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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晴教曾淑華郭惠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61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476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8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世欽
選任辯護人
賴呈瑞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光宇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譽恆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維中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翁銀霞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閔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561 、177 號,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及101 年度審簡上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2 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042 、11043、15430 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1580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合併審理,於民國103 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五)編號十一扣押物品名稱欄「贓款新臺幣26,500元」之部分應更正為「贓款新臺幣265,000 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五)編號十一扣押物品名稱欄「贓款新臺幣26,500元」之部分應更正為「贓款新臺幣265,000 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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