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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偉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偉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張偉國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6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6 月22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3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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