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6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9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賀真主
- 選任辯護人
- 楊閔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賀真主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賀真主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1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賀真主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因加重強盜等罪,經原審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仍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被告再提上訴而未確定,本件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上開重刑在案,則將來案件若經判決有罪確定,依一般人畏懼重罪執行之心理,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可能,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以被告利用搭載計程車之機會,持刀強盜計程車司機財物之犯罪型態、所為犯行對被害人及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審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基本權利,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