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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3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葉麗霞劉興浪陳志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388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文生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張義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選任辯護人欄「謝清晰律師」應更正為「謝清昕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選任辯護人欄誤載「謝清晰律師」,應更正為「謝清昕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388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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