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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王炳梁陳世宗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進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祥因犯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5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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