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緝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漢峰
上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漢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漢峰因犯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搶奪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2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搶奪罪名,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本院於101年6 月5日判決上訴駁回,顯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於本案審理中,經本院傳喚、拘提均無著,顯已逃匿,而於100年5月20日發布通緝,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被告前有逃匿之事實,足認客觀上被告畏罪逃亡規避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參酌被告不服本件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訴訟進度尚在進行,為確保各項證據不受干擾、影響,尚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