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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緝字第1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蔡新毅曾淑華林秋宜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漢峰

上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漢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漢峰因犯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搶奪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2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搶奪罪名,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本院於101年6 月5日判決上訴駁回,顯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於本案審理中,經本院傳喚、拘提均無著,顯已逃匿,而於100年5月20日發布通緝,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被告前有逃匿之事實,足認客觀上被告畏罪逃亡規避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參酌被告不服本件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訴訟進度尚在進行,為確保各項證據不受干擾、影響,尚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林秋宜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