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9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葉麗霞陳志洋蔡守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佳良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 年執聲付字第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佳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良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26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9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前開⑴至⑷罪刑,經鈞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此外,受刑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鈞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81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46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97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2月7 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2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9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