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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鄧振球曾德水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學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學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簡學振因犯詐欺罪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2 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詐欺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3 年4 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
├────────┼────────────┼────────────┤
│犯   罪  日   期│     97年3 月31日前     │      95年8 月25日      │
│                │     某時於不詳時地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署97年度    │    桃園地檢署96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4778 號     │      偵字第2033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580號  │  97年度上訴字第3570號  │
│      ├────┼────────────┼────────────┤
│      │判決日期│      97年12月31日      │      98年4 月17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580號  │  99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  │
│      ├────┼────────────┼────────────┤
│      │確定日期│      98年4 月6 日      │      99年11月4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署98年度    │    桃園地檢署99年度    │
│                │      執字第5230號      │     執字第15898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1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