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7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思羽 指定辯護人 林傳哲 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83 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148、13299、133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陳思羽明知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且大陸地區人民除非受邀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不得以從事商務考察名義申請入出境許可證,惟因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葉自清」、「楊亮」表示只要陳思羽配合以商務考察方式協助辦理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即可提供每人次約新臺幣2000元至最高人民幣800 元之對價(惟陳思羽需自負相關申請規費),陳思羽因家庭經濟狀況困難,竟意圖營利,而與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葉自清」、「楊亮」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分別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分別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9年8 月間起,由如附表二所示欲申請入境臺灣地區之各該大陸地區人民將個人照片、大陸地區身分證等資料分別交予「葉自清」、「楊亮」,「葉自清」、「楊亮」即將各該申請者之個人照片、大陸地區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寄交予陳思羽,陳思羽則利用受委託從事代辦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業務,而取得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立亞細亞公司)、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立家電公司)、台灣日立亞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日立公司)、景時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景時電子公司)等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文件影本之機會,並委託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前述各該公司大章及負責人「山口光雄」、「水野和德」、「川野薰」、「苗祺鈺」之小章(如附表三所示),又陳思羽分別於每次提出申請(如附表二之各該申請案及申請時間所示)前,在位於新北市○○區○○路4段237 號7樓之1 住處內,分別偽以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之名義,擬具邀請如附表二「偽造之文件及印文」欄位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邀請函」、「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委託書」等文件之不實內容,並在上揭申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日立亞細亞公司、日立家電公司、台灣日立公司、景時電子公司及負責人「山口光雄」、「水野和德」、「川野薰」、「苗祺鈺」等印文,而分別製作成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邀請函、活動團體名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委託書等不實文件,分別表示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確有邀請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進行商務參訪活動,並委託陳思羽代辦申請案之意思〔其中附表二之㈢所示申請案四(編號21至24)、申請案六(編號33),分別係臺灣日立公司原委託陳思羽申請大陸地區人民耿增強、李占梅來臺,陳思羽取得蓋有該公司真實大小章之委託書文件,其再將申請來臺人數竄改成5人、2人,並偽造邀請函、活動團體名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委託書等其他文件;另附表二之㈠申請案八、附表二之㈣申請案二所偽造文件尚包括撤回部分人士入境之申請書〕,嗣由陳思羽在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之代申請人欄位上簽名,並代申請人即大陸地區人民簽名後,由陳思羽於附表二各申請案所示時間,連同前述不實文件,陸續持向位於臺北市○○區○○街15號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遞件而行使,而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陸人士申請入境許可,使承辦公務員經實質審查後,陸續核准如附表二編號㈠之1至27、41至45、附表二編號㈡之1 至15、附表二編號㈢之1至55、57、58、附表二編號㈣之1至6、8 至24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地區,除其中如附表二編號㈠之24、25、43、44、附表二編號㈢之14、17、19、27、28、30、附表二編號㈣之11、21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未入境以外,其餘大陸地區人民均因而非法入境臺灣地區(至於附表二編號㈠之28至40、46至48、附表二編號㈡之16至25、附表二編號㈢之53、56、59至65、附表二編號㈣之7、25至27 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境案分別經駁回或尚未經核准通過。又陳思羽所提申請案中,如附表二編號㈠之申請案六、七,附表二編號㈡之申請案三,附表二編號㈢之申請案十一,附表二編號㈣之申請案五部分全部尚未經核准,詳如附表二之說明)。陳思羽上述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立亞細亞公司、日立家電公司、台灣日立公司、景時電子公司、山口光雄、水野和德、川野薰、苗祺鈺及主管機關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境審查之正確性。嗣因移民署進行業務清查及因陳思羽代辦入境之武菊在臺非法逾期居留被警查獲,始循線查悉全部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機動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分別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准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證人武菊、邱柏增、鄧聖真、林韻瑋、羅惠如、何倩影及王德林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經原審及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知有該證詞,而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未於原審及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審酌該證人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在非自由意志情況下所為之陳述,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2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憑以認定被告陳思羽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被告陳思羽對於前述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經查: (一)被告偽刻日立家電公司、日立亞細亞公司、臺灣日立公司、景時電子公司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先後於附表二㈠至㈣各該申請案所示時間,製作如附表二「偽造之文書、印文」欄位所示不實之邀請函、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相關團體活動名冊、保證書、委託書等文件,而向移民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核准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陸地區人士進入臺灣地區,使該管公務員經審查後,陸續核准如附表二編號㈠之1至27、41 至45、附表二編號㈡之1至15、附表二編號㈢之1至55、57、58、附表二編號㈣之1至6、8至24 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地區,除其中如附表二編號㈠之24、25、43、44、附表二編號㈢之14、17、19、27、28、30、附表二編號㈣之11、21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未入境以外,其餘大陸地區人民均因而非法入境臺灣地區等事實,有移民署100年4月26日移署專一機杰字第1000053324號函文檢附之被告受委託申請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資料彙整表(見移民署卷第7至12 頁)、被告以日立亞細亞公司、日立家電公司、臺灣日立公司、景時電子公司名義出具之邀請函、商務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團體名冊、保證書、委託書及相關大陸地區人士申請書等資料影本(見移民署卷第13頁以下,偵一卷第30至64、113至174、209至212頁,偵二卷第22至85頁,偵三卷第19至21、23至75頁),及移民署100年4 月6日移署資處雲字第1000047487號函文及附件凌鯤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查詢及入出境紀錄查詢資料(見偵一卷第79、80頁)可證。 (二)日立家電公司、日立亞細亞公司、臺灣日立公司、景時電子公司從未委託被告辦理邀請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商務考察活動之申請事宜,且如附表二所示相關文件均非該公司出具等情節,分別經證人即日立家電公司總務部經理邱柏增、證人即日立亞細亞公司營業助理鄧聖真、證人即日立亞細亞公司總務部職員林韻瑋、證人即臺灣日立公司管理部人員羅惠如、證人即景時電子公司人事兼總務人員何倩影證述綦詳(見偵一卷第 73、74、101至108、177至179、206至208 頁,偵二卷第18、19頁),並有景時電子公司10 0年5月9日景字第1000509001號函文(見偵一卷第91頁)、台灣日立公司99 年8至12月送件名單(見偵一卷第182頁)、日立亞細亞公司99年10月1日至12月31 日申請大陸人士入臺之人員名單(見偵一卷第183頁)、證人羅惠如所註記臺灣日立公司有委託被告申請案件一覽表(見偵一卷第186至188頁)可憑。 (三)被告偽造日立家電公司、日立亞細亞公司、臺灣日立公司、景時電子公司之大小章並持以使用等情,有扣案之日立家電公司大小章2顆(見偵一卷第20 頁,原審卷第41、43、89頁)、日立亞細亞公司、臺灣日立公司、景時電子公司大小章共計6顆、及日立亞細亞公司100 年5月5日證明1紙(見偵一卷第109至110頁)、日立家電公司出具之委託書及真實印鑑章與偽造印鑑章樣式(見偵一卷第23至25頁)、景時電子公司真實印鑑印文1紙(見偵一卷第213頁)可證。 (四)綜上,足認被告陳思羽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可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被告偽以商務參訪、考察為名義,使附表二所示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行,核其所為各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即被告所提申請案中,已有全部或部分經移民署核准且有實際入境部分,如附表二編號㈠申請案一至五、八;附表二編號㈡申請案一、二;附表二編號㈢申請案一至十;附表㈣之申請案一至四部分)及同條第4項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未遂( 即被告提出申請案中,全部尚未經移民署審核通過部分,如附表二編號㈠之申請案六、七,附表二編號㈡申請案三;附表二編號㈢申請案十一;附表二編號㈣申請案五部分)。至於被告每次均以參訪團體為名義,向移民署提出申請文件,而於1份申請文件申請使1至數名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因其以單一公司邀請參訪為名義提出1 份申請文件,在法律上應評價為單一行為;又其所侵害者為國家機關對於入出境管理之國家法益,而非各別大陸地區人民之個人法益,故其所提每一申請案均僅論以單純一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 (二)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㈠申請案一至七、附表二編號㈡申請案一至三、附表二編號㈢申請案一至十一、附表二編號㈣申請案一至五所示向移民署提出各該偽造文件行為,均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附表三所示之印章及附表二「偽造之文件及印文」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均用於製作附表二「偽造之文件及印文」欄位之偽造文書,其偽造印章之間接正犯行為及偽造印文犯行,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附表二所示各該私文書之後,即持以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行使,其各該偽造之低度行為分別吸收於行使之高度行為,均不另論罪。 (三)至於被告雖以不實之事項,使移民署公務員據以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惟查: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著有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應認大陸地區人民以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為由進入臺灣地區,係採事前許可制。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3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具備企業負責人、經理人、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資格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而上述條文所稱「商務活動」,限於同法第4 條所稱「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商務研習(含受訓)、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參加商展、參觀商展」等活動。所稱「邀請單位」,則限於一定營業額、資本額、採購額以上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外國公司在臺之分公司(第5 條),且每一邀請單位依其年度營業額規模,尚有每年度邀請人次之上限,惟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則不受限制(第6條第1項、第3項)。設立未滿1年且年營業額未達1000萬元之邀請單位,不得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活動,其他公司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活動,且不得超過該單位法定得邀請人次之4分之1,惟在臺設立營業總部或研發中心之公司,領有證明文件者,則不在此限(第6條第2項)。得以「受訓」名義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限於任職於本國企業於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或雖任職外國、大陸地區公司,惟係由所任職公司之在臺投資事業直接邀請其來臺者為限(第7 條)。足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境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有關申請人、邀請單位之積極資格、從事商務活動之內容,均有其法定要件。同一邀請單位每年得邀請來臺人次並有一定上限,而於申請來臺從事商務研習或受訓者,其邀請單位或該大陸地區人民之任職公司尚分別有特別之積極或消極資格之規定,又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資格、計畫書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得要求邀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件;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得將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原則上雖然以書面方式審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申請案,然為查明釐清申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仍有向申請人、邀請單位調閱資料之權限,或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足認主管機關所屬公務員接獲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之申請,尚須就上述各項要件為實質審查。至於主管機關公務員接受申請案後,於審核過程中雖會將申請資料登錄於電腦之管理系統檔案中,而公務員就此一申請案之准駁與否,既仍待後續之實質審查,即不能以審查過程中,公務員於內部管理需要所為之登錄作業,認為申請人有使主管機關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被告之行為尚不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可以認定。 (四)被告就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臺灣地區之犯行,均與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葉自清」、「楊亮」具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則均與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葉自清」、「楊亮」及分別與附表二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具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也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提出附表二編號㈠申請案一至五、八,附表二編號㈡申請案一、二,附表二編號㈢申請案一至十,附表㈣申請案一至四,均是以一次提出申請之行使行為,同時觸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且同時使各該公司及公司負責人權益受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所提出附表二編號㈠申請案六、七;附表二編號㈡申請案三;附表二編號㈢申請案十一;附表二編號㈣申請案五,也均是以一次提出申請行為,同時觸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且同時使各該公司及其負責人權益受損,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另被告所提出附表二之㈠申請案五與如附表編號二之㈢申請案六;附表二之㈠申請案六與附表二之㈢申請案七及附表二之㈠申請案八與附表二之㈢申請案八,雖均以不同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考察活動,然而被告是分別於同日提出申請(99年10月20日、11月2日、11月4日),應認係以一提出申請之行為同時犯數罪名,並使不同公司及負責人權益受損,則就此部分也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綜上,以上就認定被告以一行為犯數罪名部分,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處斷。 (六)被告所犯附表一「相關犯罪事實」欄所示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七)被告所為犯行相較於直接以偷渡方法讓無任何入境及居留許可之人進入臺灣地區,或以假結婚團聚方式讓大陸地區人民取得長期居留資格等犯行,其行為之惡性及違反法規之情節,顯然較為輕微,如逕以前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所定重刑處罰被告,雖可達嚇阻之目的,但顯然有悖於罪刑相當原則。認就被告所犯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其未遂犯行,按其情節若仍科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所定之最低度刑或僅依未遂犯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均顯猶嫌情輕法重,而尚有可憫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八)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㈠申請案七;附表二編號㈡申請案三;附表二編號㈢申請案十一;附表二編號㈣申請案五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未遂(附表一編號7、11、19、24 所示),均未成功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四、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的理由: (一)原審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 款、第79條第2 項、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28條、第216條、210條、第55 條、第25條第2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219 條規定,審酌被告貪圖小利,即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不法方式,使大陸地區人民得以非法入境來臺,其所為不僅有害主管機關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之管理,且亦侵害各該被冒名之公司、公司負責人權益,犯罪情節非輕,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從偵查至法院審理階段,一再表達反省悔悟之意,且提出捐款予公益團體之證明文件,足見其犯後態度甚佳等情,另考量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為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刑罰,並說明:⑴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意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 款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審酌被告犯行,係密集從99年8月起至同年12 月間,以相同手法反覆實施,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合併之總刑期以下範圍內,定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⑵考量被告從99年8月起至被查獲為止,所為偽造公司及負責人名義申請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行為次數高達20餘次,且被告先前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3 月25日為緩起訴處分,嗣於同年5月9日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此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再度為多次行使偽造他人私文書犯行,可見被告不知尊重他人對自己姓名及意思表示之自主權,且未珍惜檢察官所給予之悔改自新機會,故尚難認為其係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而以暫不執行徒刑為適當;況經斟酌一切情事後,認為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分別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度,及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為適當,已如前述,而此一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依法即不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而不予宣告緩 刑。⑶扣案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印章,與附表二「偽造之印文」欄位所示偽造之印文,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各該相關罪刑項及執行刑項下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所示之偽造文件,均經被告提出向移民署行使,已非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原判決理由雖漏未論述偽造印章犯行屬於間接正犯,因無礙於犯罪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且量刑妥適,應予維持。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並將犯罪所得全數捐予公益團體,深感悔悟,請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減刑,並給予緩刑之自新機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第4項之「意圖營利」構成要件,實已將反覆實行之情狀納入犯罪構成要件,應得論以集合犯云云。經查: 1、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是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行為特徵。立法時已予特別歸類,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依社會通念,在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包括的成立一罪。因此,是否為集合犯,其判斷於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綜合判斷。參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加以行為人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原因不一,其多次犯行,未必皆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決定,以被告或隔數日,或隔數周,分別使人數不一之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其時間不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客觀上已不能認為是一個反覆、延續性的行為觀念,且無得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之事實。核被告所為並不符合集合犯之要件。 2、原判決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科刑情狀,詳述量刑理由,並認按被告情節若仍科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所定之最低度刑或僅依未遂犯規定予以減刑,均顯猶嫌情輕法重,而有可憫之處,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就各未遂犯行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已經從輕量刑。 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之法定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審酌刑法第57條量刑情狀,並依刑法第59條減輕刑罰,就被告既遂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7月至1年10月;各未遂犯行則均量處有期徒刑1年2 月,已然從輕。原審並斟酌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合併之總刑期以下範圍內,就被告多達24次之犯行,僅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並無處刑過重而有違罪刑相當或比例原則之情形。又依刑法第74條關於緩刑之要件,必須被告「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始得宣告緩刑,而被告多次犯行最重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10 月(即22月),若欲宣告緩刑,則就被告多達24 次之犯行最多僅能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即24月),反而顯得失衡而有違比例原則。又被告曾因涉犯法定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偽造印文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5月9日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前述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再犯本案各犯行,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起訴。因認本案既不宜宣告合於緩刑要件之有期徒刑2年,自不宜宣告緩刑。 (三)綜上,被告上訴求為合於緩刑要件之刑度並請求宣告緩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 (禁止行為)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 (罰則) 違反第15條第1款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15條第1款規定者,主管機關 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有第1項至第4項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第1項至第4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前項情形,如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無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時,得由查獲機關沒入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原判決之論罪科刑) ┌──┬──────────┬──────────┬───────┬────────────┐ │編號│有關犯罪事實 │罪名 │主刑 │應沒收物/印文 │ ├──┼──────────┼──────────┼───────┼────────────┤ │ 1.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一(│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柒│附表三編號1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1 、2)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一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2.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二(│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柒│附表三編號1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3 至8)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二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3.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三(│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拾│附表三編號1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9 至18)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三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4.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四(│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玖│附表三編號1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19至26)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四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5.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五(│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柒│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偽刻│ │ │編號27)、附表二之㈢│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印章 │ │ │申請案六(編號33) │ │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五、附表│ │ │ │ │ │二之㈢申請案六所示偽造之│ │ │ │ │ │印文 │ ├──┼──────────┼──────────┼───────┼────────────┤ │ 6.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六(│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捌│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偽刻│ │ │編號28至31)、附表二│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印章 │ │ │之㈢申請案七(編號34│ │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六、附表│ │ │、35) │ │ │二之㈢申請案七所示偽造之│ │ │ │ │ │印文 │ ├──┼──────────┼──────────┼───────┼────────────┤ │ 7.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七(│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貳│附表三編號1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32至40)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月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七所示│ │ │ │遂罪 │ │偽造之印文 │ ├──┼──────────┼──────────┼───────┼────────────┤ │ 8.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八(│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拾│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偽刻│ │ │編號41至48)、附表二│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印章 │ │ │之㈢申請案八(編號36│ │ │附表二之㈠申請案八、附表│ │ │至43) │ │ │二之㈢申請案八所示偽造之│ │ │ │ │ │印文 │ ├──┼──────────┼──────────┼───────┼────────────┤ │ 9. │附表二之㈡申請案一(│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玖│附表三編號2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1 至7)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㈡申請案一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10.│附表二之㈡申請案二(│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玖│附表三編號2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8 至15)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㈡申請案二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11.│附表二之㈡申請案三(│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貳│附表三編號2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16至25)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月 │、附表二之㈡申請案三所示│ │ │ │遂罪 │ │偽造之印文 │ ├──┼──────────┼──────────┼───────┼────────────┤ │ 12.│附表二之㈢申請案一(│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捌│附表三編號3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1 至6)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㈢申請案一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13.│附表二之㈢申請案二(│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玖│附表三編號3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7 至13)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㈢申請案二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14.│附表二之㈢申請案三(│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玖│附表三編號3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14至20)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㈢申請案三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15.│附表二之㈢申請案四(│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捌│附表三編號3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21至24)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㈢申請案四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16.│附表二之㈢申請案五(│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玖│附表三編號3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25至32)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㈢申請案五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17.│附表二之㈢申請案九(│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玖│附表三編號3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44至51)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㈢申請案九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18.│附表二之㈢申請案十(│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拾│附表三編號3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52至58)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㈢申請案十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19.│附表二之㈢申請案十一│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貳│附表三編號3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59至65)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月 │、附表二之㈢申請案十一所│ │ │ │遂罪 │ │示偽造之印文 │ ├──┼──────────┼──────────┼───────┼────────────┤ │ 20.│附表二之㈣申請案一(│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捌│附表三編號4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1 至4)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㈣申請案一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21.│附表二之㈣申請案二(│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捌│附表三編號4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5 至10)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㈣申請案二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22.│附表二之㈣申請案三(│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玖│附表三編號4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11至18)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㈣申請案三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23.│附表二之㈣申請案四(│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捌│附表三編號4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19至24)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月 │、附表二之㈣申請案四所示│ │ │ │ │ │偽造之印文 │ ├──┼──────────┼──────────┼───────┼────────────┤ │ 24.│附表二之㈣申請案五(│共同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有期徒刑壹年貳│附表三編號4 所示偽刻印章│ │ │編號25至27)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月 │、附表二之㈣申請案五所示│ │ │ │遂罪 │ │偽造之印文 │ └──┴──────────┴──────────┴───────┴────────────┘ 附表二: ㈠偽以日立家電公司(負責人水野和德)名義部分: 1.申請案一(申請日期99年8月18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 1 │劉晉華 │河北融工文化傳播有限公│99/09/14 │99/9/25 │1.邀請函(日立家電公司、水│本院卷 │臺灣地區與│ │ │ │司總經理 │ │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 │民關係條例│ │ 2 │劉東南 │深圳市澳索展覽設計有限│99/10/17 │99/10/22 │ 表(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 │第79條第2 │ │ │ │公司 │ │ │ 德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 │ │ │ │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 │ │ │ │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日立家│ │ │ │ │ │ │ │ │ 電公司、水野和德印文各壹│ │ │ │ │ │ │ │ │ 枚) │ │ │ │ │ │ │ │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 │ │ │ │ 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德印│ │ │ │ │ │ │ │ │ 文各壹枚) │ │ │ │ │ │ │ │ │5.委託書(日立家電公司、水│ │ │ │ │ │ │ │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 │ │ └──┴──────┴───────────┴────────┴─────┴─────────────┴─────┴─────┘ 2.申請案二(申請日期99年9月8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 3 │郭麗敏 │英華達(上海)科技有限│99/09/20 │99/9/26 │1.邀請函(日立家電公司、水│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公司採購專案副理 │ │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272 至275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281 頁 │民關係條例│ │ 4 │郭前明 │退休 │99/10/10 │99/10/14 │ 表(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 │第79條第2 │ ├──┼──────┼───────────┼────────┼─────┤ 德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 5 │于秀云 │無 │99/10/10 │99/10/14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日立家│ │ │ │ 6 │陳愛釵 │英華達(上海)科技有限│99/09/30 │99/10/6 │ 電公司、水野和德印文各壹│ │ │ │ │ │公司開發部經理 │ │ │ 枚) │ │ │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7 │翟元玲 │英華達(上海)科技有限│99/10/01 │99/10/10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 │公司軟件設計師 │ │ │ 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德印│ │ │ ├──┼──────┼───────────┼────────┼─────┤ 文各壹枚) │ │ │ │ 8 │周躍 │長沙市湘江風機有限責任│99/10/08 │99/10/13 │5.委託書(日立家電公司、水│ │ │ │ │ │公司安裝部技師 │ │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 │ │ └──┴──────┴───────────┴────────┴─────┴─────────────┴─────┴─────┘ 3.申請案三(申請日期99年9月16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 9 │王昱 │北京集藏無線文化發展有│99/10/02 │99/10/13 │1.邀請函(日立家電公司、水│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限公司副總經理 │ │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247 至251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頁 │民關係條例│ │10│鄒永安 │北京集藏無線文化發展有│99/10/15 │99/10/26 │ 表(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 │第79條第2 │ │ │ │限公司副總經理 │ │ │ 德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11│劉付松 │北京集藏無線文化發展有│99/10/15 │99/10/26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日立家│ │ │ │ │ │限公司銷售經理 │ │ │ 電公司、水野和德印文各壹│ │ │ ├──┼──────┼───────────┼────────┼─────┤ 枚) │ │ │ │12│關典 │北京集藏無線文化發展有│99/09/30 │99/10/09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限公司企畫部副理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德印│ │ │ │13│劉琳琳 │北京基業天星時尚文化傳│99/11/20 │99/11/29 │ 文各壹枚) │ │ │ │ │ │播上海公司業務經理 │ │ │5.委託書(日立家電公司、水│ │ │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 │ │ │14│徐眾 │上海靈寬廣告有限公司執│99/11/20 │99/11/29 │ │ │ │ │ │ │行總監 │ │ │ │ │ │ ├──┼──────┼───────────┼────────┼─────┤ │ │ │ │15│韓懿 │上海現代劇谷發展有限公│99/10/01 │99/10/06 │ │ │ │ │ │ │司事務統籌 │ │ │ │ │ │ ├──┼──────┼───────────┼────────┼─────┤ │ │ │ │16│向東 │成都阿彝呢文化傳播有限│99/09/29 │99/10/06 │ │ │ │ │ │ │公司製作 │ │ │ │ │ │ ├──┼──────┼───────────┼────────┼─────┤ │ │ │ │17│鄧小偉 │成都阿彝呢文化傳播有限│99/09/29 │99/10/06 │ │ │ │ │ │ │公司策畫 │ │ │ │ │ │ ├──┼──────┼───────────┼────────┼─────┤ │ │ │ │18│勒阿幾 │成都阿彝呢文化傳播有限│99/09/29 │99/10/06 │ │ │ │ │ │ │公司監製 │ │ │ │ │ │ └──┴──────┴───────────┴────────┴─────┴─────────────┴─────┴─────┘ 4.申請案四(申請日期99年10月5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19│崔秋梅 │日立中國有限公司社會產│99/11/08 │99/11/10 │1.邀請函(日立家電公司、水│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業基礎設施部副經理 │ │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310 至313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319 頁 │民關係條例│ │20│莫紅華 │日立泵製造無錫有限公司│99/11/08 │99/11/10 │ 表(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 │第79條第2 │ │ │ │總務部翻譯 │ │ │ 德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21│胡允輝 │北京燕坊文化傳播有限公│99/10/23 │99/11/02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日立家│ │ │ │ │ │司總經理 │ │ │ 電公司、水野和德印文各壹│ │ │ ├──┼──────┼───────────┼────────┼─────┤ 枚) │ │ │ │22│張曉燕 │家庭主婦 │99/10/23 │99/11/02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23│劉紅梅 │北京燕慈坊文化傳播有限│99/10/23 │99/11/02 │ 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德印│ │ │ │ │ │公司財務部經理 │ │ │ 文各壹枚) │ │ │ ├──┼──────┼───────────┼────────┼─────┤5.委託書(日立家電公司、水│ │ │ │24│張炳生 │天寶茶藝館總經理 │未入境 │未入境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 │ │ ├──┼──────┼───────────┼────────┼─────┤ │ │ │ │25│韓大為 │溫州海川印業有限公司副│未入境 │未入境 │ │ │ │ │ │ │總經理 │ │ │ │ │ │ ├──┼──────┼───────────┼────────┼─────┤ │ │ │ │26│孫海彬 │北京靈動卓越廣告有限公│99/11/03 │99/11/13 │ │ │ │ │ │ │司執行董事 │ │ │ │ │ │ └──┴──────┴───────────┴────────┴─────┴─────────────┴─────┴─────┘ 5.申請案五(申請日期99年10月20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27│劉晉華 │河北融工文化傳播有限公│99/12/26 │99/12/30 │1.邀請函(日立家電公司、水│本院卷 │臺灣地區與│ │ │ │司總經理 │ │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 │大陸地區人│ │ │ │ │ │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 │民關係條例│ │ │ │ │ │ │ 表(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 │第79條第2 │ │ │ │ │ │ │ 德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 │ │ │ │ │3.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216、210條│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 │ │ │ │ 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德印│ │ │ │ │ │ │ │ │ 文各壹枚) │ │ │ │ │ │ │ │ │4.委託書(日立家電公司、水│ │ │ │ │ │ │ │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 │ │ └──┴──────┴───────────┴────────┴─────┴─────────────┴─────┴─────┘ 6.申請案六(申請日期99年11月2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 │所犯法條 │ ├──┼──────┼───────────┼────────┼─────┼─────────────┼─────┼─────┤ │28│凌鯤 │北京靈動卓越廣告有限公│承辦中 │承辦中 │1.邀請函(日立家電公司、水│偵一卷第30│臺灣地區與│ │ │ │司創意總監 │ │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至33、36頁│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 │民關係條例│ │29│孫魯霞 │北京福美集廣告有限公司│承辦中 │承辦中 │ 表(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 │第79條第4 │ │ │ │總經理 │ │ │ 德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30│張軼鷗 │大連市海元廣告有限公司│承辦中 │承辦中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日立家│ │ │ │ │ │總經理 │ │ │ 電公司、水野和德印文各壹│ │ │ ├──┼──────┼───────────┼────────┼─────┤ 枚) │ │ │ │31│鄧小偉 │成都阿彝呢文化傳播有限│承辦中 │承辦中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公司策畫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 │ │ │ │ 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德印│ │ │ │ │ │ │ │ │ 文各壹枚) │ │ │ │ │ │ │ │ │5.委託書(日立家電公司、水│ │ │ │ │ │ │ │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 │ │ └──┴──────┴───────────┴────────┴─────┴─────────────┴─────┴─────┘ 7.申請案七(申請日期99年11月3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32│蒙茹 │英華達(上海)科技有限│承辦中 │承辦中 │1.邀請函(日立家電公司、水│偵一卷第45│臺灣地區與│ │ │ │公司採購專案副理 │ │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至48頁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 │民關係條例│ │33│高繼紅 │英華達(上海)科技有限│承辦中 │承辦中 │ 表(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 │第79條第4 │ │ │ │公司採購專案副理 │ │ │ 德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34│湯禕君 │上海六團絲綢時裝有限公│承辦中 │承辦中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日立家│ │ │ │ │ │司銷售部經理 │ │ │ 電公司、水野和德印文各貳│ │ │ ├──┼──────┼───────────┼────────┼─────┤ 枚) │ │ │ │35│高順達 │上海六團絲綢時裝有限公│承辦中 │承辦中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司製造部部長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德印│ │ │ │36│王愛琴 │家庭主婦 │承辦中 │承辦中 │ 文各壹枚) │ │ │ ├──┼──────┼───────────┼────────┼─────┤ │ │ │ │37│周建國 │長沙市湘江風機有限責任│承辦中 │承辦中 │ │ │ │ │ │ │公司業務三部經理 │ │ │ │ │ │ ├──┼──────┼───────────┼────────┼─────┤ │ │ │ │38│王進 │長沙市湘江風機有限責任│承辦中 │承辦中 │ │ │ │ │ │ │公司業務一部經理 │ │ │ │ │ │ ├──┼──────┼───────────┼────────┼─────┤ │ │ │ │39│王正安 │退休 │承辦中 │承辦中 │ │ │ │ ├──┼──────┼───────────┼────────┼─────┤ │ │ │ │40│周躍 │長沙市湘江風機有限責任│承辦中 │承辦中 │ │ │ │ │ │ │公司安裝部技師 │ │ │ │ │ │ └──┴──────┴───────────┴────────┴─────┴─────────────┴─────┴─────┘ 8.申請案八(申請日期99年11月4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41│馮瀛 │深圳市澤民電器設備有限│99/12/24 │100/01/03 │1.邀請函(日立家電公司、水│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公司總經理 │ │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340 至343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346 、 │民關係條例│ │42│蔣宗成 │深圳市澤民電器設備有限│99/12/24 │100/01/03 │ 表(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347 頁 │第79條第2 │ │ │ │公司副總經理 │ │ │ 德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43│毛燕冬 │深圳市澤民電器設備有限│未入境 │未入境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日立家│ │ │ │ │ │公司副總經理 │ │ │ 電公司、水野和德印文各壹│ │ │ ├──┼──────┼───────────┼────────┼─────┤ 枚) │ │ │ │44│朱學尖 │深圳市百潤水處理有限公│未入境 │未入境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司副總經理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日立家電公司、水野和德印│ │ │ │45│武菊 │深圳市百潤水處理有限公│99/12/18 │未出境(業│ 文各壹枚) │ │ │ │ │ │司市場部經理 │ │經警查獲逾│5.委託書(日立家電公司、水│ │ │ │ │ │ │ │期居留) │ 野和德印文各壹枚) │ │ │ ├──┼──────┼───────────┼────────┼─────┤6.事後撤回何永秀、戴征暢、│ │ │ │46│何永秀 │深圳市百潤水處理有限公│未核准 │未核准 │ 劉奕雄申請之信函(日立家│ │ │ │ │ │司財務總監 │ │ │ 電公司、水野和德印文各壹│ │ │ ├──┼──────┼───────────┼────────┼─────┤ 枚) │ │ │ │47│戴征暢 │浦江華暢進出口有限公司│未核准 │未核准 │ │ │ │ │ │ │總經理 │ │ │ │ │ │ ├──┼──────┼───────────┼────────┼─────┤ │ │ │ │48│劉奕雄 │浦江華暢進出口有限公司│未核准 │未核准 │ │ │ │ │ │ │業務經理 │ │ │ │ │ │ └──┴──────┴───────────┴────────┴─────┴─────────────┴─────┴─────┘ ㈡偽以日立亞細亞公司(負責人山口光雄)名義部分: 1.申請案一(申請時間99年8月5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書、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 1 │葉軍 │北京晧辰網域網路資訊技│99/09/17 │99/09/21 │ 1.邀請函(日立亞細亞公司 │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術有限公司總經理 │ │ │ 、山口光雄印文各壹枚) │28至30 、 │大陸地區人│ ├──┼──────┼───────────┼────────┼─────┤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 │32、36頁 │民關係條例│ │ 2 │曹玉梅 │北京晧辰網域網路資訊技│99/09/06 │99/09/13 │ 程表(日立亞細亞公司、 │ │第79條第2 │ │ │ │術有限公司市場推廣部經│ │ │ 山口光雄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 │ │理 │ │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日立亞│ │ │ │ 3 │徐培植 │北京晧辰網域網路資訊技│99/09/06 │99/09/13 │ 細亞公司、山口光雄印文各│ │ │ │ │ │術有限公司市場推廣部副│ │ │ 壹枚) │ │ │ │ │ │經理 │ │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4 │廉成君 │北京世聯互動網路有限公│99/10/20 │99/10/22 │ 日立亞細亞公司、山口光雄│ │ │ │ │ │司經理 │ │ │ 印文各壹枚) │ │ │ ├──┼──────┼───────────┼────────┼─────┤5.委託書(日立亞細亞公司、│ │ │ │ 5 │吳珂 │北京摩寶微科軟件技術有│99/11/06 │99/11/13 │ 山口光雄印文各壹枚) │ │ │ │ │ │限公司業務經理 │ │ │ │ │ │ ├──┼──────┼───────────┼────────┼─────┤ │ │ │ │ 6 │殷江宏 │北京億興偉業成套設備有│99/10/29 │99/11/07 │ │ │ │ │ │ │限公司企畫部經理 │ │ │ │ │ │ ├──┼──────┼───────────┼────────┼─────┤ │ │ │ │ 7 │孫越 │上海唯高機電工程成套設│99/09/04 │99/09/13 │ │ │ │ │ │ │備有限公司工程師 │ │ │ │ │ │ └──┴──────┴───────────┴────────┴─────┴─────────────┴─────┴─────┘ 2.申請案二(申請日期99年8月23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 8 │蒙茹 │英華達(上海)科技有限│99/09/23 │99/10/03 │1.邀請函(日立亞細亞公司、│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公司採購專案副理 │ │ │ 山口光雄印文各壹枚) │18至21 、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24頁 │民關係條例│ │ 9 │嚴毓倩 │蘇州新星織造有限公司董│99/09/02 │99/09/06 │ 表(日立亞細亞公司、山口│ │第79條第2 │ │ │ │事長助理 │ │ │ 光雄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10│胡方婕 │昆山興盟電子有限公司管│99/09/05 │99/09/16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日立亞│ │ │ │ │ │理部經理 │ │ │ 細亞公司、山口光雄印文各│ │ │ ├──┼──────┼───────────┼────────┼─────┤ 壹枚) │ │ │ │11│杜小鳳 │珠海奧鄉貿易發展有限公│99/11/20 │99/11/27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司法人代表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日立亞細亞公司、山口光雄│ │ │ │12│張祿寶 │珠海奧鄉貿易發展有限公│99/11/20 │99/11/27 │ 印文各壹枚) │ │ │ │ │ │司總經理 │ │ │5.委託書(日立亞細亞公司、│ │ │ ├──┼──────┼───────────┼────────┼─────┤ 山口光雄印文各壹枚) │ │ │ │13│陳躍 │珠海奧鄉貿易發展有限公│99/10/13 │99/10/23 │ │ │ │ │ │ │司生產部經理 │ │ │ │ │ │ ├──┼──────┼───────────┼────────┼─────┤ │ │ │ │14│杜小萍 │無 │99/10/13 │99/10/23 │ │ │ │ ├──┼──────┼───────────┼────────┼─────┤ │ │ │ │15│左麗 │珠海奧鄉貿易發展有限公│99/10/13 │99/10/17 │ │ │ │ │ │ │司採購部經理 │ │ │ │ │ │ └──┴──────┴───────────┴────────┴─────┴─────────────┴─────┴─────┘ 3.申請案三(申請日期99年9月6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16│吳才樑 │湖北祥華電力工程公司總│承辦中 │承辦中 │1.邀請函(日立亞細亞公司印│本院卷 │臺灣地區與│ │ │ │經理 │ │ │ 文貳枚、山口光雄印文壹枚│ │大陸地區人│ ├──┼──────┼───────────┼────────┼─────┤ ) │ │民關係條例│ │17│匡雅玲 │家庭主婦 │承辦中 │承辦中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 │第79條第4 │ ├──┼──────┼───────────┼────────┼─────┤ 表(日立亞細亞公司、山口│ │項,刑法第│ │18│馬"王力" │湖北祥華電力工程公司副│承辦中 │承辦中 │ 光雄印文各壹枚) │ │216、210條│ │ │ │總經理 │ │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 │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日立亞│ │ │ │19│馬錦 │家庭主婦 │承辦中 │承辦中 │ 細亞公司、山口光雄印文各│ │ │ ├──┼──────┼───────────┼────────┼─────┤ 壹枚) │ │ │ │20│廖正平 │湖北祥華電力工程公司顧│承辦中 │承辦中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問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日立亞細亞公司、山口光雄│ │ │ │21│尹慶年 │家庭主婦 │承辦中 │承辦中 │ 印文各壹枚) │ │ │ ├──┼──────┼───────────┼────────┼─────┤5.委託書(日立亞細亞公司、│ │ │ │22│王亮亮 │湖北祥華電力工程公司工│承辦中 │承辦中 │ 山口光雄印文各壹枚) │ │ │ │ │ │程設計師 │ │ │ │ │ │ ├──┼──────┼───────────┼────────┼─────┤ │ │ │ │23│孔麗賢 │家庭主婦 │承辦中 │承辦中 │ │ │ │ ├──┼──────┼───────────┼────────┼─────┤ │ │ │ │24│吳立平 │湖北祥華電力工程公司工│承辦中 │承辦中 │ │ │ │ │ │ │程部經理 │ │ │ │ │ │ ├──┼──────┼───────────┼────────┼─────┤ │ │ │ │25│楊玉蓉 │家庭主婦 │承辦中 │承辦中 │ │ │ │ └──┴──────┴───────────┴────────┴─────┴─────────────┴─────┴─────┘ ㈢偽以台灣日立公司(負責人川野薰)名義部分: 1.申請案一(申請日期99年8月10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 1 │翁古月 │日立中國有限公司企畫部│99/10/01 │99/10/12 │1.邀請函(臺灣日立公司、川│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副經理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41至45頁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 │民關係條例│ │ 2 │劉遷 │北京靈動卓越廣告有限公│99/11/06 │99/11/13 │ 表(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 │第79條第2 │ │ │ │司業務部執行總監 │ │ │ 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 3 │梅加林 │北京城市互動廣告有限公│99/09/10 │99/09/17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臺灣日│ │ │ │ │ │司董事 │ │ │ 立公司、川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 │ │ │ 4 │王百因 │雅柏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99/11/03 │99/11/07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司董事長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印文│ │ │ │ 5 │趙星 │廣東雅柏公共關係北京分│99/08/20 │99/08/30 │ 各壹枚) │ │ │ │ │ │公司客戶專員 │ │ │5.委託書(臺灣日立公司、川│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6 │倪文婷 │北京樂海盛世國際文化發│99/10/01 │99/10/12 │ │ │ │ │ │ │展有限公司經理 │ │ │ │ │ │ └──┴──────┴───────────┴────────┴─────┴─────────────┴─────┴─────┘ 2.申請案二(申請日期99年9月2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 7 │彭賀文 │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工程│99/09/20 │99/09/26 │1.邀請函(臺灣日立公司、川│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部總經理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55至58、61│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頁 │民關係條例│ │ 8 │王英邠 │家庭主婦 │99/09/20 │99/09/26 │ 表(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 │第79條第2 │ ├──┼──────┼───────────┼────────┼─────┤ 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 9 │邢樹芳 │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工程│99/09/20 │99/09/26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 │ │部主管 │ │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臺灣日│ │ │ ├──┼──────┼───────────┼────────┼─────┤ 立公司、川野薰印文各壹枚│ │ │ │10│盧艷英 │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總經│99/09/20 │99/09/26 │ ) │ │ │ │ │ │理助理 │ │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11│曹國慶 │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開發│99/09/20 │99/09/26 │ 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印文│ │ │ │ │ │部經理 │ │ │ 各壹枚) │ │ │ ├──┼──────┼───────────┼────────┼─────┤5.委託書(臺灣日立公司、川│ │ │ │12│林海云 │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客服│99/09/20 │99/09/26 │ 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 │部主管 │ │ │ │ │ │ ├──┼──────┼───────────┼────────┼─────┤ │ │ │ │13│馬麗娟 │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企畫│99/09/20 │99/09/26 │ │ │ │ │ │ │部副理 │ │ │ │ │ │ └──┴──────┴───────────┴────────┴─────┴─────────────┴─────┴─────┘ 3.申請案三(申請日期99年9月23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14│陳璠 │肖特玻璃科技蘇州有限公│未入境 │未入境 │1.邀請函(臺灣日立公司、川│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司應用工程師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286 至289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294 頁 │民關係條例│ │15│喬琪 │上海吉仁服裝有限公司市│99/12/03 │99/12/13 │ 表(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 │第79條第2 │ │ │ │場部經理 │ │ │ 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16│劉妮 │上海盛大計算機上海有限│99/11/20 │99/11/29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臺灣日│ │ │ │ │ │公司業務部經理 │ │ │ 立公司、川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 │ │ │17│張鎣鋒 │上海盛大計算機上海有限│未入境 │未入境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公司法務總監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印文│ │ │ │18│張禕 │上海東洋油墨製造有限公│99/10/01 │99/10/06 │ 各壹枚) │ │ │ │ │ │司業務部副理 │ │ │5.委託書(臺灣日立公司、川│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19│姚志俊 │上海東洋油墨製造有限公│未入境 │未入境 │ │ │ │ │ │ │司質檢主控 │ │ │ │ │ │ ├──┼──────┼───────────┼────────┼─────┤ │ │ │ │20│牛雪健 │哈特佛德技術上海有限公│99/12/06 │99/12/14 │ │ │ │ │ │ │司工程師 │ │ │ │ │ │ └──┴──────┴───────────┴────────┴─────┴─────────────┴─────┴─────┘ 4.申請案四(申請日期99年9月27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21│白景學 │北京英康得力科技發展有│99/10/28 │99/11/04 │1.邀請函(臺灣日立公司、川│移民署卷 │臺灣地區與│ │ │ │限公司副總經理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298 至301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306 頁 │民關係條例│ │22│韓亞茹 │家庭主婦 │99/10/28 │99/11/04 │ 表(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 │第79條第2 │ ├──┼──────┼───────────┼────────┼─────┤ 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23│韓冰 │北京英康得力科技發展有│99/10/28 │99/11/04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 │ │限公司市場部經理 │ │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臺灣日│ │ │ ├──┼──────┼───────────┼────────┼─────┤ 立公司、川野薰印文各壹枚│ │ │ │24│劉慧吉 │北京英康得力科技發展有│99/10/28 │99/11/04 │ ) │ │ │ │ │ │限公司人事部經理 │ │ │4.委託書(臺灣日立公司、川│ │ │ │ │ │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 │ │ │ │5.臺灣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 │ │ │ │ 係使用真實之臺灣日立公司│ │ │ │ │ │ │ │ │ 、川野薰印文) │ │ │ └──┴──────┴───────────┴────────┴─────┴─────────────┴─────┴─────┘ 5.申請案五(申請日期99年10月1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25│胡克剛 │日立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99/10/25 │99/10/27 │1.邀請函(臺灣日立公司、川│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公司業務推進改革中心高│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260 至263 │大陸地區人│ │ │ │級經理 │ │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268 頁 │民關係條例│ ├──┼──────┼───────────┼────────┼─────┤ 表(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 │第79條第2 │ │26│郝秋赬 │濰坊華源熱力有限公司上│100/01/02 │100/01/04 │ 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 │ │海辦事處業務主任 │ │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臺灣日│ │ │ │27│婁亮 │日立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未入境 │未入境 │ 立公司、川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公司中國經營平台經理 │ │ │ ) │ │ │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28│韓艷雯 │日立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未入境 │未入境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 │公司中國經營平台副經理│ │ │ 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印文│ │ │ ├──┼──────┼───────────┼────────┼─────┤ 各壹枚) │ │ │ │29│李華 │韓國HNT進出口貿易公司 │99/11/22 │99/11/23 │5.委託書(臺灣日立公司、川│ │ │ │ │ │採購經理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 │ │ │30│瞿海濱 │上海盛大網務發展有限公│未入境 │未入境 │ │ │ │ │ │ │司資深副總裁 │ │ │ │ │ │ ├──┼──────┼───────────┼────────┼─────┤ │ │ │ │31│魏善亮 │崑山濡鑫光電科技有限公│99/10/18 │99/10/27 │ │ │ │ │ │ │司廠物部經理 │ │ │ │ │ │ ├──┼──────┼───────────┼────────┼─────┤ │ │ │ │32│于溯 │濟南萬眾天和信息科技有│99/12/02 │99/12/11 │ │ │ │ │ │ │限公司市場部經理 │ │ │ │ │ │ └──┴──────┴───────────┴────────┴─────┴─────────────┴─────┴─────┘ 6.申請案六(申請日期99年10月20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33│婁丹 │沈陽三生製藥有限責任公│99/12/01 │99/12/10 │1.邀請函(臺灣日立公司、川│本院卷 │臺灣地區與│ │ │ │司董事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 │大陸地區人│ │ │ │ │ │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 │民關係條例│ │ │ │ │ │ │ 表(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 │第79條第2 │ │ │ │ │ │ │ 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 │ │ │ │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 │ │ │ │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臺灣日│ │ │ │ │ │ │ │ │ 立公司、川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 │ │ │ │ │ │4.委託書(臺灣日立公司、川│ │ │ │ │ │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 │ │ │ │5.臺灣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 │ │ │ │ 係使用真實之臺灣日立公司│ │ │ │ │ │ │ │ │ 、川野薰印文) │ │ │ └──┴──────┴───────────┴────────┴─────┴─────────────┴─────┴─────┘ 7.申請案七(申請日期99年11月2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34│霍靈偉 │中科創達科技軟件北京有│99/11/23 │99/12/05 │1.邀請函(臺灣日立公司、川│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限公司市場部經理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353 至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356、359頁│民關係條例│ │35│王瑞華 │中科創達科技軟件北京有│99/12/02 │99/12/06 │ 表(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 │第79條第2 │ │ │ │限公司技術總監 │ │ │ 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 │ │ │ │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 │ │ │ │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臺灣日│ │ │ │ │ │ │ │ │ 立公司、川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 │ │ │ │ │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 │ │ │ │ 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印文│ │ │ │ │ │ │ │ │ 各壹枚) │ │ │ │ │ │ │ │ │5.委託書(臺灣日立公司、川│ │ │ │ │ │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8.申請案八(申請日期99年11月4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36│楊少偉 │招商銀行小企業信貸中心│99/11/18 │99/11/24 │1.邀請函(臺灣日立公司、川│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總裁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326 至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329、332頁│民關係條例│ │37│魏曉平 │招商銀行小企業信貸中心│99/11/18 │99/11/24 │ 表(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 │第79條第2 │ │ │ │副總裁 │ │ │ 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38│李剛 │招商銀行小企業信貸中心│99/11/18 │99/11/24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臺灣日│ │ │ │ │ │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 │ │ 立公司、川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 │ │ │39│梁莉 │招商銀行小企業信貸中心│99/11/18 │99/11/24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職員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印文│ │ │ │40│金毅 │招商銀行小企業信貸中心│99/11/18 │99/11/24 │ 各壹枚) │ │ │ │ │ │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 │ │5.委託書(臺灣日立公司、川│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41│馬紅軍 │招商銀行總行財務管理部│99/11/18 │99/11/24 │ │ │ │ │ │ │經理 │ │ │ │ │ │ ├──┼──────┼───────────┼────────┼─────┤ │ │ │ │42│高凱 │招商銀行中小企業信貸中│99/11/18 │99/11/24 │ │ │ │ │ │ │心市場開發中心經理 │ │ │ │ │ │ ├──┼──────┼───────────┼────────┼─────┤ │ │ │ │43│楊建 │招商銀行中小企業信貸中│99/11/18 │99/11/24 │ │ │ │ │ │ │心風險管理部 │ │ │ │ │ │ └──┴──────┴───────────┴────────┴─────┴─────────────┴─────┴─────┘ 申請案九(申請日期99年11月24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44│鄒永安 │北京集藏文化開發有限公│99/12/12 │99/12/23 │1.邀請函(臺灣日立公司、川│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司副總經理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363 、364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366 、 │民關係條例│ │45│劉付松 │北京集藏無限文化發展有│99/12/12 │99/12/23 │ 表(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368 、372 │第79條第2 │ │ │ │限公司銷售經理 │ │ │ 印文各壹枚) │頁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46│梅洪 │河北承德鼎盛文化產業投│99/12/26 │100/01/03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臺灣日│ │ │ │ │ │資有限公司總裁 │ │ │ 立公司、川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 │ │ │47│李明 │河北承德鼎盛文化產業投│99/12/27 │100/01/03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資有限公司市場營銷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印文│ │ │ │48│聶葦 │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總│99/12/19 │99/12/25 │ 各壹枚) │ │ │ │ │ │編輯部職員 │ │ │5.委託書(臺灣日立公司、川│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49│肖垚 │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資│99/12/20 │99/12/26 │ │ │ │ │ │ │訊部職員 │ │ │ │ │ │ ├──┼──────┼───────────┼────────┼─────┤ │ │ │ │50│周昊 │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編│99/12/20 │99/12/26 │ │ │ │ │ │ │導 │ │ │ │ │ │ ├──┼──────┼───────────┼────────┼─────┤ │ │ │ │51│韓奕 │楚天津報廣告部總監 │100/02/07 │100/02/16 │ │ │ │ └──┴──────┴───────────┴────────┴─────┴─────────────┴─────┴─────┘ 10.申請案十(申請日期99年12月1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52│趙萌 │永恒印記市場營銷策劃有│99/12/23 │99/12/28 │1.邀請函(臺灣日立公司、川│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公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431 、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434 至437 │民關係條例│ │53│馬霞 │北京金殿友誼商誠有限公│不准 │不准 │ 表(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440頁 │第79條第2 │ │ │ │司總經理 │ │ │ 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54│王鋒 │浙江寶泰電子有限公司副│99/12/26 │100/01/02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臺灣日│ │ │ │ │ │總經理 │ │ │ 立公司、川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 │ │ │55│鐘玉玲 │浙江寶泰電子有限公司行│99/12/26 │100/01/02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政主管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印文│ │ │ │56│劉長美 │青島迪克精密電子有限公│不准 │不准 │ 各壹枚) │ │ │ │ │ │司銷售經理 │ │ │5.委託書(臺灣日立公司、川│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57│唐維國 │瀋陽碰碰涼連鎖企業管理│100/02/15 │100/02/24 │6.撤回馬霞、劉長美申請之函│ │ │ │ │ │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 │ 文(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 │ │ ├──┼──────┼───────────┼────────┼─────┤ 印文各壹枚) │ │ │ │58│曲世偉 │瀋陽碰碰涼連鎖企業管理│100/02/15 │100/02/24 │ │ │ │ │ │ │有限公司研發主管 │ │ │ │ │ │ └──┴──────┴───────────┴────────┴─────┴─────────────┴─────┴─────┘ 11.申請案十一(申請日期99年12月1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59│張坤 │盛大計算機上海有限公司│承辦中 │承辦中 │1.邀請函(臺灣日立公司、川│本院卷 │臺灣地區與│ │ │ │總監 │ │ │ 野薰印文各壹枚) │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 │民關係條例│ │60│李杰 │杭州默沙東製藥有限公司│承辦中 │承辦中 │ 表(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 │第79條第4 │ │ │ │醫藥代表 │ │ │ 印文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61│姚虹 │上海慧信商標有限公司銷│承辦中 │承辦中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臺灣日│ │ │ │ │ │售部經理 │ │ │ 立公司、川野薰印文各壹枚│ │ │ ├──┼──────┼───────────┼────────┼─────┤ ) │ │ │ │62│郭奕婧 │上海慧信商標有限公司市│承辦中 │承辦中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場部經理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臺灣日立公司、川野薰印文│ │ │ │63│楊柳 │上海奕昕信息科技有限公│承辦中 │承辦中 │ 各壹枚) │ │ │ │ │ │司經理 │ │ │ │ │ │ ├──┼──────┼───────────┼────────┼─────┤ │ │ │ │64│費現娟 │上海科雷國際貿易有限公│承辦中 │承辦中 │ │ │ │ │ │ │司銷售部經理 │ │ │ │ │ │ ├──┼──────┼───────────┼────────┼─────┤ │ │ │ │65│方能君 │上海醇醚國際貿易有限公│承辦中 │承辦中 │ │ │ │ │ │ │司營銷經理 │ │ │ │ │ │ └──┴──────┴───────────┴────────┴─────┴─────────────┴─────┴─────┘ ㈣偽以景時電子公司(負責人苗祺鈺)名義部分: 1.申請案一(申請日期99年11月12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 1 │王君 │南充新潮科技有限公司總│99/11/26 │99/12/05 │1.邀請函(景時公司、苗祺鈺│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經理 │ │ │ 印文各壹枚) │406 、407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410 、 │民關係條例│ │ 2 │梅丹 │廈門海廈電子有限公司經│100/01/31 │100/02/10 │ 表(景時公司、苗祺鈺印文│413 、414 │第79條第2 │ │ │ │理 │ │ │ 各壹枚) │頁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 3 │張虹 │上海意華計算機科技有限│99/12/18 │100/01/07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景時公│ │ │ │ │ │公司北京市場經理 │ │ │ 司、苗祺鈺印文各壹枚) │ │ │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4 │賈春光 │上海碟禮商貿有限公司總│100/01/12 │100/01/20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 │經理 │ │ │ 景時公司、苗祺鈺印文各壹│ │ │ │ │ │ │ │ │ 枚) │ │ │ │ │ │ │ │ │5.委託書(景時公司、苗祺鈺│ │ │ │ │ │ │ │ │ 印文各壹枚) │ │ │ └──┴──────┴───────────┴────────┴─────┴─────────────┴─────┴─────┘ 2.申請案二(申請日期99年11月19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 5 │張田飛 │北京英雄無限網絡技術有│99/12/15 │99/12/25 │1.邀請函(景時公司、苗祺鈺│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限公司產品總監 │ │ │ 印文各壹枚) │392 至396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401 頁 │民關係條例│ │ 6 │趙瀟然 │北京英雄無限網絡技術有│99/12/15 │99/12/25 │ 表(景時公司、苗祺鈺印文│ │第79條第2 │ │ │ │限公司客戶經理 │ │ │ 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 7 │韋陽休 │廣州市正運網絡科技有限│不准 │不准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景時公│ │ │ │ │ │公司工程部主管 │ │ │ 司、苗祺鈺印文各壹枚) │ │ │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8 │李顯燕 │上海浦江通信工程光藝玻│100/02/08 │100/02/19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 │璃裝潢總匯市場開發 │ │ │ 景時公司、苗祺鈺印文各壹│ │ │ ├──┼──────┼───────────┼────────┼─────┤ 枚) │ │ │ │ 9 │李偉 │瀋陽三生製藥有限責任公│99/12/03 │99/12/10 │5.委託書(景時公司、苗祺鈺│ │ │ │ │ │司總裁助理 │ │ │ 印文各壹枚) │ │ │ ├──┼──────┼───────────┼────────┼─────┤6.撤回韋陽休申請之信函(景│ │ │ │10│劉彥麗 │瀋陽三生製藥有限責任公│99/12/03 │99/12/10 │ 時公司、苗祺鈺印文各壹枚│ │ │ │ │ │司項目經理 │ │ │ ) │ │ │ └──┴──────┴───────────┴────────┴─────┴─────────────┴─────┴─────┘ 3.申請案三(申請日期99年12月3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11│周吉 │深圳市好年青科技開發有│未入境 │未入境 │1.邀請函(景時公司、苗祺鈺│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限公司副總經理 │ │ │ 印文各壹枚) │419 至422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427 頁 │民關係條例│ │12│萬谷榮 │深圳市好年青科技開發有│99/12/22 │99/12/24 │ 表(景時公司、苗祺鈺印文│ │第79條第2 │ │ │ │限公司採購部經理 │ │ │ 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13│陽濤開 │深圳市好年青科技開發有│99/12/21 │99/12/24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景時公│ │ │ │ │ │限公司市場部經理 │ │ │ 司、苗祺鈺印文各壹枚) │ │ │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14│蘇詩瑩 │東莞常平瑩亨硅膠製品廠│100/01/12 │100/01/14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 │總經理 │ │ │ 景時公司、苗祺鈺印文各壹│ │ │ ├──┼──────┼───────────┼────────┼─────┤ 枚) │ │ │ │15│喬麗雪 │深圳市好年青科技開發有│99/12/23 │未出境 │5.委託書(景時公司、苗祺鈺│ │ │ │ │ │限公司財務 │ │ │ 印文各壹枚) │ │ │ ├──┼──────┼───────────┼────────┼─────┤ │ │ │ │16│周洋洋 │東莞市富澤電子有限公司│100/01/29 │100/02/07 │ │ │ │ │ │ │業務經理 │ │ │ │ │ │ ├──┼──────┼───────────┼────────┼─────┤ │ │ │ │17│吳麗 │上海市睿敏廣告有限公司│99/12/30 │100/01/02 │ │ │ │ │ │ │客戶經理 │ │ │ │ │ │ ├──┼──────┼───────────┼────────┼─────┤ │ │ │ │18│包晶 │博業傳動北京會展服務有│99/12/30 │100/01/09 │ │ │ │ │ │ │限公司項目經理 │ │ │ │ │ │ └──┴──────┴───────────┴────────┴─────┴─────────────┴─────┴─────┘ 4.申請案四(申請日期99年12月17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日期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19│方堯 │上海邁創電子有限公司國│100/01/17 │100/01/21 │1.邀請函(景時公司、苗祺鈺│移民署卷第│臺灣地區與│ │ │ │際客戶開發部總經理 │ │ │ 印文各壹枚) │377 至380 │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385 頁 │民關係條例│ │20│周立全 │深圳金兆達科技有限公司│100/02/18 │100/02/20 │ 表(景時公司、苗祺鈺印文│ │第79條第2 │ │ │ │副總經理 │ │ │ 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21│陽燦開 │深圳金兆達科技有限公司│未入境 │未入境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景時公│ │ │ │ │ │工程師 │ │ │ 司、苗祺鈺印文各壹枚) │ │ │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22│周莉萍 │深圳金兆達科技有限公司│100/01/02 │未出境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 │市場部經理 │ │ │ 景時公司、苗祺鈺印文各壹│ │ │ ├──┼──────┼───────────┼────────┼─────┤ 枚) │ │ │ │23│王岩 │深圳金兆達科技有限公司│100/01/02 │100/01/14 │5.委託書(景時公司、苗祺鈺│ │ │ │ │ │銷售部經理 │ │ │ 印文各壹枚) │ │ │ ├──┼──────┼───────────┼────────┼─────┤ │ │ │ │24│馬嘉建 │廣州市珠海區行家茶葉商│100/01/28 │100/02/07 │ │ │ │ │ │ │行總經理 │ │ │ │ │ │ └──┴──────┴───────────┴────────┴─────┴─────────────┴─────┴─────┘ 5.申請案五(申請日期99年12月22日): ┌──┬──────┬───────────┬────────┬─────┬─────────────┬─────┬─────┐ │編號│大陸人士姓名│申請時之任職單位及職稱│非法進入臺灣日期│出境時間 │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出處 │所犯法條 │ ├──┼──────┼───────────┼────────┼─────┼─────────────┼─────┼─────┤ │25│潘國鈞 │卓繽科技貿易上海有限公│承辦中 │承辦中 │1.邀請函(景時公司、苗祺鈺│偵三卷第58│臺灣地區與│ │ │ │司中國區經理 │ │ │ 印文各壹枚) │至61、64頁│大陸地區人│ ├──┼──────┼───────────┼────────┼─────┤2.商務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 │民關係條例│ │26│肖建恩 │廣東市全創班尼品牌策劃│承辦中 │承辦中 │ 表(景時公司、苗祺鈺印文│ │第79條第4 │ │ │ │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各壹枚) │ │項,刑法第│ ├──┼──────┼───────────┼────────┼─────┤3.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從事│ │216、210條│ │27│洪育旋 │廣州珠海行家茶葉商行 │承辦中 │承辦中 │ 相關活動團體名冊(景時公│ │ │ │ │ │ │ │ │ 司、苗祺鈺印文各壹枚) │ │ │ │ │ │ │ │ │4.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 │ │ │ │ │ │ │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 │ │ │ │ │ 景時公司、苗祺鈺印文各壹│ │ │ │ │ │ │ │ │ 枚) │ │ │ │ │ │ │ │ │5.委託書(景時公司、苗祺鈺│ │ │ │ │ │ │ │ │ 印文各壹枚) │ │ │ └──┴──────┴───────────┴────────┴─────┴─────────────┴─────┴─────┘ 附表三(被告偽造之印章): ┌──┬─────────────────────────────┐ │編號│偽造之印章名稱 │ ├──┼─────────────────────────────┤ │ 1. │「日立家電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水野和德」印章各壹枚 │ ├──┼─────────────────────────────┤ │ 2. │「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山口光雄」印章各壹枚 │ ├──┼─────────────────────────────┤ │ 3. │「臺灣日立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川野薰」印章各壹枚 │ ├──┼─────────────────────────────┤ │ 4. │「景時電子有限公司」及負責人「苗祺鈺」印章各壹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