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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聰明汪梅芬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英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八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英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楊英志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6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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