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炳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炳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黃炳文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