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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016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葉麗霞陳志洋蔡守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3016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志銘
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
被告
李佳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2138號,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691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係丙○○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甲○○與乙○○為同事關係,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緣丙○○長居香港,而未與乙○○同住一處,乙○○、甲○○竟利用丙○○住在香港未回臺灣之際,竟各基於通姦及相姦之故意,於民國100年8 月3 日23時23分許至同年月4 日7 時5 分間之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11樓住處內為通姦、相姦之行為1 次。嗣經丙○○於同年月4 日從香港返國回家,發現甲○○之個人物品仍置於屋內,並發現含有乙○○、甲○○使用過、而遺留有乙○○精液之衛生紙,始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為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均同意該等證據方法作為證據;被告甲○○知悉該等證據方法為傳聞證據,惟均未表示爭執,且直至本案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或提出爭執。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方法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和理由:

一、前開事實,業據告訴人丙○○指訴甚詳。

二、被告乙○○係告訴人之夫,而為有配偶之人,而被告甲○○與被告乙○○為同事關係,其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等情,業據被告乙○○、甲○○於警詢時所是認,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三、綜合被告乙○○、甲○○、告訴人分別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及卷附之大樓電梯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乙○○與告訴人間雖貴為夫妻關係,兩人已育有1 個小孩,且亦有共同住所即新北市○○區○○路000 號11樓,惟因告訴人與小孩長期居住香港,夫妻分隔臺灣、香港兩地,聚少離多;被告甲○○乃於100 年2 月間起,即利用告訴人未住在臺灣之際,入住被告乙○○與告訴人之前開共同住所;100年7 月21日14時許,告訴人不預警的從香港返回三峽前開住處,發現被告甲○○入住之情事,遂將被告甲○○趕出前開住所;100 年8 月3 日23時23分許,被告甲○○利用告訴人不在之際,復以拿回自己物品為由,再回前開住處與被告乙○○共宿一晚,直至翌日(4 日)7 時5 分間始離開該住所,顯見被告乙○○與甲○○間,交情匪淺,絕非僅係一般朋友關係,而已逾單純男女朋友之分際。

四、告訴人於100 年8 月4 日曾偕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警員,至被告乙○○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11樓住處內,調查被告乙○○、甲○○2 人有無通姦、相姦乙事,即在該住處廚房之垃圾桶內發現可疑衛生紙1 團等情,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明確,並經證人即該派出所警員王海亭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且有上址住處廚房現場照片及前述衛生紙照片各1 張附卷可稽。而該團衛生紙經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採樣鑑驗,其中採樣標示T0000000處,以酸性磷酸脢酵素檢測法及前列腺特殊抗原檢測結果,均呈陽性反應,以顯微鏡檢視,發現有精子細胞,研判含有精液,經分層抽取DNA 檢測,表皮細胞層及精子細胞層均檢出同一男性之DNA-STR 型別,與被告乙○○之DNA-STR 型別相同,此有該局101 年3 月2 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件存卷足憑;衡諸被告甲○○已因入住前開住處,經告訴人查悉而遭驅趕,其與被告乙○○間已有如此不堪之紀錄,竟仍於100 年8 月3 日晚間,利用告訴人不在臺灣之際,毫無畏懼告訴人之再次驅趕與責罵,甚至提出刑事告訴,猶然敢膽進入前開住處,甚至留宿該處,孤男寡女,獨處屋內,乾柴烈火,若非其等2 人已超越一般男女朋友,進而有肉體交媾關係之情意,否則豈敢如此。

五、基上,本院綜合前開所述,交叉比對,被告乙○○與甲○○間於100 年8 月3 日23時23分許至同年月4 日7 時5 分間之某時許,在前開住處內,確有為通姦、相姦之行為,至為明確,告訴人前開指訴,尚非子虛,應可採信。

參、對於被告乙○○、甲○○辯解及被告乙○○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的判斷:

一、訊據被告乙○○、甲○○矢口否認前開犯行,其等辯解意旨略以:我們於前開時間只是口交,沒有性交行為云云。而被告乙○○之辯護人亦為前開相同意旨之辯護。

二、本院查:

(一)參之被告乙○○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供稱:衛生紙部分,是我自己自慰,當天我並沒有與被告甲○○間發生任何性行為云云;被告甲○○供稱:我不清楚為什麼衛生紙上面會沾有我們兩個人的DNA 云云;而被告2 人嗣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供稱:其2 人於100 年8 月3 日晚上至翌日間有口交行為云云,則其2 人前後之供述,已有不一。是其2 人前開所辯,是否屬實,容有疑義。

(二)參之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因為口交所以被告乙○○有射精,我從嘴巴吐到衛生紙上面;衛生紙上面之DNA 是因為口交留下來的等語;苟被告甲○○前開所述為真,則前開用以擦拭之衛生紙上,因被告甲○○將被告乙○○所射出之精液從口中吐出,勢將會因被告甲○○之吐出而夾雜其口中之口水,使得前開衛生紙上將會因遺留被告乙○○之精液及被告甲○○之口水,而鑑驗出被告乙○○精子細胞DNA 及被告甲○○之DNA ,衡情絕不可能僅遺留被告乙○○之精子細胞DNA ,而未有被告甲○○之DNA ;亦不可能僅混有被告乙○○、甲○○之表皮細胞層,而未檢出被告乙○○之精子細胞。查依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前開鑑驗書之鑑驗結論,扣案之衛生紙1 團經鑑驗後,其中採樣標示T0000000處,發現有精子細胞,研判含有精液,經分層抽取DNA 檢測表皮細胞層及精子細胞層,均與被告乙○○之DNA-STR 型別相同,並未驗出被告甲○○之DNA;而採樣標示T0000000處,僅檢出一混合之DNA-STR 型別,而未驗出被告乙○○之精子細胞。參諸前開鑑驗結果,均未同時驗出有被告乙○○之精子細胞DNA 及被告甲○○之DNA ,顯見前開衛生紙1 團絕非被告2 人用以擦拭因口交行為後所遺留之物,而係用以擦拭性交行為後被告乙○○所遺留之精液所致,否則,該衛生紙豈會僅檢驗出被告乙○○之精子細胞DNA ,而未有被告甲○○之DNA 。

(三)基上,被告2 人前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乙○○之辯護人之前開辯護,亦非事實,不足採憑。

肆、撤銷改判的理由:

一、原審以檢察官所舉提之證據方法,尚無法證明被告乙○○、甲○○曾為姦淫行為,而達到確信其等2 人分別涉有刑法通姦、相姦罪嫌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乙○○、甲○○有公訴意旨所指通姦、相姦之犯行,自不能證明其等犯罪,而判決被告2 人無罪,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俱如前述,檢察官據此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自為判決。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

三、爰審酌被告2 人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犯行已嚴重影響告訴人家庭生活之和諧,漠視我國固有社會倫常,被告2 人犯後矢口否認,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與被告乙○○間之婚姻、家庭受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第2 項、第3 項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適用的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239 條前段、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黃全祿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01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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