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峻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峻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魏峻晏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及參酌附表編號2至4 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等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