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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7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蔡永昌蘇隆惠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17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來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來旺因妨害性自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來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71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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