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亞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亞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亞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徐亞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