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英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英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蘭因: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羅簡字第2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就上揭㈠㈡之罪以99年度聲字第2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99年9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11月9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7721 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