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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溫耀源朱瑞娟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世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受刑人李世偉因犯傷害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其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傷害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
│            │                    │                    │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另有罰 │
│            │                    │                    │金刑)              │
├──────┼──────────┼──────────┼──────────┤
│犯 罪  日 期│97年1月31日凌晨3時43│98年3月16日         │99年4月間           │
│            │分許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偵查(自訴)│署                  │署                  │署                  │
│機關年度案號├──────────┼──────────┼──────────┤
│            │97年度偵字第7250號  │99年度偵緝字第629號 │99年度偵字第17352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易緝字第129號 │99年度湖簡字第521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059號│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99年8月30日         │99年9月30日         │100年1月4日         │
├─┼────┼──────────┼──────────┼──────────┤
│確│法    院│本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2236號│99年度湖簡字第521號 │100年度臺上字第1221 │
│  │        │                    │                    │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10月8日         │99年11月8日         │100年3月17日        │
├─┴────┼──────────┼──────────┼──────────┤
│備        註│編號1至2所示之有期徒│同左                │                    │
│            │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                    │
│            │院99年度聲字第1987號│                    │                    │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年2月確定。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8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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