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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0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邱同印郭豫珍吳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國華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國華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30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0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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