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學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學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簡學振因犯詐欺罪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2 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詐欺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3 年4 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 ├────────┼────────────┼────────────┤ │犯 罪 日 期│ 97年3 月31日前 │ 95年8 月25日 │ │ │ 某時於不詳時地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署97年度 │ 桃園地檢署96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4778 號 │ 偵字第2033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580號 │ 97年度上訴字第3570號 │ │ ├────┼────────────┼────────────┤ │ │判決日期│ 97年12月31日 │ 98年4 月17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580號 │ 99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 │ │ ├────┼────────────┼────────────┤ │ │確定日期│ 98年4 月6 日 │ 99年11月4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署98年度 │ 桃園地檢署99年度 │ │ │ 執字第5230號 │ 執字第15898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