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618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3618號
- 上訴人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唐輝
- 選任辯護人
- 王淑琍律師
主文
唐輝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3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唐輝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竊盜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3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業經本院依準強盜罪改判有期徒刑7年6月,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 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