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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恆吉黃斯偉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俊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俊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及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俊鳴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數罪,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及減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沈俊鳴因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數罪,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及減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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