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銀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銀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銀峰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