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9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振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94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8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蕭振源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4日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內未附具體理由,僅稱被告坦承一切,目前被告改過行為,好好做人,請法官原諒云云。經原審於101年3月23日經函文上訴人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於101年3月28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