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判決書登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06號聲 請 人 陳章炫 被 告 陳俊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俊瑋應將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8號刑事確定判決如附件所示部分依如附件所示方式登報。 登報費用由被告陳俊瑋負擔。 理 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69)廳刑一字第046 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陳章炫聲請登報之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88 號確定判決,被告陳俊瑋係犯家暴妨害名譽章之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於該案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所稱之被害人兼告訴人,該案亦經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在案,聲請人聲請將該判決書登報,依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被告與聲請人間之關係及聲請人因被告本件犯罪所受之名譽損害程度大小,認以將如附件所示本院摘錄之判決事實及部分理由登報,已足回復被害人之名譽,爰併酌定登報方式如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5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附件: 壹、登報方式 1.刊登之報紙: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或蘋果日報擇一。2.刊登日數:壹日。 3.刊登之版面:不固定版。 4.刊登之字體:以黑色;標題四號字,內文六號字刊登。 貳、登報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節本: 一、被告陳俊瑋係陳章炫之子,彼此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又兩人間早已存在溝通不良問題而屢有摩擦,陳俊瑋因發現其亦為股東之一的綠生活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綠生活公司,公司負責人為陳俊瑋弟陳俊智)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間將公司名下房產轉售他人時,未事前徵詢其個人意見,遂對同屬公司股東之陳章炫更為不滿,竟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密接時間,在同一新北市○○區○○街之接近地點 (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地點,均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以毀損父親陳章炫名譽之單一犯意,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地,向附表在場之人欄所示之人,接續指摘、傳述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誹謗言論內容欄所示,或涉及陳章炫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或雖部分與公共利益有部分關連,但陳俊瑋無從證明至少曾具備確信所言為真之相當理由,屬具有誹謗惡意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陳章炫之名譽。 二、陳俊瑋另行起意,於附表編號4、5所示不同時間、地點,分別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以毀損父親陳章炫名譽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4、5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分別向附表編號4、5在場人欄所示之人,指摘、傳述如附表編號4、5誹謗言論內容欄所示,均足以毀損陳炫章名譽之事項,其中或涉及陳章炫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或雖與公共利益有部分關連,但陳俊瑋無從證明至少曾具備確信所言為真之相當理由,屬具有誹謗惡意之不實事項,均足以毀損陳章炫之名譽。 三、案經被害人陳章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四、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為,係接續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1罪。如附表編號4、5 之所為係另行起意,各自基於獨立之誹謗犯意而為之,各應成立獨立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名。爰判處被告陳俊瑋犯誹謗罪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五、被告誹謗行為附表: ┌─┬───┬──────┬───┬──────────┐ │編│時間 │地點 │在場之│誹謗言論內容 │ │號│ │ │人 │ │ ├─┼───┼──────┼───┼──────────┤ │1 │98年10│新北市中和區│左松靜│指摘陳章炫棄妻子於不│ │ │月中某│(臺北縣已於│及其胞│顧、又逼伊借錢、競選│ │ │日上班│99年12月25日│妹 │失敗致負債累累、綠生│ │ │時間 │改制為新北市│ │活公司帳目不清。 │ │ │ │,原轄下鄉鎮│ │ │ │ │ │市均改制為區│ │ │ │ │ │,以下與判決│ │ │ │ │ │內之各處記載│ │ │ │ │ │均同)立德街│ │ │ │ │ │162號7樓國際│ │ │ │ │ │移動線房產有│ │ │ │ │ │限公司辦公室│ │ │ ├─┼───┼──────┼───┼──────────┤ │2 │98年10│新北市中和區│鄭銘輝│指摘陳章炫偷賣綠生活│ │ │月下旬│立德街180 號│ │公司房地、拿錢去外面│ │ │某日 │B1大樓管理中│ │養女人、陳章炫與陳俊│ │ │ │心 │ │智(未據告訴)偽造公│ │ │ │ │ │司開會紀錄,才能將公│ │ │ │ │ │司名下房產賣掉。 │ ├─┼───┼──────┼───┼──────────┤ │3 │98年10│新北市中和區│簡蓮影│除以筆談方式向呂修中│ │ │月29日│立德街100 號│、宋篤│表示陳章炫在外面交女│ │ │下午上│之綠生活公司│真、李│人、在外面有欠債,並│ │ │班時間│ │麗娥、│變賣綠生活公司房產外│ │ │ │ │呂修中│,另亦有藉言談方式指│ │ │ │ │ │摘前情。 │ ├─┼───┼──────┼───┼──────────┤ │4 │98年12│新北市永和區│周鍾祥│指摘陳章炫拋妻離子、│ │ │月5日 │永和路2段147│ │將公司股票上市是要騙│ │ │早上 │號1樓大廳 │ │人等語。 │ │ │ │ │ │ │ │ │ │ │ │ │ │ │ │ │ │ │ ├─┼───┼──────┼───┼──────────┤ │5 │99年1 │臺中市大里區│陳武正│指摘陳章炫亂花錢,變│ │ │月4 日│(臺中縣已於│等在場│賣家產。 │ │ │晚9時 │99年12月25日│人 │ │ │ │餘 │改制併入臺中│ │ │ │ │ │市,原轄下鄉│ │ │ │ │ │鎮市均改制為│ │ │ │ │ │區○ ○○路84│ │ │ │ │ │1號3樓供不特│ │ │ │ │ │定人參與之健│ │ │ │ │ │康講座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