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甘智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甘智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智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只有一罪(即附表編號2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