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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王炳梁周明鴻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聖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聖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黃聖鐘先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等6罪,各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10月,本院逕予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3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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