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兆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兆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余兆斌於民國99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余兆斌因妨害性自主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