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吉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林吉浩犯附表所示拾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吉浩犯重利等10罪,均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分別處刑如附表確定。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