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藍富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富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受刑人藍富山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9所犯之公共危險罪,犯罪日期應為98年4月26日零時5分許,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4月25日,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