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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麗玲賴邦元張江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子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子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江子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江子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 名│宣 告 刑│ 犯 罪 日 期 │最後事實│ 宣判日期 │所 犯 法 條 ││ │ │ │ │ 審法院 │ │ ││ │ │ │ ├────┼─────┤ ││ │ │ │ │案 號│ 確定日期 │ │├──┼────┼────┼───────┼────┼─────┼──────┤│1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99年10月7日4時│臺灣板橋│100.3.30 │毒品危害防制││ │級毒品罪│3 月,如│30分為警採尿前│地方法院│ │條例第10條第││ │ │易科罰金│回溯96小時內某├────┼─────┤2項 ││ │ │,以新臺│時 │100 年度│100.4.25 │ ││ │ │幣1,000 │ │簡字第 │ │ ││ │ │元折算1 │ │2248號 │ │ ││ │ │日 │ │ │ │ │├──┼────┼────┼───────┼────┼─────┼──────┤│2 │運輸第二│有期徒刑│自99年10月4日 │臺灣高等│101.2.8 │毒品危害防制││ │級毒品罪│6年 │起至99年10月6 │法院 │ │條例第4條第2││ │ │ │日止 ├────┼─────┤項 ││ │ │ │ │100 年度│101.5.3 │ ││ │ │ │ │上訴字第│ │ ││ │ │ │ │3253號(│ │ ││ │ │ │ │經最高法│ │ ││ │ │ │ │院以101 │ │ ││ │ │ │ │年度臺上│ │ ││ │ │ │ │字第2243│ │ ││ │ │ │ │號判決駁│ │ ││ │ │ │ │回上訴確│ │ ││ │ │ │ │定)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4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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