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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6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筱珮楊貴雄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英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英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蘭因: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羅簡字第2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就上揭㈠㈡之罪以99年度聲字第2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99年9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11月9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7721 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63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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