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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郭雅美陳志洋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6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照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照坤自民國101年7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照坤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於民國101年4月8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項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8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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