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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炳梁陳世宗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甘智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甘智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智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只有一罪(即附表編號2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3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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