨單P3│├─┼───┼──────┼──┼───┼──────┤│46│990204│糯米 2箱│ 320│ 640│偵卷第22、24││ │ │金牌 10箱│ 210│ 2100│頁綠色領貨單││ │ │ │ │ │P1、P3 │├─┼───┼──────┼──┼───┼──────┤│47│990209│金牌 56箱│ 210│ 11760│偵卷第24、25││ │ │紅麴玻璃瓶 │ │ │頁綠色領貨單││ │ │ 28箱│ 270│ 7560│P3、P4 │├─┼───┼──────┼──┼───┼──────┤│48│990210│王品 5箱│ 260│ 1300│偵卷第22、23││ │ │糯米 10箱│ 320│ 3200│頁綠色領貨單││ │ │ │ │ │P1、P2 │├─┼───┼──────┼──┼───┼──────┤│49│990211│王品 11箱│ 260│ 2860│偵卷第22、23││ │ │糯米 5箱│ 320│ 1600│頁綠色領貨單││ │ │ │ │ │P1、P2 │├─┼───┼──────┼──┼───┼──────┤│50│990211│米酒頭 3箱│ 600│ 1800│偵卷第30頁上││ │ │酋長 1箱│1800│ 1800│三聯式簽單A ││ │ │土龍酒 1箱│4200│ 4200│ │├─┼───┼──────┼──┼───┼──────┤│51│990301│糯米 4箱│ 320│ 1280│偵卷第22、24││ │ │金牌 22箱│ 210│ 4620│頁綠色領貨單││ │ │ │ │ │P1、P3 │├─┼───┼──────┼──┼───┼──────┤│52│990303│米酒頭 12箱│ 600│ 3600│偵卷第27頁 ││ │ │ │ │ │綠色領貨單P6│├─┼───┼──────┼──┼───┼──────┤│53│990304│王品 5箱│ 260│ 1300│偵卷第23頁 ││ │ │ │ │ │綠色領貨單P2│├─┼───┼──────┼──┼───┼──────┤│54│990306│王品 5箱│ 260│ 1300│偵卷第23、26││ │ │酋長 1箱│1800│ 1800│頁綠色領貨單││ │ │ │ │ │P2、P5 │├─┼───┼──────┼──┼───┼──────┤│55│990311│土龍酒 2箱│4200│ 8400│偵卷第30頁中││ │ │金牌 20箱│ 210│ 4200│三聯式簽單A │├─┼───┼──────┼──┼───┼──────┤│56│990315│金牌 11箱│ 210│ 2310│偵卷第30頁下││ │ │糯米 8箱│ 320│ 2560│三聯式簽單A ││ │ │土龍酒 2瓶│ 350│ 700│ │├─┼───┼──────┼──┼───┼──────┤│57│990319│金牌 3箱│ 210│ 630│偵卷第24頁 ││ │ │ │ │ │綠色領貨單P3│├─┼───┼──────┼──┼───┼──────┤│58│990319│土龍酒 12瓶│ 350│ 4200│偵卷第31頁上││ │ │ │ │ │三聯式簽單A │├─┼───┼──────┼──┼───┼──────┤│59│990322│米酒頭 6箱│ 600│ 3600│偵卷第31頁下││ │ │ │ │ │三聯式簽單A │├─┼───┼──────┼──┼───┼──────┤│60│990327│糯米 5箱│ 320│ 1600│偵卷第22、27││ │ │米酒頭 12箱│ 600│ 7200│頁綠色領貨單││ │ │ │ │ │P1、P6 │├─┴───┴──────┴──┴───┴──────┤│附註:起訴書及原判決之附表均缺編號8 ,本附表乃依序調││ 整其編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