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曜笙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1 年5 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34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曜笙於民國89年5 月間成立佺格數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佺格生技公司),擔任該公司實際負責人,以其女友吳瑄糴(另為緩起訴處分)為登記名義負責人,另成立喜博宅配通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博公司),由共同被告張桂祥(另案判決確定)擔任登記名義負責人,然被告魏曜笙則為實際負責人,其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魏曜笙、張桂祥為美化佺格公司、喜博公司之帳面交易量,以利日後向銀行貸款,於民國92、93年間,陸續以下列人頭公司,包括:銳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銳衡公司)、碩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碩謚公司)、洋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洋港公司)、汰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汰陽公司)、圻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圻勳公司)、天地網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天地網公司)、千巧洋酒有限公司(下稱千巧公司)、日億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日億鑫公司)、立煒企業社、老闆洋行、億樺食品行、錢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錢子公司)等12家人頭公司互為不實之交易(下簡稱銳衡等12家人頭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為魏曜笙),並為下列行為:(1) 被告魏曜笙、張桂祥明知佺格公司、喜博公司與銳衡等12家人頭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魏曜笙指示不知情之佺格公司職員余淑苓、黃靜慧等人輪流開立佺格公司虛偽之銷貨發票,表示佺格公司銷貨予銳衡等12家人頭公司,用以虛增佺格公司之銷貨額,並由上開12家公司負責人偽開票據用以支付佺格公司貨款;嗣被告魏曜笙連續多次持吳瑄糴簽署之佺格公司貸款文件及銳衡等12家公司開立予佺格公司之應收票據等資料,向臺灣銀行世貿中心分行、合作金庫雙連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忠興分行、土地銀行復興分行、國泰世華銀行營業部等多家金融機構承辦員謊稱為真實交易,以支票貼現貸款方式向該等金融機構詐貸,使該等金融機構陷於錯誤,核定貸款額度後,交付共計新臺幣(下同)9,693 萬3,000 元票貼款項予佺格公司,再由不知情之余淑苓依被告魏曜笙指示提領現款或分別轉匯入佺格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佺格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忠興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後,旋遭被告魏曜笙或張桂祥轉匯或提領而不知去向。(2) 被告魏曜笙、張桂祥又於同一期間再以喜博公司與銳衡等12家人頭公司間之虛偽交易為還款來源為由,向臺北富邦銀行金城分行、臺灣銀行南港分行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等三家金融機構承辦員謊稱為真實交易,以短、中期擔保貸款方式向該等金融機構詐貸,使該等金融機構陷於錯誤,共交付2,600 萬元匯入喜博公司設在玉山商業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後,亦遭被告魏曜笙及張桂祥轉匯或提領,不知去向。(3) 被告魏曜笙復指示張桂祥,要求原為喜博公司進貨廠商樂佰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樂佰事公司)負責人林尚熹提供樂佰事公司證照、大小章後,未經林尚熹之授權或同意,2 人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張桂祥盜刻樂佰事公司發票章,並以佺格公司領用之93年8 月票號字軌開頭為AW票號發票、93年10月票號字軌開頭為BW票號發票,或直接偽開樂佰事公司領用之發票,指示不知情之佺格公司職員余淑苓、黃靜慧盜用上揭偽刻之樂佰事公司發票章,偽開93年8 月、同年10月之發票數紙予佺格公司、喜博公司,被告魏曜笙、張桂祥復以洋港公司、網飛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飛訊公司)及宜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青公司)名義偽開發票,表示銷貨予佺格公司、喜博公司,再以向樂佰事公司、洋港公司、網飛訊公司及宜青工業公司購料貸款之名義,持上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公司執照、章程、股東名冊、不實資產負債表、不實財務報表、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向中國農民銀行光復分行、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臺北銀行松山分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內湖分行、臺灣銀行世貿中心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忠興分行等多家銀行辦理國內信用狀貸款,致各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共交付貸款6,988萬3,673元匯入其等指定之帳戶內,分別由不知情之樂佰事公司負責人林尚熹、喜博公司職員呂政徹、蕭婉如及游朝宗依被告魏曜笙、張桂祥之指示提領現款或分別轉匯入被告魏曜笙設在玉山商業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喜博公司設在華南商業銀行南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悉數由被告魏曜笙或以佺格公司及喜博公司名義領回花用殆盡;合計共計詐得1 億9,281萬6,673元,因認被告魏曜笙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罪嫌。 二、原判決意旨略以:被告魏曜笙於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各項犯行之犯罪方式,既均係以其為名義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之公司,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付銳衡公司等12家人頭公司以扣抵銷項稅額並幫助逃漏稅捐,與前案即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76號案件(以下逕稱前案)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皆相同,犯罪時間重疊,是本案起訴部分,與前案論罪科刑部分,即具有屬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該部分既已經判決確定,其確定效力自亦及於本件起訴全部犯行,又與本案起訴關於向相關銀行詐貸款項、詐辦信用狀貸款而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犯行,則為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之規定,本案應諭知被告魏曜笙免訴之判決等語。固非無見。 三、惟按,連續犯必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時,始能成立,所謂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即指該項犯罪行為,客觀上雖有次數可分,而在犯人主觀上,不外出出於一個犯意之連續進行,如果每次犯罪係由各別起意,則無論所犯罪名是否相同,均應併合論罪,無適用該條之餘地;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3233號、70年度台上字第6296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之牽連犯,係指犯罪行為者意念中祇欲犯某罪,而其實施犯罪之方法,或其實施犯罪之結果,觸犯行為人目的行為以外之其他罪名者而言;亦即必須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犯一罪之結果行為犯他罪,方有牽連關係可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39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魏曜笙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76號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判決後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5469號判決駁回,而於100 年10月6 日判決確定,此有歷審判決書及本院前案紀錄表各件附卷可稽。茲應審究者,乃前案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本案檢察官於起訴書起訴被告魏曜笙之犯罪事實,是否為同一案件。 ㈡徵以前案即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76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係被告魏曜笙於91年7 月間起至94年8 月間,擔任碩謚公司等如附表各編號「開立不實發票公司」欄所示之公司實際負責人,並由柯家翔、陳錦豐等人為名義負責人,其等均明知碩謚等公司與佺格控股公司等如附表各編號「買受人」欄所示之公司間並無進貨及銷貨之事實,共同基於行使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由碩謚公司等開立不實發票予佺格控股公司等公司,使喜博公司等收受之不實之發票用以申報扣抵,而逃漏營業稅(開立之相關不實發票,即買受人、發票開立期間、張數各情、銷售額及逃漏稅金額各情詳如附表一至八各編號所示),因認被告魏曜笙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併予論罪科刑,此有前案判決書在卷可案(按原判決第6 、7 頁所載前案被告魏曜笙之犯罪事實,容與前案判決書所載有所出入,併予敘明之)。 ㈢依前案判決認定之事實可知,前案被告開立不實發票,係用以交付有納稅義務之相關公司逃漏稅;而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開立不實發票,其犯罪計畫之最終目的係向上揭金融機構詐取貸款周轉花用,且本案詐欺取財之對象乃金融機構,冒貸之結果,係由被告自各金融機構取得高達1 億9281萬6673元貸款款項,此揭冒領之事實均非前案判決事實所認定,反之,前案被告魏曜笙所犯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即非本案起訴之犯罪,是以,二者就開立不實發票,即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雖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惟二者目的迥異,且對社會秩序之侵害結果亦不相同,本案與前案之犯罪手段迥不相同,如何能認被告魏曜笙前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自始即係出於預定之同一犯罪計劃而為?又係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就此原審均未予以審酌、說明,甚且,本院前審業於判決理由加以指摘,並據以撤銷發回,惟原審徒以「構成要件皆相同,犯罪時間重疊」,遽認本案與判決確定之前案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遽行判決,自有未合,容有再研求之餘地。 ㈣再者,檢察官於本案起訴被告涉嫌佺格公司、喜博公司開立虛偽之銷貨發票,用以虛增佺格公司之銷貨額,並由被告持吳瑄糴簽署之佺格公司、喜博公司貸款文件及買受人公司開立不實之票據等資料,向金融機構行詐謊稱為真實交易而詐得貸款,檢察官因認此部分另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於起訴書認與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惟查,暫不論檢察官於蒞庭時業已更正主張「各罪應係數罪併罰」,而非牽連關係,復以檢察官起訴意旨形式觀之,起訴書所認被告持以向金融機構之施詐方法,係「吳瑄糴簽署之佺格公司、喜博公司貸款文件及買受人公司開立不實之票據」,並未主張持有上揭不實之發票向金融機構施詐之,從而,被告「開立不實發票」與「詐欺取財」所為,固有日常生活之關連性,然被告所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究否為其所涉詐欺取財罪嫌之方法行為?是否與牽連犯之要件相當?原判決就此未予以說明,事涉詐欺上億元之財產犯罪,該刑罰權得否遽以「業經同一案件判決確定」而認不得再行使?關此,亦有再予研求之餘地。 ㈤又原審檢察官於98年12月14日以98年度蒞字第2664號、第11315 號補充理由書主張之「擴張犯罪事實」部分,並未經起訴,而本案檢察官於起訴書起訴之犯罪事實,既未經有罪之實體判決,核與檢察官上揭「擴張犯罪事實」部分,即未有同一事實之關係,亦即,上揭部分既未經起訴,自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從而原審判決逕自援引該「擴張犯罪事實」為基礎(即原判決第3、4頁,理由一⑷部分),說明與前案判決確定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即原判決第9 、10頁,理由四部分),進而認本案為前案既判力所及之結論,其論據容有違誤,本院亦併予指明之。 五、綜上所述,原判決對被告魏曜笙諭知免訴判決,容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但書、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梅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附表(前案即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76號認定事實) 附表一:【前案本案部分】 ┌──────────────────────────────────┐ │開立不實發票公司:①碩謚公司 │ ├──┬─────┬─────────┬───────┬───────┤ │編號│ 買受人 │發票開立期間、張數│銷售額 │國稅局發票查核│ │ │ │ │(新台幣) │清單卷證出處 │ ├──┼─────┼─────────┼───────┼───────┤ │ 1 │②佺格研發│91年12月:11張 │ 147,431,717│國稅局移送案卷│ │ │控股公司 ├─────────┤ │21624號偵卷一 │ │ │ │92年11月:5張 │ │第226-229頁 │ │ │ ├─────────┤ │ │ │ │ │92年12月:14張 │ │ │ │ │ ├─────────┤ │ │ │ │ │93年11月:21張 │ │ │ │ │ ├─────────┤ │ │ │ │ │93年12月:28張 │ │ │ ├──┼─────┼─────────┼───────┼───────┤ │ 2 │④邦盟匯駿│91年12月;1張 │ 69,390,046│國稅局移送案卷│ │ │公司 ├─────────┤ │21624號偵卷一 │ │ │ │92年12月:12張 │ │第251-252頁 │ │ │ ├─────────┤ │ │ │ │ │93年8月:6張 │ │ │ │ │ ├─────────┤ │ │ │ │ │93年9月:4張 │ │ │ │ │ ├─────────┤ │ │ │ │ │93年10月:13張 │ │ │ │ │ ├─────────┴───────┴───────┤ │ │ │★以上④邦盟匯駿公司共收受不實發票36張,其僅就其中│ │ │ │ 33張發票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331萬 │ │ │ │ 2284元(國稅局移送案卷21624號偵卷一第256頁) │ ├──┼─────┼─────────┬───────┬───────┤ │ 3 │⑤婕粲公司│92年6月:48張 │ 135,048,760│國稅局移送案卷│ │ │ ├─────────┤ │21624號偵卷一 │ │ │ │92年8月:16張 │ │第229-231頁 │ │ │ ├─────────┴───────┴───────┤ │ │ │★以上⑤婕粲公司共收受不實發票64張,且全部提出申報│ │ │ │ 扣抵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675萬2447元 │ │ │ │ (國稅局移送案卷21624號偵卷一第256頁) │ ├──┼─────┼─────────┬───────┬───────┤ │ 4 │⑥網飛訊公│93年5月:3張 │ 46,019,476│國稅局移送案卷│ │ │司 ├─────────┤ │21624號偵卷一 │ │ │ │93年6月:3張 │ │第231-232頁 │ │ │ ├─────────┤ │ │ │ │ │93年8月:2張 │ │ │ │ │ ├─────────┤ │ │ │ │ │93年9月:4張 │ │ │ ├──┼─────┼─────────┼───────┼───────┤ │ 5 │⑦天地網公│92年8月:16張 │ 200,107,275│國稅局移送案卷│ │ │司 ├─────────┤ │21624號偵卷一 │ │ │ │92年9月:10張 │ │第232-235頁 │ │ │ ├─────────┤ │ │ │ │ │92年10月:8張 │ │ │ │ │ ├─────────┤ │ │ │ │ │93年2月:17張 │ │ │ │ │ ├─────────┤ │ │ │ │ │93年3月:11張 │ │ │ │ │ ├─────────┤ │ │ │ │ │93年4月:10張 │ │ │ ├──┼─────┼─────────┼───────┼───────┤ │ 6 │⑧銳衡公司│92年1月:1張 │ 260,795,724│國稅局移送案卷│ │ │ ├─────────┤ │21624號偵卷一 │ │ │ │92年2月:27張 │ │第235-241頁 │ │ │ ├─────────┤ │ │ │ │ │92年4月:49張 │ │ │ │ │ ├─────────┤ │ │ │ │ │92年8月:17張 │ │ │ │ │ ├─────────┤ │ │ │ │ │92年9月:9張 │ │ │ │ │ ├─────────┤ │ │ │ │ │92年10月:8張 │ │ │ │ │ ├─────────┤ │ │ │ │ │93年2月:16張 │ │ │ │ │ ├─────────┤ │ │ │ │ │93年3月:22張 │ │ │ │ │ ├─────────┤ │ │ │ │ │93年4月:20張 │ │ │ ├──┼─────┼─────────┼───────┼───────┤ │ 7 │⑨日億鑫公│92年2月:25張 │ 17,733,575│國稅局移送案卷│ │ │司 │ │ │21624號偵卷一 │ │ │ │ │ │第253-254頁 │ ├──┼─────┼─────────┼───────┼───────┤ │ 8 │⑩福客多公│93年4月:1張 │ 305,280│國稅局移送案卷│ │ │司 │ │ │21624號偵卷一 │ │ │ │ │ │第229頁 │ ├──┼─────┼─────────┼───────┼───────┤ │ 9 │⑪喜博桶裝│91年7月:2張 │ 673,621,614│國稅局移送案卷│ │ │水公司 ├─────────┤ │21624號偵卷一 │ │ │ │91年8月:41張 │ │第241-251頁 │ │ │ ├─────────┤ │ │ │ │ │91年10月:49張 │ │ │ │ │ ├─────────┤ │ │ │ │ │91年12月:30張 │ │ │ │ │ ├─────────┤ │ │ │ │ │92年11月:13張 │ │ │ │ │ ├─────────┤ │ │ │ │ │93年5月:20張 │ │ │ │ │ ├─────────┤ │ │ │ │ │93年6月:23張 │ │ │ │ │ ├─────────┤ │ │ │ │ │93年8月:37張 │ │ │ │ │ ├─────────┤ │ │ │ │ │93年9月:13張 │ │ │ │ │ ├─────────┤ │ │ │ │ │93年10月:17張 │ │ │ │ │ ├─────────┴───────┴───────┤ │ │ │★以上⑪喜博桶裝水公司共收受不實發票245張,其僅就 │ │ │ │ 其中239張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3275萬 │ │ │ │ 0181元(國稅局移送案卷21624號偵卷一第256頁) │ ├──┼─────┼─────────┬───────┬───────┤ │ 10 │⑯卓陽公司│92年9月:8張 │ 5,714,377│國稅局移送案卷│ │ │ ├─────────┤ │21624號偵卷一 │ │ │ │92年10月:8張 │ │第252-253頁 │ ├──┼─────┼─────────┼───────┼───────┤ │ 11 │⑰千巧公司│93年2月:13張 │ 4,762,022│國稅局移送案卷│ │ │ │ │ │21624號偵卷一 │ │ │ │ │ │第254-255頁 │ ├──┼─────┼─────────┼───────┼───────┤ │總計│ │ 732張 │ 1,560,929,866│ │ └──┴─────┴─────────┴───────┴───────┘ 附表二:【前案本案部分】 ┌──────────────────────────────────┐ │開立不實發票公司:②佺格研發控股公司 │ ├──┬─────┬─────────┬───────┬───────┤ │編號│ 買受人 │發票開立期間、張數│銷售額 │國稅局發票查核│ │ │ │ │ (新台幣) │清單卷證出處 │ ├──┼─────┼─────────┼───────┼───────┤ │ 1 │①碩謚公司│93年10月:382張 │ 261,103,350│國稅局移送案卷│ │ │ ├─────────┤ │21624號偵卷一 │ │ │ │93年12月:230張 │ │第145頁 │ ├──┼─────┼─────────┼───────┼───────┤ │總計│ │ 612張 │ 261,103,350│ │ └──┴─────┴─────────┴───────┴───────┘ 附表三:【前案臺北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19293號併案部分】 ┌──────────────────────────────────┐ │開立不實發票公司:③佺格生化公司 │ ├──┬─────┬─────────┬───────┬───────┤ │編號│ 買受人 │發票開立期間、張數│銷售額 │國稅局發票查核│ │ │ │ │(新台幣) │清單卷證出處 │ ├──┼─────┼─────────┼───────┼───────┤ │ 1 │②佺格研發│ 94年1月:23張 │ 68,320,333│台北地檢97年偵│ │ │ 控股公司├─────────┤ │字第13028號第 │ │ │ │ 94年2月:25張 │ │30頁背面-31頁 │ │ │ ├─────────┤ │正面 │ │ │ │ 94年3月:1張 │ │ │ ├──┼─────┼─────────┼───────┼───────┤ │ 2 │⑪喜博桶裝│ 94年8月:1張 │ 560,000│台北地檢97年偵│ │ │ 水公司 │ │ │字第13028號第 │ │ │ │ │ │31頁背面 │ │ │ ├─────────┴───────┴───────┤ │ │ │★以上⑪喜博桶裝水公司共收受不實發票1張,且全部提 │ │ │ │ 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2萬8000元(台北地 │ │ │ │ 檢97年偵字第13028號第30頁正面) │ ├──┼─────┼─────────┬───────┬───────┤ │ 3 │⑮夏菏茉公│ 93年5月:2張 │ 7,163,760│台北地檢97年偵│ │ │ 司 ├─────────┤ │字第13028號第 │ │ │ │ 93年7月:6張 │ │31頁背面-32頁 │ │ │ ├─────────┤ │正面 │ │ │ │ 93年8月:6張 │ │ │ │ │ ├─────────┤ │ │ │ │ │ 93年9月:1張 │ │ │ │ │ ├─────────┤ │ │ │ │ │ 93年11月:12張 │ │ │ │ │ ├─────────┤ │ │ │ │ │ 94年6月:1張 │ │ │ ├──┼─────┼─────────┼───────┼───────┤ │總計│ │ 78張 │ 76,044,093│ │ └──┴─────┴─────────┴───────┴───────┘ 附表四:【前案臺北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16142號併案部分】 ┌──────────────────────────────────┐ │開立不實發票公司:④邦盟匯駿公司 │ ├──┬──────┬────────┬───────┬───────┤ │編號│ 買受人 │發票開立期間 │ 銷售額 │國稅局發票查核│ │ │ │、張數 │ (新台幣) │清單卷證出處 │ ├──┼──────┼────────┼───────┼───────┤ │ 1 │②佺格研發控│91年5月:1張 │ 1,949,697,135│台北地檢97偵字│ │ │ 股公司 ├────────┤ │第16142號卷三 │ │ │ │91年7月:42張 │ (2564張) │第90-189頁 │ │ │ ├────────┤ │ │ │ │ │91年8月:65張 │ │ │ │ │ ├────────┤ │ │ │ │ │91年9月:33張 │ │ │ │ │ ├────────┤ │ │ │ │ │91年10月:122張 │ │ │ │ │ ├────────┤ │ │ │ │ │91年11月:61張 │ │ │ │ │ ├────────┤ │ │ │ │ │92年1月:44張 │ │ │ │ │ ├────────┤ │ │ │ │ │92年3月:42張 │ │ │ │ │ ├────────┤ │ │ │ │ │92年4月:40張 │ │ │ │ │ ├────────┤ │ │ │ │ │92年5月:61張 │ │ │ │ │ ├────────┤ │ │ │ │ │92年6月:93張 │ │ │ │ │ ├────────┤ │ │ │ │ │92年7月:150張 │ │ │ │ │ ├────────┤ │ │ │ │ │92年8月:134張 │ │ │ │ │ ├────────┤ │ │ │ │ │92年9月:102張 │ │ │ │ │ ├────────┤ │ │ │ │ │92年10月:125張 │ │ │ │ │ ├────────┤ │ │ │ │ │92年11月:68張 │ │ │ │ │ ├────────┤ │ │ │ │ │92年12月:39張 │ │ │ │ │ ├────────┤ │ │ │ │ │93年1月:87張 │ │ │ │ │ ├────────┤ │ │ │ │ │93年2月:75張 │ │ │ │ │ ├────────┤ │ │ │ │ │93年3月:115張 │ │ │ │ │ ├────────┤ │ │ │ │ │93年4月:88張 │ │ │ │ │ ├────────┤ │ │ │ │ │93年5月:138張 │ │ │ │ │ ├────────┤ │ │ │ │ │93年6月:159張 │ │ │ │ │ ├────────┤ │ │ │ │ │93年7月:183張 │ │ │ │ │ ├────────┤ │ │ │ │ │93年8月:112張 │ │ │ │ │ ├────────┤ │ │ │ │ │93年9月:195張 │ │ │ │ │ ├────────┤ │ │ │ │ │93年10月:190張 │ │ │ ├──┼──────┼────────┼───────┼───────┤ │ 2 │③佺格生化公│93年7月:9張 │ 5,440,662│台北地檢97字第│ │ │ 司 ├────────┤ │16142號卷三第 │ │ │ │93年8月:8張 │ │216-217頁 │ │ │ ├────────┤ │ │ │ │ │93年11月:11張 │ │ │ │ │ ├────────┤ │ │ │ │ │93年12月:9張 │ │ │ ├──┼──────┼────────┼───────┼───────┤ │ 3 │⑧銳衡公司 │92年11月:40張 │ 59,799,534│台北地檢97偵字│ │ │ ├────────┤ │第16142號卷三 │ │ │ │92年12月:53張 │ │第199-203 頁 │ ├──┼──────┼────────┼───────┼───────┤ │ 4 │⑪喜博桶裝水│91年1月:26張 │ 164,274,527│台北地檢97偵字│ │ │ 公司 ├────────┤ │第16142號卷三 │ │ │ │91年3月:89張 │ │第203-215頁 │ │ │ ├────────┤ │ │ │ │ │91年5月:190張 │ │ │ │ │ ├────────┤ │ │ │ │ │91年6月:1張 │ │ │ │ │ ├────────┤ │ │ │ │ │93年2月:2張 │ │ │ │ │ ├────────┤ │ │ │ │ │93年11月:14張 │ │ │ │ │ ├────────┴───────┴───────┤ │ │ │★以上⑪喜博桶裝水公司共收受不實發票322張,且全 │ │ │ │ 部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821萬3767元( │ │ │ │ 台北地檢97年偵字第16124號卷三第85頁) │ ├──┼──────┼────────┬───────┬───────┤ │ 5 │⑫洋港公司 │93年9月:7張 │ 9,478,000│台北地檢97偵字│ │ │ │ │ │第16142卷三第 │ │ │ │ │ │229、231頁 │ ├──┼──────┼────────┼───────┼───────┤ │ 6 │⑬圻勳公司 │91年1月:23張 │ 17,062,000│台北地檢97偵字│ │ │ │ │ │第16142卷三第 │ │ │ │ │ │198-199頁 │ ├──┼──────┼────────┼───────┼───────┤ │ 7 │⑯卓陽公司 │92年11月:8張 │ 5,666,784│台北地檢97偵字│ │ │ ├────────┤ │第16142卷三第 │ │ │ │92年12月:8張 │ │223頁 │ ├──┼──────┼────────┼───────┼───────┤ │ 8 │⑰千巧公司 │ 92年11月:9張 │ 5,666,779│台北地檢97偵字│ │ │ ├────────┤ │16142 號卷三第│ │ │ │ 92年12月:8張 │ │225-226頁 │ ├──┼──────┼────────┼───────┼───────┤ │ 9 │⑱汰陽公司 │92年11月:8張 │ 5,666,751│台北地檢97偵字│ │ │ ├────────┤ │第16142號卷三 │ │ │ │92年12月:8張 │ │第222-223頁 │ ├──┼──────┼────────┼───────┼───────┤ │總計│ │ 3095張 │ 2,222,752,172│ │ └──┴──────┴────────┴───────┴───────┘ 附表五:【前案本案及臺北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19292號併案部 分】 ┌──────────────────────────────────┐ │開立不實發票公司:⑧銳衡公司 │ ├──┬──────┬────────┬───────┬───────┤ │編號│ 買受人 │發票開立期間、張│銷售額 │國稅局發票查核│ │ │ │數 │(新台幣) │清單卷證出處 │ ├──┼──────┼────────┼───────┼───────┤ │ 1 │①碩謚公司 │ 92年11月:6張 │ 52,384,062│台北地檢96偵字│ │ │ ├────────┤ │第26124號第 │ │ │★本案亦有起│ 92年12月:14張 │ │80-81頁 │ │ │ 訴該部分 │ │ │ │ ├──┼──────┼────────┼───────┼───────┤ │ 2 │④邦盟匯駿公│91年11月:7張 │ 33,092,283│台北地檢96偵字│ │ │ 司 ├────────┤ │第26124號第 │ │ │ │92年11月:15張 │ │78-79頁 │ │ │ ├────────┴───────┴───────┤ │ │ │★以上④邦盟匯駿公司共收受不實發票22張,且全部提│ │ │ │ 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165萬4614元(台 │ │ │ │ 北地檢96偵字第26124號第83頁) │ ├──┼──────┼────────┬───────┬───────┤ │ 3 │⑪喜博桶裝水│ 92年1月:42張 │ 344,316,459│台北地檢96偵字│ │ │ 公司 ├────────┤ │第26124號第 │ │ │ │ 92年3月:23張 │ │67-78頁 │ │ │ ├────────┤ │ │ │ │ │ 92年4月:25張 │ │ │ │ │ ├────────┤ │ │ │ │ │ 92年5月:18張 │ │ │ │ │ ├────────┤ │ │ │ │ │ 92年6月:31張 │ │ │ │ │ ├────────┤ │ │ │ │ │ 92年7月:21張 │ │ │ │ │ ├────────┤ │ │ │ │ │ 92年8月:21張 │ │ │ │ │ ├────────┤ │ │ │ │ │ 92年9月:16張 │ │ │ │ │ ├────────┤ │ │ │ │ │ 92年10月:22張 │ │ │ │ │ ├────────┤ │ │ │ │ │ 93年2月:42張 │ │ │ │ │ ├────────┤ │ │ │ │ │ 93年4月:26張 │ │ │ │ │ ├────────┴───────┴───────┤ │ │ │★以上⑪喜博桶裝水公司共收受不實發票287張,其僅 │ │ │ │ 就其中286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1720 │ │ │ │ 萬3449元(台北地檢96偵字第26124號第83頁) │ ├──┼──────┼────────┬───────┬───────┤ │ 4 │⑰千巧公司 │ 93年4月:7張 │ 4,723,954│台北地檢96偵字│ │ │ │ │ │第26124號第 │ │ │ │ │ │79-80頁 │ ├──┼──────┼────────┼───────┼───────┤ │ 5 │⑱汰陽公司 │ 92年7月:3張 │ 21,186,577│台北地檢96偵字│ │ │ ├────────┤ │第26124號第79 │ │ │ │ 92年8月:2張 │ │頁 │ │ │ ├────────┤ │ │ │ │ │ 92年9月:2張 │ │ │ │ │ ├────────┤ │ │ │ │ │ 92年10月:3張 │ │ │ │ │ ├────────┤ │ │ │ │ │ 93年2月:5張 │ │ │ │ │ ├────────┤ │ │ │ │ │ 93年4月:6張 │ │ │ ├──┼──────┼────────┼───────┼───────┤ │總計│ │ 357張 │ 455,703,335│ │ └──┴──────┴────────┴───────┴───────┘ 附表六:【前案基隆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3524號併案部分】 ┌──────────────────────────────────┐ │開立不實發票公司:⑩福客多公司 │ ├──┬─────┬─────────┬───────┬───────┤ │編號│ 買受人 │發票開立期間、張數│銷售額 │國稅局發票查核│ │ │ │ │(新台幣) │清單卷證出處 │ ├──┼─────┼─────────┼───────┼───────┤ │ 1 │②佺格研發│ 92年12月:17張 │ 13,761,904│財政部臺北市國│ │ │ 控股公司│ │ │稅局審查三科稽│ │ │ │ │ │查報告書第110 │ │ │ │ │ │頁 │ ├──┼─────┼─────────┼───────┼───────┤ │ 2 │④邦盟匯駿│ 92年12月:25張 │ 38,399,667│同上報告書第 │ │ │ 公司 │ │ │114-115頁 │ │ │ ├─────────┴───────┴───────┤ │ │ │★以上④邦盟匯駿公司共收受不實發票25張,且全部提出│ │ │ │ 申報扣抵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191萬9984元(同上報 │ │ │ │ 告書第109頁) │ ├──┼─────┼─────────┬───────┬───────┤ │ 3 │⑧銳衡公司│ 93年1月:24張 │ 76,018,749│同上報告書第 │ │ │ ├─────────┤ │110-113頁 │ │ │ │ 93年2月:26張 │ │ │ │ │ ├─────────┤ │ │ │ │ │ 93年3月:16張 │ │ │ │ │ ├─────────┤ │ │ │ │ │ 93年4月:15張 │ │ │ ├──┼─────┼─────────┼───────┼───────┤ │總計│ │ 123張 │ 128,180,320│ │ └──┴─────┴─────────┴───────┴───────┘ 附表七:【前案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5571號併案部分】 ┌──────────────────────────────────┐ │開立不實發票公司:⑬圻勳公司 │ ├──┬──────┬────────┬───────┬───────┤ │編號│ 買受人 │發票開立期間、張│銷售額 │國稅局發票查核│ │ │ │數 │(新台幣) │清單卷證出處 │ ├──┼──────┼────────┼───────┼───────┤ │ 1 │②佺格研發控│ 91年11月:11張 │ 14,253,400│台北地檢98偵字│ │ │股公司 │ │ │第4466號第258 │ │ │ │ │ │頁 │ ├──┼──────┼────────┼───────┼───────┤ │ 2 │④邦盟匯駿公│ 91年3月:48張 │ 113,489,478│台北地檢98偵字│ │ │ 司 ├────────┤ │第4466號第 │ │ │ │ 91年5月:55張 │ │268-273頁 │ │ │ ├────────┤ │ │ │ │ │ 91年11月:1張 │ │ │ │ │ ├────────┴───────┴───────┤ │ │ │★以上④邦盟匯駿公司共收受不實發票104張,且全部 │ │ │ │ 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567萬4475元( │ │ │ │ 台北地檢98偵字第4466號第237頁) │ ├──┼──────┼────────┬───────┬───────┤ │ 3 │⑤婕粲公司 │ 92年1月:25張 │ 12,690,220│台北地檢98偵字│ │ │ │ │ │第4466號第 │ │ │ │ │ │259-260頁 │ │ │ ├────────┴───────┴───────┤ │ │ │★以上⑤婕粲公司共收受不實發票25張,且全部提出申│ │ │ │ 報扣抵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63萬4515元(台北地檢│ │ │ │ 98偵字第4466號第237頁) │ ├──┼──────┼────────┬───────┬───────┤ │ 4 │⑦天地網公司│ 92年1月:25張 │ 36,329,070│台北地檢98偵字│ │ │ ├────────┤ │第4466號第 │ │ │ │ 92年3月:22張 │ │260-263頁 │ │ │ ├────────┤ │ │ │ │ │ 92年4月:27張 │ │ │ ├──┼──────┼────────┼───────┼───────┤ │ 5 │⑧銳衡公司 │ 92年5月:19張 │ 53,686,180│台北地檢98偵字│ │ │ ├────────┤ │第4466號第 │ │ │ │ 92年6月:31張 │ │263-265頁 │ ├──┼──────┼────────┼───────┼───────┤ │ 6 │⑨日億鑫公司│ 91年7月:21張 │ 37,437,459│台北地檢98偵字│ │ │ ├────────┤ │第4466號第 │ │ │ │ 91年8月:26張 │ │273-275頁 │ ├──┼──────┼────────┼───────┼───────┤ │ 7 │⑪喜博桶裝水│ 91年9月:31張 │ 88,462,826│台北地檢98偵字│ │ │ 公司 ├────────┤ │第4466號第 │ │ │ │ 91年10月:19張 │ │265-268頁 │ │ │ ├────────┤ │ │ │ │ │ 91年11月:31張 │ │ │ │ │ ├────────┴───────┴───────┤ │ │ │★以上⑪喜博桶裝水公司共收受不實發票81張,其僅就│ │ │ │ 其中80張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435萬 │ │ │ │ 9938元(台北地檢98偵字第4466號第237頁) │ ├──┼──────┼────────┬───────┬───────┤ │ 8 │⑲萌設公司 │ 91年2月:1張 │ 17,062,000│台北地檢98偵字│ │ │ │ │ │第4466號第259 │ │ │ │ │ │頁 │ ├──┼──────┼────────┼───────┼───────┤ │ 9 │⑳利奇馬公司│ 91年7月:4張 │ 3,383,367│台北地檢98偵字│ │ │ │ │ │第4466號第258 │ │ │ │ │ │頁 │ ├──┼──────┼────────┼───────┼───────┤ │總計│ │ 397張 │ 376,794,000│ │ └──┴──────┴────────┴───────┴───────┘ 附表八:【前案士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7658號併案部分】 ┌──────────────────────────────────┐ │開立不實發票公司:⑭富群公司 │ ├──┬─────┬─────────┬───────┬───────┤ │編號│ 買受人 │發票開立期間、張數│銷售額 │國稅局發票查核│ │ │ │ │(新台幣) │清單卷證出處 │ ├──┼─────┼─────────┼───────┼───────┤ │ 1 │②佺格研發│ 92年12月:16張 │ 13,714,288│士林地檢98年他│ │ │ 控股公司│ │ │字第654號第99 │ │ │ │ │ │頁 │ ├──┼─────┼─────────┼───────┼───────┤ │ 2 │④邦盟匯駿│ 92年12月:50張 │ 38,399,692│士林地檢98年他│ │ │ 公司 │ │ │字第654號第 │ │ │ │ │ │104-106頁 │ │ │ ├─────────┴───────┴───────┤ │ │ │★以上④邦盟匯駿公司共收受不實發票50張,且全部提出│ │ │ │ 申報扣抵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191萬9991元(士林地 │ │ │ │ 檢98年他字第654號第98頁) │ ├──┼─────┼─────────┬───────┬───────┤ │ 3 │⑦天地網公│ 93年1月:24張 │ 76,079,263│士林地檢98年他│ │ │ 司 ├─────────┤ │字第654號第 │ │ │ │ 93年2月:26張 │ │99-103頁 │ │ │ ├─────────┤ │ │ │ │ │ 93年3月:15張 │ │ │ │ │ ├─────────┤ │ │ │ │ │ 93年4月:16張 │ │ │ ├──┼─────┼─────────┼───────┼───────┤ │ 4 │⑧銳衡公司│ 93年3月:15張 │ 28,564,770│士林地檢98年他│ │ │ ├─────────┤ │字第654號第 │ │ │ │ 93年4月:15張 │ │103-104頁 │ ├──┼─────┼─────────┼───────┼───────┤ │總計│ │ 177張 │ 156,758,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