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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瑞斌江振義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俊賢
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俊賢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2年1月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1年8月29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件審判程序雖已進行完畢,並於101年11月13日宣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仍屬重刑,倘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可能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且復查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事由,自不足採為被告應予停止羈押之依據,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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