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俊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俊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及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俊鳴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數罪,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及減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沈俊鳴因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數罪,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及減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