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重更(三)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重更(三)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合成
- 選任辯護人
- 高烊輝 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合成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6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合成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被告邱合成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2年6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邱合成經本院審理結果,認係犯「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而故意殺人」罪,累犯,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在案。本院因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