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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周政達許永煌趙文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建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建銘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邱建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