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4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永平
- 選任辯護人
- 姜明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1083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59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楊永平與王家琪 (原名王正芬,所犯共同常業詐欺犯行部分,經判刑確定)為夫妻,其2人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欲以虛設公司名義與廠商交易,乃於民國93年間,共同向王隆海 (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犯行部分,經判刑確定) 請託,請王隆海擔任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律得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律得利公司) 名義上負責人,並由楊永平向王隆海表示如同意擔任律得利公司負責人,並請領票據供公司使用,即可領取每週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酬勞,王隆海雖預見楊永平、王家琪夫妻經營公司,不以本人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支付酬勞委請他人擔任律得利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並開設支票存款帳戶請領票據供公司使用,顯有以虛設公司名義從事常業詐欺或其他不法行為之可能,且王隆海本身並無兌現支票之能力,如提供空白支票與他人使用,顯足以幫助他人從事常業詐欺或其他不法之犯行,竟為賺取每週 5,000元之報酬,而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93年3月2日受讓楊永平出資額50萬元,並接替劉惠民(原律得利公司登記負責人)登記為律得利公司負責人,再依楊永平指示以律得利公司負責人名義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申請帳號: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戶名:律得利公司)、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申請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 (戶名:律得利公司)、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戶名:律得利公司) ,並將上揭支票存款帳戶之印章及所請領空白支票交付給楊永平使用。楊永平、王家琪即與共同有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盧銘麒(對外自稱「張志宏」,未據起訴)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子欣」之成年女子(下稱「黃子欣」),以上揭支票存款帳戶之支票作為支付工具,先以小額交易依約付款,並取得鈺滿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鈺滿榮公司)、榮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昌公司)、台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瑪公司)、堃昶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堃昶公司)、聯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公司) 等廠商信任,再向該等廠商大量訂貨轉售貨品牟利,卻違約不給付貨款之方式,先後為下列之詐騙行為,共同恃詐欺所得維生,而以之為常業:
㈠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 5月間,分別以律得利公司業務主任、採購等身分,與鈺滿榮公司業務人員陳冠宏接洽購買電腦連接器等電子零組件事宜,於前 3次交易時,佯以配合鈺滿榮公司付款條件(開立現金票並兌現),使鈺滿榮公司誤認律得利公司信用可靠,盧銘麒、「黃子欣」乃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鈺滿榮公司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連接器等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立次月結60日之支票支付貨款,陳冠宏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於93年10月、11月初簽發「票號:AS0000000號、面額:239,243元、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10日」之支票、「票號:FAX0000000號、面額:506,625元、付款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2月3日」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鈺滿榮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將附表一所示價值共計1,983,150元 (未含稅)之電子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
㈡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 4月間,分別以律得利公司業務主任、採購等身分,與榮昌公司業務人員李乃炘接洽購買電腦周邊零組件事宜,並自93年5月間起至7月間止,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榮昌公司陸續購買價值180,000元、204,000元、113,000元、79,000元、31,600元 (均未含稅)之電子零組件,就該等小額訂單均如期付款,迨取得榮昌公司承辦人員之信賴後,即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榮昌公司訂購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立次月結60日之支票支付貨款,李乃炘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於93年9、10月間,簽發「票號:ASO244531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票號: ASO244534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票號:ASO244535 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及「票號:FAX0000000號、面額:13萬元、付款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榮昌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0,156,500元(未含稅)之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收受。
㈢「黃子欣」於93年 6月間,以律得利公司採購人員之身分,與台瑪公司業務人員劉沛含接洽購買IC二極體事宜,並於93年 6月25日,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台瑪公司訂購價值25,000元IC二極體,並依約付款,取得台瑪公司信賴後,隨即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陸續以電話訂購如附表三所示總計750,500元(未含稅) 之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立次月結30日之支票支付貨款,劉沛含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ASO244524 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2月15日、面額;212,100元」之支票、「票號:ASO244523 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 1月15日、面額:373,801元」之支票、「票號:ASO244505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3月15日、面額:202,125元」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台瑪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三所示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嗣於93年12月28日發現律得利公司業已遷移不知去向,始知受騙。
㈣「黃子欣」於93年 5月間,以律得利公司名義,與堃昶公司業務人員林菊蘭接洽購買IC二極體事宜,並自93年 5月13日起至同年9月27日間止,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堃昶公司訂購價值462,550元IC二極體,並依約付款,取得堃昶公司信賴後,隨即自93年10月26日起陸續訂購273,800元(未含稅,含稅後為287,491元)IC二極體,並要求開立次月結45日之支票支付貨款,林菊蘭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 ASO244508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31日、面額;287,491元」之支票以支付貨款,復於附表四所示時間,陸續以電話訂購如附表四所示總計331,750元 (未含稅)之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並承諾上開331,750 元貨款將於下次結款日再簽發支票,致堃昶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四所示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
㈤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 6月間起,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先後與聯亞公司業務人員連明雪、林玉蔥接洽購買電腦周邊線材事宜,並自93年6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聯亞公司陸續購買電腦周邊線材,就該小額訂單均如期付款,迨取得聯亞公司承辦人員之信賴後,即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向聯亞公司訂購如附表五所示電腦周邊線材,並要求開立次月結30至90日不等之支票支付貨款,聯亞公司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 QJ0000000號、付款人: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10日、面額;516,000元」之支票、「票號:ASO243687 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2月5日、面額:2,265,838 元」之支票、「票號:FAX0000000號、付款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3月10日、面額:3,804,675元」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使聯亞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五所示電子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
鈺滿榮等 5家公司嗣於遵期提示上揭貨款支票未獲兌現,派員前往律得利公司,發現律得利公司業於93年12月28日遷移不知去向,始知受騙。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證人王隆海、馬雲峯以證人身分於另案審理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1項規應,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王隆海、馬雲峯,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詞,均經依法具結,檢察官亦無違法取供之情形,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渠等均經原審或本院以證人身分傳喚,並予上訴人即被告楊永平暨其辯護人詰問之機會,其詰問權已獲得確保,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得採為證據。
㈢按共同被告或共犯於檢察官偵查時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無命其具結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82號、第8097號判決意旨參照)。同理,共同被告或共犯於本案起訴繫屬法院後,於準備程序或審理中以被告身分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均無依法應具結未具結之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1項之規定,亦得為證據。故本案共犯王隆海於偵查於另案以被告身分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因皆係以被告地位為供述,無「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之問題;且王隆海經原審傳喚,予被告詰問之機會,並無不當剝奪其詰問權之情形,既經本院審理時依法定程序踐行證據調查,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陳冠宏、李乃炘、劉沛含、林菊蘭、林玉蔥於警詢、偵查中關於遭律得利公司詐騙經過之陳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當事人、辯護人於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 (詳本院卷第165-167頁),本院審酌前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之處,適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
㈤至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鈺滿榮公司、榮昌公司、台瑪公司、堃昶公司、聯亞公司有上開遭律得利公司人員詐騙之情事,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辯稱:我不是律得利公司實際負責人,當時是受朋友之託照顧王隆海,王隆海提議將律得利公司交給他經營,我與另一股東劉惠民同意將公司過戶給王隆海,我把50萬元股份轉讓與王隆海,王隆海當時並沒有錢,所以他說公司日後賺錢才會給我50萬元,我要求王隆海公司要留一間辦公室給我使用,王隆海有將起訴書所載支票存款帳戶之空白支票簿交給我保管,他自行保管印鑑章,王隆海要開票時,會要求盧銘麒及「黃小姐」來找我開票,我將支票交給他們,王隆海用印完會拿給我看,但是起訴書中開立予廠商等事實,我並不知情,該等支票亦非我開立,我只有將空白票交給盧銘麒或黃小姐,由他們開立;起訴書所載的那些支票,是盧銘麒向王隆海借的票,盧銘麒可能再給起訴書的那些廠商,我都不知情云云。經查:
㈠律得利公司自93年3月2日起,由王隆海擔任名義負責人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律得利公司案卷在卷可查(偵字22369卷第81-89頁),而鈺滿榮公司、榮昌公司、台瑪公司、堃昶公司、聯亞公司分別於前揭時間由其業務人員與律得利公司自稱「張志宏」之盧銘麒或「黃子欣」等人接洽電子零組件買賣事宜,律得利公司先訂購少量貨品,如期交付貨款,以取得上揭 5家公司承辦人員信任後,律得利公司嗣於附表一至五之時間,連續訂購大量電子零組件,並取得上開支票,致 5家公司誤認律得利公司將如期付款,而陷於錯誤,陸續交付附表一至五所示電子零組件與律得利公司即楊永平等人,嗣鈺滿榮等 5家公司遵期提示上揭貨款支票未獲兌現,派員前往律得利公司查看,發現該公司早已遷移不知去向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審卷第63、106頁;本院卷第42、171頁反面),並據業據證人即鈺滿榮公司業務人員陳冠宏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述(偵字22369卷第3-5頁、本院卷第152-153頁) ;證人即榮昌公司業務人員李乃炘於偵查、本院審理中證述(他字742卷第36-38頁;本院卷第153-154頁) ;證人即台瑪公司業務人員劉沛含於警詢、本院審審理時證述 (偵字9699卷第3-5頁、本院卷第153頁) ;證人即堃昶公司業務人員林菊蘭於警詢證述 (偵字9699卷第6-8頁);證人即聯亞公司職員林玉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 (偵字9699偵卷第63-64、68-71頁;本院卷第110-111頁)明確,並有鈺滿榮公司開具之貨品指送銷貨傳票明細表 1紙、統一發票13張(偵字22369卷第12-19頁)、律得利公司開立與鈺滿榮公司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份 (偵字22369卷第20-21頁)、律得利公司向榮昌公司訂貨之訂貨單1份(他字742卷第9-20頁)、台瑪公司銷貨請款明細 (偵字9699卷第40-41頁)、台瑪公司開具之銷貨單、統一發票各1份(偵字9699卷第42-59頁)、律得利公司開立與台瑪公司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份(偵字9699卷第60-61頁)、堃昶公司客戶對帳單1紙(偵字9699卷第16頁)、堃昶公司開具之統一發票、出貨單各1份 (偵字9699卷第20-39頁)、律得利公司開立與堃昶公司之支票1紙(偵字9699卷第19頁) 、聯亞公司請款對帳單、訂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各1份 (偵字9699卷第96-151)、律得利公司開立與聯亞公司之支票各3紙 (偵字9699卷第97、106、132頁)、律得利公司登記案卷1份 (偵字22369卷第54-93頁)、律得利公司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份 (他字742卷第22-23頁)、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1份 (他字742卷第55-58頁) 等文件在卷可稽,是律得利公司確有先向鈺滿榮等5家公司訂購少量貨品,取得該 5家公司之信任後,隨即訂購大量電子零組件,並簽發律得利公司支票支付貨款,使該 5家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交付零組件予律得利公司等節,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為律得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以前詞置辯。然查:
⑴證人王隆海於偵查、原審具結證稱:我76年間就認識被告,律得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老闆娘為王家琪,我是受僱於被告在律得利公司上班,工作的內容是掃地、倒垃圾、買便當、打雜,向被告或王家琪支領薪水;當時被告說他有退票紀錄,無法請領公司票,要我擔任負責人,並請領支票讓公司使用,不是因為我要用公司,被告才把公司讓給我,那時候我是卡債族,被告還因此幫我還了 1至 2張卡債,他說公司如果營運好的話,會再慢慢幫我還;公司的另 1名股東劉惠民,我只見過1至2次,現在已經不認識他了;我為律得利公司所請領的支票,都遭被告拿走,支票的大小章也在被告那裡,通常律得利公司開票是由被告負責,他不會告訴我開立的金額、作何用途;被告有在律得利公司上班,公司裡有被告、王家琪、馬雲峯、「黃小姐」等員工;「小盧」可能就是「張志宏」,「小盧」是被告的朋友,每次到公司就到被告辦公室內,我不知道被告有開票給盧銘麒的事情,我也不知道盧銘麒向被告借票的事情,甚至被告開票給廠商我也不知道;王家琪、「黃小姐」負責接電話、接待客戶及訂貨;馬雲峯負責修電腦、跑銀行領存錢;我不清楚公司的貨物是由誰負責訂購,公司在附近好像有租倉庫,但我沒有去過,也沒有處理或負責過訂購的貨品,公司資金不是我在管,公司並沒有正式的會議,有事情就在大廳宣布;我幫公司接電話時,大部分都是要找會計、王家琪或是「黃小姐」,之後我去公司上班發現公司已經空了,我問大樓管理員,大樓管理員說半夜搬光,我打電話給被告,他不接等語明確 (偵字20799卷第34-35頁;偵緝590卷第109頁;原審卷第100-104頁);其於另案審理中亦供稱:因為被告說他的票請不出來,他說他有退票紀錄,公司要運轉,要用公司的票,要我去擔任公司的負責人去請票,他給我領薪水,然後幫我還現金卡所積欠的20幾萬元,被告給我週薪 5,000元薪水,上班期間,我每個星期都有領到薪水,我在公司打雜,買便當、倒垃圾,被告他們夫妻都會一起到律得利公司上班,公司的支票當是被告簽發,印章都是被告保管的,「黃小姐」、「小盧」的工作都是被告負責分配的等語(原審法院95訴942卷第80-81頁)。再參酌被告自承與王隆海並無恩怨,因受友人曹立國之託照顧甫出監所之王隆海,當時王隆海連睡覺地方都沒有,伊轉讓50萬元律得利公司股份予王隆海時,王隆海分文未付,律得利公司係無償讓王隆海使用,王隆海於擔任律得利公司負責人期間,尚且向伊借貸5,000元、1萬元,王隆海生病快死掉時,還向伊借錢付醫藥費等語(原審卷第24、107-108頁;本院卷第41頁反面) ,足認被告無償轉讓律得利公司50萬元股份予甫出監所、窮困潦倒之王隆海,多次小額借款與王隆海,甚且幫忙繳付卡債,王隆海彼時之經濟條件不佳,受被告所託擔任律得利公司名義負責人之誘因甚大,則被告屢次施惠予王隆海,彼此間亦無怨隙,衡情王隆海要無設詞攀誣被告之理,證人王隆海上揭證述應堪採信。
⑵證人馬雲峯陳稱:我與被告之前認識,在路上我們碰到,我剛好失業,被告就找我去律得利公司上班,工作內容是修電腦、買菜、打掃、去銀行存錢、開車,我比王隆海先進公司,但不知道王隆海是何時進入公司的,王隆海沒有經常在公司出現,他是打雜、打掃、洗廚房等,我的薪水是王家琪付的;被告在律得利公司擔任總經理,在公司裡有辦公室,我去銀行存支票或領支票,都是被告要我去存的;公司被鎖起來的那一天,被告正好要我去銀行存款,回來後沒多久公司就被鎖起來了,我也進不去了,隔天去公司,才聽說公司積欠錢莊錢,後來我也沒去公司,公司搬遷是被告找搬家公司來搬的等語(偵字20799卷第16頁;原審法院95年度訴字第942號卷第120-122頁;本院卷第84-86頁)。
⑶證人盧銘麒結證稱:我在93年間有在律得利公司擔任業務主任,當時對外自稱張志宏,因為我有欠人家錢,也有欠地下錢莊,要上班前有告訴被告,被告說沒有關係,隨便取個名字,當時我年紀大不好找工作,是被告的朋友戴萬利介紹我去律得利公司,我是用本名應徵,我與被告本來就認識;公司支付貨款大部分是用支票,支票支付的方式就是由我與被告對帳,支票都是被告開的,會計就是被告的太太;我上班後才認識王隆海,後來發現他是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律得利公司只有 5個人,即被告、被告之妻王正芬(即王家琪)、「小馬」、「黃子欣」及我,,楊世齊就是被告,「黃子欣」不是我介紹的,我到公司的時候,「黃子欣」也剛到;被告每天都會去辦公室,有自己獨立的辦公室;公司的財務狀況我不清楚,有一天下午3、4點的時候,被告說公司票過了,叫我不要回公司等語(本院卷第149-152頁)。
⑷依上開證人王隆海、馬雲峯、盧銘麒之證詞參互觀之,律得利公司之員工,除被告、被告之妻王家琪外,馬雲峯及盧銘麒均係被告所僱用,王隆海則係被告以代償卡債及每週支付 5,000元酬勞利誘擔任名義負責人,且被告仍擔任律得利公司總經理,每日至公司上班,有專屬辦公室,並保管律得利公司支票及大、小章,支票開立亦由被告負責,其不但有權應徵員工、簽發支票,並得號令員工至銀行處理支票、存款事宜,甚至公司為躲債而搬遷,亦係被告主導,其為律得利公司實際責人至明。反觀王隆海,其僅在律得利公司從事打掃、洗廚房等打雜工作,衡情難認係實際負責人。
⑸又被告先辯稱:因為王隆海沒有給付50萬元出資轉讓款項,所以由我保管公司印鑑章,王隆海用印後會給我看,對於起訴書中開立支票予廠商等節,均不知情云云;又辯稱起訴書所載之支票,均係盧銘麒向王隆海借的票,盧銘麒可能有給起訴書的那些廠商,我根本都不知情云云,前後辯詞齟齬,顯係臨訟杜撰,且亦與上揭證人王隆海、馬雲峯證述被告為有權簽發公司支票、平常發號司令,且為公司實際負責人等語相悖,均非可信。另被告固提出之支票載有「盧銘麒借」之支票影本數張。然證人盧銘麒已否認有向被告或律得利公司借支票使用,並證稱:在與被告對帳時,如果我的客戶的貨款還沒交回公司,被告說到時候客戶跳票我要全額負擔,我不同意,他就在開給我的支票上寫說是我借用,我為了要工作就寫了,我現在想起來是遭被告所騙等語 (本院卷第150頁反面),參酌被告處心積慮利誘王隆海擔任律得利公司名義負責人以規避責任,其為求自保或脫免民、刑事責任,而要求盧銘麒在支票上記載上開文字,尚無悖常情。況被告於本院供稱:當初律得利公司無償給王隆海使用,但不知道他有何能力,怕他支票亂開,所以叫他把支票放在我這邊,這樣他開支票我才知道等語(本院卷第41頁反面),足徵被告對支票簽發甚為謹慎、小心,斷無任意借予盧銘麒使用之理,其上開所辯,亦無可採。
㈢證人馬雲峯固於本院證稱:95年 9月14日到臺北地檢作證時,有兩輛車跟著我,到了青年公園就被攔下來,要我把被告找出來,說不把被告找出來,錢要算在我頭上,他們要我指證被告夫妻是主謀云云(本院卷第85頁)。然證人馬雲峯亦證稱:伊並無因此而在地檢署或法院作出對被告不實之指證等語(本院卷第86頁),故不足以認定證人馬雲峯前開不利被告之證述不實。另證人曹立國證稱:本案爆發後,王隆海有叫我向被告要錢,要藉我的嘴恐嚇被告,就是要把責任推給被告云云 (本院卷第86-87頁)。惟證人曹立國亦坦承:他們之間是什麼事情伊不清處,王隆海也未向伊講過律得利詐騙廠商之事,他們間關係伊不清楚云云(本院卷第87頁),則證人曹立國對本案律得利公司詐騙廠商之事來龍去脈均不清楚,對王隆海要其轉述之內容亦語焉不詳,則王隆海是否因本案而向被告要錢,尚無從認定。況經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足認王隆海證述被告係律得利公司實際負責人,屬實可信,亦無從僅以證人曹立國上該有瑕疵之證詞,遽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綜上各節,被告與共犯王家琪委請證人王隆海出任律得利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身為公司實際負責人,平日發號司令、主導公司所有業務,並與王家琪、「黃子欣」、「張志宏」或「小盧」等員工,向起訴書所載公司小額訂購貨品,待獲取廠商信任後,再大量訂貨,並虛開公司支票後,違約不給付貨款之方式行騙之常業詐欺犯行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之詞,無非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修正刪除前之刑法第340條原規定:「以犯刑法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上開常業詐欺罪之條文規定,則被告多次詐欺行為,原則上應就各次行為分別論罪科刑,惟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如分論併罰,以法定最重本刑30年有期徒刑計算,其分論併罰之刑度將超過常業詐欺罪之最重本刑,故仍以適用修正前刑法關於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處斷,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修正前刑法第 340條常業詐欺罪,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元,惟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罰金之最低額僅新臺幣30元。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顯未有利。
㈢關於共犯規定,刑法第28條條文內容,雖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此項條文用語之修正,不影響本件之論罪科刑,並無有利、不利情形。
㈣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經營時日之長短,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查本件被告與王家琪等人所共組詐騙集團,從名義負責人之變更、營業處所、倉庫之擇定、承租、人員之招募、共犯間之分工等,均有相當之規模及組織,且自93年 7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多次向鈺滿榮公司、榮昌公司、台瑪公司、堃昶公司、聯亞公司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貨品,符合常業犯具有反覆性、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之本質,且詐騙所得物品金額甚鉅,其顯係基於常業之意思為之,並恃此營收維生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被告與王家琪、「黃子欣」、盧銘麒等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0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審酌被告並無累犯前科,竟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金錢,施以小惠誘引利用甫出獄之王隆海擔任律得利公司名義負責人,開立公司票據訛騙告訴人鈺滿榮公司等 5家公司出貨,致告訴人等受有鉅額金錢損失,迄今均未獲得賠償,對告訴人等造成之財產上損害甚大,犯罪後飾詞圖辯,欲將責任推諉予王隆海或盧銘麒等人,犯罪後態度不佳,並考量其係主導律得利公司所有業務之人,律得利公司發生危機後,即逃匿遭通緝多年,暨其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敘明: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時間雖於96年4月24日以前,惟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已逾有期徒刑1年 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 1項第16款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不在減刑之範圍之內,是被告上開宣告刑自不得減刑等語。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尚屬允當。被告上訴猶執前詞,否認常業詐欺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鈺滿榮公司 ┌──┬────┬─────────────────────┬─────┐ │編號│時 間│ 貨品品名、規格、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8.31│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2 │93.08.31│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20,000件 │26,000元 │ ├──┼────┼─────────────────────┼─────┤ │3 │93.08.31│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102,400元 │ │ │ │80,000件 │ │ ├──┼────┼─────────────────────┼─────┤ │4 │93.08.31│USB A-TYPE/F90度白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25,600元 │ │ │ │20,000件 │ │ ├──┼────┼─────────────────────┼─────┤ │5 │93.09.06│D-SUB90度母座黑鉚合附螺絲、9P半金錫、3,000│8,850元 │ │ │ │件 │ │ ├──┼────┼─────────────────────┼─────┤ │6 │93.09.29│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7 │93.09.29│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80,000件 │104,000元 │ ├──┼────┼─────────────────────┼─────┤ │8 │93.09.29│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102,400元 │ │ │ │80,000件 │ │ ├──┼────┼─────────────────────┼─────┤ │9 │93.09.29│USB A-TYPE/F90度白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25,600元 │ │ │ │20,000件 │ │ ├──┼────┼─────────────────────┼─────┤ │10 │93.10.04│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85,000件 │110,500元 │ ├──┼────┼─────────────────────┼─────┤ │11 │93.10.0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36,000元 │ │ │ │錫、20,000件 │ │ ├──┼────┼─────────────────────┼─────┤ │12 │93.10.13│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13 │93.10.2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63,000元 │ │ │ │錫、35,000件 │ │ ├──┼────┼─────────────────────┼─────┤ │14 │93.10.27│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20,000件 │26,000元 │ ├──┼────┼─────────────────────┼─────┤ │15 │93.10.27│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60,000件 │78,000元 │ ├──┼────┼─────────────────────┼─────┤ │16 │93.10.27│1394臥式90度、6P半金錫(DIP)、50,000件 │170,000元 │ ├──┼────┼─────────────────────┼─────┤ │17 │93.10.2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99,000元 │ │ │ │錫、55,000件 │ │ ├──┼────┼─────────────────────┼─────┤ │18 │93.11.04│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19 │93.11.12│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0半金 │122,400元 │ │ │ │錫、68,000件 │ │ ├──┼────┼─────────────────────┼─────┤ │20 │93.11.30│1394臥式90度、6P半金錫(DIP)、85,000件 │289,000元 │ ├──┼────┼─────────────────────┼─────┤ │21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22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23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51,200元 │ │ │ │40,000件 │ │ ├──┼────┼─────────────────────┼─────┤ │24 │93.11.30│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0半金 │108,000元 │ │ │ │錫、60,000件 │ │ ├──┼────┼─────────────────────┼─────┤ │25 │93.12.07│D-SUB25P公90度黑、鉚合附螺絲 半金錫、 │40,000元 │ │ │ │10,000件 │ │ ├──┼────┼─────────────────────┼─────┤ │26 │93.12.16│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83,200元 │ │ │ │65,000件 │ │ ├──┴────┴─────────────────────┴─────┤ │總計金額:1,983,150元(未含稅) │ └───────────────────────────────────┘ 附表二、榮昌公司 ┌──┬────┬────┬────────────────┬─────┐ │編號│訂貨日 │出貨日 │ 貨品品名規格、數量 │價 格│ │ │ │ │ │(新台幣)│ ├──┼────┼────┼────────────────┼─────┤ │1 │93.07.22│93.08.26│USB AM//AF +全包 1.1 版 1M 透明│465,000元 │ │ │ │ │、50,000 件 │ │ ├──┼────┼────┼────────────────┼─────┤ │2 │93.07.30│93.08.26│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465,000元 │ │ │ │ │、30,000 件 │ │ │ │ ├────┼────────────────┤ │ │ │ │93.09.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20,000 件 │ │ ├──┼────┼────┼────────────────┼─────┤ │3 │93.07.30│93.09.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186,000元 │ │ │ │ │、20,000 件 │ │ ├──┼────┼────┼────────────────┼─────┤ │4 │93.08.20│93.09.16│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79,000元 │ │ │ │ │5,000 件 │ │ ├──┼────┼────┼────────────────┼─────┤ │5 │93.10.06│93.09.30│USB AM//BM2.0版1.5M透明、1,5000 │1,341,000 │ │ │ │ │件 │元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20,000 件 │ │ ├──┼────┼────┼────────────────┼─────┤ │6 │93.09.20│93.10.26│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1,617,000 │ │ │ │ │23,000 件 │元 │ │ │ │ ├────────────────┤ │ │ │ │ │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 │ │ │ │ │7,000 件 │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27,000 件 │ │ ├──┼────┼────┼────────────────┼─────┤ │7 │93.10.04│93.11.05│USB AM//BM2.0 版透明 90cm、 │105,000元 │ │ │ │ │10,000 件 │ │ ├──┼────┼────┼────────────────┼─────┤ │8 │93.09.30│93.11.04│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506,000元 │ │ │ │ │、55,000 件 │ │ ├──┼────┼────┼────────────────┼─────┤ │9 │93.10.29│93.11.18│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693,000元 │ │ │ │ │、77,000 件 │ │ ├──┼────┼────┼────────────────┼─────┤ │10 │93.10.22│93.11.26│USB AM//BM2.0 版透明 1.5M、 │1,909,500 │ │ │ │ │32,000 件 │元 │ │ │ │ ├────────────────┤ │ │ │ │ │USB AM//BM2.0 版透明 90cm、 │ │ │ │ │ │25,000 件 │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35,000 件 │ │ ├──┼────┼────┼────────────────┼─────┤ │11 │93.11.05│93.12.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810,000元 │ │ │ │ │、90,000 件 │ │ ├──┼────┼────┼────────────────┼─────┤ │12 │93.11.18│93.12.27│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1,980,000 │ │ │ │ │、220,000 件 │元 │ ├──┴────┴────┴────────────────┴─────┤ │總計金額:10,156,500元(未含稅) │ └───────────────────────────────────┘ 附表三、台瑪公司 ┌──┬────┬─────────────────────┬─────┐ │編號│時 間│貨品品名、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9.27│LL4148-GS08、150,000件 │117,000元 │ │ │ ├─────────────────────┤ │ │ │ │TZMC27-GS08、15,000件 │ │ │ │ ├─────────────────────┤ │ │ │ │TZMC6V2-GS08、3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30,000件 │ │ │ │ ├─────────────────────┤ │ │ │ │LL4148-GS08、100,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2 │93.09.27│TZMC3V9-GS08、15,000件 │62,250元 │ │ │ ├─────────────────────┤ │ │ │ │LL4148-GS08、200,000件 │ │ ├──┼────┼─────────────────────┼─────┤ │3 │93.10.04│TZMC15-GS08、7,500件 │92,125元 │ │ │ ├─────────────────────┤ │ │ │ │TZMC5V1-GS08、80,000件 │ │ │ │ ├─────────────────────┤ │ │ │ │TZMC5V1-GS08、80,000件 │ │ ├──┼────┼─────────────────────┼─────┤ │4 │93.10.13│LL4148-GS08、125,000件 │33,750元 │ ├──┼────┼─────────────────────┼─────┤ │5 │93.10.26│LL4148-GS08、230,000件 │130,500元 │ │ │ ├─────────────────────┤ │ │ │ │LL4148-GS08、7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5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10,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6 │93.10.28│TZMC3V9-GS08、30,000件 │16,500元 │ ├──┼────┼─────────────────────┼─────┤ │7 │93.10.28│TZMC15-GS08、100,000件 │55,000元 │ ├──┼────┼─────────────────────┼─────┤ │8 │93.11.26│LL4148-GS08、250,000件 │192,500元 │ │ │ ├─────────────────────┤ │ │ │ │TZMC7V5-GS08、3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50,000件 │ │ │ │ ├─────────────────────┤ │ │ │ │LL4148-GS08、237,500件 │ │ │ │ ├─────────────────────┤ │ │ │ │LL4148-GS08、62,500件 │ │ ├──┼────┼─────────────────────┼─────┤ │9 │93.10.05│TZMC15-GS08、92,500件 │50,875元 │ ├──┴────┴─────────────────────┴─────┤ │總計金額:750,500元(未含稅) │ └───────────────────────────────────┘ 附表四:堃昶公司 ┌──┬────┬─────────────────────┬─────┐ │編號│時 間│貨品品名、廠牌、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10.26│TZMC15 GS08 TAP、TFK、16,000件 │8,800元 │ ├──┼────┼─────────────────────┼─────┤ │ │2 │93.10.26│TZMC15 GS08 TAP、TFK、9,000件 │4,950元 │ ├──┼────┼─────────────────────┼─────┤ │ │3 │93.10.26│LL4148 GS08-LF LL4148-SMD、TFK、125,000件 │32,500元 │ ├──┼────┼─────────────────────┼─────┤ │ │4 │93.10.26│LL4148 GS08-LF LL4148-SMD、TFK、300,000件 │75,000元 │ ├──┼────┼─────────────────────┼─────┤ │ │5 │93.11.10│TZMC2V7 GS08 TAP、TFK、30,000件 │33,000元 │ │ │ ├─────────────────────┤ │ │ │ │ │TZMC3V9 GS08 TAP、TFK、30,000件 │ │ ├──┼────┼─────────────────────┼─────┤ │ │6 │93.11.10│TZMC7V5 GS08 TAP、TFK、42,500件 │25,500元 │ ├──┼────┼─────────────────────┼─────┤ │ │7 │93.11.26│LL4148 GS08、TFK、300,000件 │78,000元 │ ├──┼────┼─────────────────────┼─────┤ │ │8 │93.11.26│TZMC7V5 GS08F、TFK、17,500件 │10,500元 │ ├──┼────┼─────────────────────┼─────┤ │ │9 │93.12.06│TZMC5V1 TAP B、TFK、80,000件 │44,000元 │ ├──┼────┼─────────────────────┼─────┤ │ │10 │93.12.06│TZMC7V5 GS08F、TFK、32,500件 │19,500元 │ ├──┴────┴─────────────────────┴─────┤ │ │總計金額:331,750 元(未含稅) │ └───────────────────────────────────┘ │ 附表五:聯亞公司 ┌──┬────┬─────────────────────┬─────┐ │編號│日 期│貨品品名、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000件 │12,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9,000件 │228,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000件 │12,000元 │ ├──┼────┼─────────────────────┼─────┤ │2 │93.09.27│USB A 公/mini5p 1M、29,000件 │348,000元 │ │ ├────┼─────────────────────┼─────┤ │ │93.09.27│USB A 公/mini5p 1M、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09.27│USB A 公/mini5p 45cm、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06│1394 6/4 1.8M 黑色、15,600件 │436,800元 │ │ ├────┼─────────────────────┼─────┤ │ │93.10.07│USB A 公/mini5p 1.5M、1,500件 │20,250元 │ │ ├────┼─────────────────────┼─────┤ │ │93.10.20│1394 6/4 1.8M 黑色、4,400件 │123,2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1.5M、8,500件 │114,750元 │ │ ├────┼─────────────────────┼─────┤ │ │93.10.20│1394 6/4 1.8M 透明色、5,000件 │140,0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45cm、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20│1394 6/4 1.5M 黑色、12,000件 │312,0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1M 黑色、25,000件 │300,000元 │ │ ├────┼─────────────────────┼─────┤ │ │93.10.19│1394 6/6 1M 黑色、500件 │12,500元 │ ├──┼────┼─────────────────────┼─────┤ │3 │93.10.20│1394 6/4 1.5M 黑色、10,050件 │261,300元 │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1M 透明線、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10.29│1394 6/4 1.5M 黑色、9,950件 │258,700元 │ │ ├────┼─────────────────────┼─────┤ │ │93.10.29│1394 6/6 1M 黑色、1,500件 │37,500元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2,800件 │31,360元 │ │ ├────┼─────────────────────┼─────┤ │ │93.11.04│USB A 公/mini5p 1M 透明線、30,000件 │360,000元 │ │ ├────┼─────────────────────┼─────┤ │ │93.11.04│1394 6/4 1.8M 黑色、5,040件 │141,120元 │ │ ├────┼─────────────────────┼─────┤ │ │93.11.04│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11.05│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22,000件 │264,000元 │ │ ├────┼─────────────────────┼─────┤ │ │93.11.05│1394 6/4 1.8M 黑色、5,040件 │141,120元 │ │ ├────┼─────────────────────┼─────┤ │ │93.11.05│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21,000件 │252,0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680件 │47,04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200件 │2,24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 300件 │3,60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 7,700件 │92,4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6,920件 │473,76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9,000件 │108,0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3,320件 │372,96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45cm透明線 12,000件 │134,400元 │ │ ├────┼─────────────────────┼─────┤ │ │93.11.16│1394 6/6 1.2M 透明色、4,000件 │106,000元 │ ├──┼────┼─────────────────────┼─────┤ │4 │93.12.08│USB AM/AF+全包 1.1版 1M透明線、90,000件 │810,000元 │ │ ├────┼─────────────────────┼─────┤ │ │93.12.20│USB AM/AF+全包 1.1版 透明1M、55,000件 │495,000元 │ │ ├────┼─────────────────────┼─────┤ │ │93.12.20│1394 6/6 1.2m 透明色、8,000件 │212,000元 │ │ ├────┼─────────────────────┼─────┤ │ │93.12.20│USB AM/AF+全包 1.1版 透明1M、50,000件 │450,000元 │ │ ├────┼─────────────────────┼─────┤ │ │93.12.20│SATA 15P TO 大4P 母 L:185MM、 10,000件 │90,000元 │ ├──┼────┼─────────────────────┼─────┤ │5 │93.12.20│1394 6/4 1.5M 黑色、15,000件 │390,000元 │ │ ├────┼─────────────────────┼─────┤ │ │93.12.20│1394 6/4 1.8M 黑色、20,000件 │560,000元 │ ├──┴────┴─────────────────────┴─────┤ │總計金額:9,282,000元(未含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